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图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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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图片Word格式.doc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开发企业约定的最低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规定了开发企业对用户约定的最低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四、有关住宅质量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

  

(一)施工单位(承包方)与开发企业(发包方)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第102号)第五条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二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五、关于如何确定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施工单位向开发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确定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即要在施工单位与开发企业约定的保修存续期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中取大值来确定开发企业对用户的最低保修期。

例如,如何确定开发企业对用户卫生间地面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

施工单位与开发企业对卫生间地面约定的保修期是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开发商向用户约定的最低保修期为1年。

若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即交付住户使用,则施工单位与开发企业约定的保修存续期还有5年,就应在5年和1年中取大值,即开发企业向用户约定的保修期不应低于5年。

若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合格5年后交付住户使用,则施工单位与开发企业之间已没有保修存续期,就应执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即开发企业向用户约定的保修期不应低于1年。

  六、关于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交付用户使用之日”

  (

一)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分户验收合格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所在楼栋经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了现场监督。

  3.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一个楼栋即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交付用户使用之日

  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七、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尊敬的业主(用户):

  我公司对所开发的荣成悦海苑生活小区号楼室作出以下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承诺:

  一、本商品房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分户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一)。

  二、本商品房所在楼栋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年月日竣工验收合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了现场监督。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向用户承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商品房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2、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为10年,至年月日;

  3、屋面防水,为3年,至年月日;

  4、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至年月日;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至年月日;

  7、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至年月日;

  8、卫生洁具,为1年,至年月日;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至年月日;

  10、管道堵塞2个月,至年月日。

  保修期限自本商品房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我公司与用户自行约定,详见附件三。

  四、因不可抗力、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臵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我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

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修期限过后的维修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如下原则:

用户室内部分由用户自行维修或有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公用或共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完成。

  六、保修程序

  1、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用户向我公司书面或电话报修。

  联系人:

姜经理联系电话:

7562702

  2、我公司在接到用户维修联系后,将于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与用户联系,并在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

在接到水电紧急报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急修服务。

对危及安全和影响使用的紧急情况,我公司将立即予以处理,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属于保修范围且在保修期限的,我公司5日内提出保修方案,经用户同意后在15日内予以保修;

不属于保修范围或超过保修期限的,向用户说明情况,维修工作参见第五条。

  4、完成维修工作的期限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我公司与用户商定,无特殊情况,保修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

保修完成后,签署《房屋质量维修记录》(式样附后)。

  5、经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鉴定,属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不合格的,我公司允许用户退还或调换商品房,并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6、对用户提交的维修事项因我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我公司将进行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有关房屋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我公司将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

篇二: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

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

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法人代表:

(签章)

  年月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滨州市阳信区(县)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年月日通过市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进行质量监督。

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

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

  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

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

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

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

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

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监制说明:

  1、本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3、本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篇三: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西安市区(县)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3、本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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