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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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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内容摘要】: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充分的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人权的实现程度也是衡量国家民主政治程度的一项重要标准。

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写进宪法,这毫无疑问的将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上升到根本法的高度。

本文从人权的内涵及内容、近代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建国后的人权发展、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不足以及解决途径和现状来阐述人权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

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保障解决途径

一、人权的内涵及内容

(一)、人权的内涵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人权的时代。

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的那样“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1]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政治实体都不得不对人权问题表明态度,任何一个有现代意识的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无视自己的人权状况,任何一个系统全面的科学理论都不免对人权问题予以直接的或间接的、直白的或迂回的回答。

人权是从人的共同点和其所及的范围引申出来的,一切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的平等地位和社会地位。

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权首先是社会性的权利。

人权和人权理论,都是历史的产物,不是天赋的、自然的或永恒的。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一种观念:

存在某些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某作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2]

(二)、人权的分类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现在国际上所说的人权通常可分为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部分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人权也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这两部分。

按照权利的内容,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个人人权包括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集体人权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简而言之,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二、近代中国的人权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是以义务为主导的礼法政治,而不是以权利为主导的约法政治,导致践踏人权,摧残人性,扼杀人性的封建专制主义延续了几千年之久,朴素的人权思想的嫩芽被长期禁锢在封建专制权力的巨石之下,

务,基层民主建设成效显著,城乡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实现。

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3、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有了切实的保障

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还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使公民的财产权得到了宪法的承认与保护,即便是国家或政府也不得随意剥夺,只能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居民都能享有劳动权、失业救济权和生活保障权。

不仅如此我国还积极与国际接轨,使我国人权保障得到更广泛的发展。

目前我国己经加入三十多个国际公约,同时,我们还与世界各国发表联合声明,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相互了解,在我国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4、人权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真正开始走上正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上。

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定了建国后的第四部宪法。

八二宪法的整个制定过程,都“是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的,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的,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先后讨论过八次。

”[3]八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基本权利而且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前面,提高了公民权利在整个宪法中的地位,并增加了公民权利的内容。

2004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从此,中国的人权实现有了宪法的保障。

依据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1979年以来,制定和颁布了数量相当可观的与公民权利关系密切的基本法律和法规。

主要的有:

《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实现了宪法公民权利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还确认了许多公民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扩大和丰富了我国公民权利的内容和种类。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了许多直接规范或涉及公民权利的地方性法规,为本地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上的保障。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颁布了若干与公民权利有关的条例、规章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还对如何保护公民诉讼权利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

四、我国人权发展中的不足

毋庸置疑,现在中国已初步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多位阶、多部门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

这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成绩与缺失同样明显。

主要表现在:

立法上,第一,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范围不够。

我国宪法第二章赋予公民诸多基本权利,但仍有一些人权保障的空白,比如罢工自由、迁徙居住自由等。

第二,有公民自由权利的清单但缺乏充分保障的条款。

比如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等政治权利没有基本法律和相关立法具体实现。

第三,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保障仍有差距。

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例,作为剥夺公民生命权的刑事处罚,死刑的条款增加较大,这种“死刑扩张”的倾向背离了“限制死刑适用”的国际人权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沿袭“乱世重典”“以暴制暴”的传统。

在执法上,第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执法无序。

第二,执法人员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常常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

第三,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忽略程序的规定性,执法人员故意或无意中省略一些手续,常使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上,第一,缺少宪法诉讼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相应的诉讼得到救济。

这就使得人权领域存在许多不能诉的领域。

第二,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权保护案件无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司法作为最后的人权救济的防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司法体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着人权司法保障的实现。

五、我国人权保障的解决途径

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我国人权的保障及发展:

(一)、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我们要注重权利本位意识的培养,捍卫自己的神圣权利,使其免遭权力的侵害是我们实施宪法保障的原动力。

加强宪法与普通法律在人权保障体系中的联系,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更应通过宪法,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宪法”。

还要建立人权保障制度,增强公民人权保障意识,建立相对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二)、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人权保障途径,为借助行政法保护人权提供法律基础,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权制约和监督机制,为借助行政法保护人权提供预防机制,加强行政救济,为借助行政法治保护人权提供强有力的救济措施无救济则无权利,同时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权保障意识,改革行政法保障人权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构行政法院制度完善裁判方式,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方法措施保障。

(三)、坚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保障司法机关外部和内部的独立,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

六、我国人权事业的近况

近几年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11年我国发布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

中国在人权理论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中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法律,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使人权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中国的人权保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人权保障的状况,最突出地体现在2009年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

中国积极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已经与近20个国家开展了人权对话与交流,目前已参加27项国际人权条约。

蓝皮书认为,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农村贫困状况得到很大缓解,群众的生存权基本得到保障,发展权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很大。

蓝皮书建议应尽快制定《反贫困法》,实现由政策扶贫向侧重制度扶贫的转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贫困线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贫困线应不断提高,扩大扶贫对象的规模。

此外,针对就业领域存在的歧视现象,蓝皮书提出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4]

在今年6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计划进一步指出了我国近年来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把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详细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同时还要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积极进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并规定《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5]

在我国相继制定出人权计划,不断完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我们相信我国的人权事业会取得更大成就。

 

【参考文献】

[1]路易斯·亨金:

《权利的时代》前言,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2][英]A.J.M.米尔恩著: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3]顾盎然:

《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李君如、王林霞、常健等编: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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