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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安全质量评价标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引用标准和文件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2作业人员管理

2.1特种作业:

系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2.2.1电工作业(含运行、配电、试验电工和维修);

2.2.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2.2.3起重机械作业;

2.2.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2.2.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2.2.6冲压剪工;

2.2.7制冷作业;

2.2.8氧气充装作业;

2.2.9登高作业及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

射线探伤人员等。

2.3职责:

2.3.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全环境管理部责监督检查工作。

2.3.2各单位、部门的特种工应按特种作业的要求持证上岗。

2.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从事本工种作业禁忌症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2.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2.6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期限为:

二年),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2.8操作证必须妥善保管,便于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

2.9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环境管理部按照公司安全处罚条规处罚。

2.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11不得安排有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凡患有禁忌症应及时调换工种,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2.12有下例特种作业禁忌症之一的不得从事对应的特种作业。

2.12.1电工:

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高血压、低血压等妨碍电工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2锅炉司炉工:

各型活动性肺结核、高血压、动脉硬化、胃(十二指肠)溃疡、贫血、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3压力容器操作:

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贫血、活动性肺结核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4起重作业:

双目裸眼视力均低于0.70,有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5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下,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防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厂内车辆司机:

身高1.50米以下(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下),双目视力均0.70以下(包括矫正视力),有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不能辩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不正常,有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12.7行车工:

有癫痫、精神病、较重的神经官能症、高血压、低血压,明显的心脏病。

2.12.8登高作业:

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9射线探伤工作人员:

2.12.9.1血红蛋白低于11克/100毫升(男)或10克/100毫升(女);红细胞数低于400万/立方毫米(男)或350万/立方毫米(女);血红蛋白高于18克/100毫升或红细胞数超过700/立方毫米者。

2.12.9.2已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000/立方毫米或高于10000/立方毫米者。

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00/立方毫米者。

2.12.9.3血小板持续低于10万/立方毫米。

2.12.9.4慢性肺疾患,均不宜从事有射线、气溶胶或放射性灰尘的工作。

2.12.9.5慢性肝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肝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慢性肾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肾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

2.12.9.6严重或广泛的皮肤疾患,不宜从事易污染皮肤的工作。

2.12.9.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医疗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和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确定。

2.1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2.13.1特种作业人员分配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条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2.1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2.13.3从事特种作业的试用工,经培训合格后,在师傅指导下进行作业。

2.13.4培训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评两部分,两项指标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2.13.5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13.6脱离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人员,须重新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作业。

2.13.7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2.13.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或复训,不得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3.9因工作需要,一人多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人力资源部认可,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独立上岗操作。

2.13.10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13.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提高防护能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13.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酒后上岗,操作中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13.13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根据违章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按《安全文明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2.1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的发放等管理工作。

3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本规定适应于:

厂房、车间所包括的通行平台、梯间平台、检修平台、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等,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定义:

公司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3.3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3.3.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3.3.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3.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3.3.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4特殊高处作业

3.4.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4.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4.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4.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4.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4.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4.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4.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5在公司范围内下列情况为企业工况高处作业:

3.5.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3.5.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架、炉、罐等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5.3在高大塔、架、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3.5.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3.6对高处作业必须规定:

3.6.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公司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3.6.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3.6.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

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3.6.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6.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

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3.6.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3.6.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

应保持间距2.5m以上。

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

3.6.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3.6.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

3.6.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

人字梯拉绳须牢固。

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3.6.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3.6.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3.6.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3.6.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3.6.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3.6.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3.7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3.7.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3.7.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7.3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由安全环境管理部管理人员审批,主管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3.7.4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环境管理部主管审批、公司分管领导签字,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3.8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3.8.1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3.8.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

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3.8.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9登高梯台规定登高梯台的防护尺寸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以保证人员在登高过程中的安全。

3.10登高梯台的防护尺寸

3.10.1直梯梯宽应不小于300mm,不大于500mm。

3米以上应设置护笼,护笼直径为750mm,护圈间距小于500mm,护笼垂条不少于5根。

3.10.2斜梯梯宽宜为600mm,不得大于1000mm。

扶手立柱高900mm,采用直径为20mm圆钢。

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固定在立柱内侧中点处。

3.10.3护栏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0mm,立柱间距不得大于1000mm,栏杆必须涂防锈漆,并按GB2894-88《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3.10.4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大于1800mm,走台的宽度应大于700mm,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板高度应不小于150mm,立柱间距小于1000mm,横杆间距小于330mm。

3.10.5活动扶梯宽应大于300mm,梯长应小于5米,梯脚有防滑措施。

3.10.6登高梯台的结构件和台面板无严重破损、脱焊、变形、腐蚀、断裂纹现象。

3.11登高梯台的管理和使用

3.11.1凡属设备设施和行车的直梯、斜梯、平台,由生产保障部统一编号、建帐、管理。

3.11.2生产保障部应定期组织对登高梯台进行安全检查,以保证登高梯台的安全保护作用。

3.12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4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为加强多层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确保交叉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4.2企业生产中的交叉作业,潜在着一定的事故因素。

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不允许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一个作业面的同一空间内施行上下重叠作业。

4.2.1凡确实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单位,必须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4.2.2凡进行交叉作业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现场监护人,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作业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4.2.3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进行的交叉作业,由生产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应就作业环境、现场、设备、动力设施及危险区域等方面的问题,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分工与责任,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安全环境管理部认可后,方可实施作业。

4.2.4交叉作业的结合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戒标志和醒目的安全告示。

4.2.5凡高空交叉作业,同时要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4.2.6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起重挂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1起重挂钩系特种作业,为了加强起重挂钩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5.2起重挂钩人员条件

5.2.1起重挂钩人员应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本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无起重挂钩作业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起重挂钩作业。

5.2.2从事兼职挂钩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劳动人事处审定,经安全环保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5.3起重挂钩人员安全职责与要求

5.3.1起重挂钩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挂钩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好劳保用品,熟悉所指挥的起重设备、索具的性能、负载量、吊具的最大安全载荷及报废标准等情况,不得超载和违章指挥。

5.3.2熟悉和应用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3.3起吊前必须了解起吊物件的重量、基本性能和空间环境,选择合适的吊索具。

5.3.4吊件必须捆绑牢固,掌握好吊物重心;棱角、刃口部位必须有衬垫。

5.3.5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指挥时应站在使司机看清指挥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吊物时,应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传递信号,当吊物所经通道有人或障碍时,应事先排除。

5.3.6吊物降落时,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吊物不得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或安全通道上。

5.3.7起吊或翻转大型物件时,要明察场地周围环境,必须有两人相互配合工作,并严禁吊物下站人。

5.4吊索具的安全管理

5.4.1起重吊具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吊索具台帐,并在吊索具适当的位置标记规格和额定起重量。

5.4.2吊索具使用完毕,要挂在专用的金属钩架上,不准随意乱扔,不准重物长时间压在吊索具上。

5.4.3各单位每周对所有吊具应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吊具已达到报废标准,应立即清理出生产现场,交生产保障部处理,不得擅自保存和降负荷使用。

5.4.4对于自制专用吊具,使用单位应具有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方可投入制造和使用。

5.4.5吊索具每月应进行一次润滑与保养,并将执行和检查情况填写记录且保存完整。

5.4.6安全环境管理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单位吊索具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吊索具有权在现场进行报废处理。

5.5考核与奖惩

5.5.1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与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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