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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精神药品的采购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资格的供货公司购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医院的实际需要量购入。

采购时由药品保管员和药品采购员两人采购,购入后交库房药品保管员保管,登记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

设有计算机帐一套,人工帐一套。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

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3)控缓释制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4)癌症疼痛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5)精神药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6)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一次常用量,不得带出医院使用。

(7)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调剂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并调剂和核发人员签字。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6.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7.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检查

1.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2.药剂科每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

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

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二.双人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专柜加锁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三.药库实行专用帐册管理。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做到“日清日结”。

四.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

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六.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上级有关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保证医院使用安全化学品,制定滨河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是指

(1)易燃易暴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容易造成医院财产的重大损失;

(2)容易制毒的化学品,流入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二.有购入要求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购买时按计划获得批准后定点购买。

三.严格登记入库制度,入库时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批号,将容易制毒的化学品存放在保险柜内存放,保持帐物一致。

四.除制剂室配制制剂外,其他科室不得使用易制毒的化学品,特殊使用时,需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领用,领用时须经领用人双签字。

领用单位加锁存放,配制制剂时,填写制剂配制单,注明使用量,保持帐物相符。

五.易燃易暴化学品专库存放。

六.注意防火、防盗,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七.高危险性化学品在使用、保管中出现重大隐患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妥善处理。

八.药剂科对使用单位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留有记录。

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疗放射性药品实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医疗放射性药品购入、请领和使用严格实行双人签字规定。

三.根据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严肃处理责任人。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做规定如下。

一.毒性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1.毒性药品的采购品种须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决定,计划的数量经主管院长批准。

2.采购的毒性药品应在保险柜内保管。

二.毒性药品的使用

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含有毒性药品的处方。

2.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清楚地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草药名称),剂量、服用方法等。

3.每剂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每次毒性药品的处方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4.调剂人员对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生联系或拒绝调配。

处方调剂后要由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人复核后方可发出。

5.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严格按照医嘱注明要求,如品名、用法、用量等。

6.处方一次有效,保存二年备查。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

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高危险药品包裹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二.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三.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四.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五.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注射剂稀释和护士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六.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七.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八.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规定

为落实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通知,加强我院含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购进使用含兴奋剂的药品,规定如下。

1、组织医务人员以各种形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规定,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含兴奋剂药品的认识。

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含兴奋剂药品的各项管理规定。

2、严格按照合法的购入渠道购进含兴奋剂的药品、必要时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

3、严格入库验收制度,对购进的含兴奋剂药品重点检查是否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予入库。

4、严格含兴奋剂药品的储存管理,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做到保证药品质量。

5、按照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含兴奋剂药品一律不得在医院销售使用。

6、医师在使用含兴奋剂药品是,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在保证医疗的条件下,正确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7、医师在使用含兴奋剂药品是,应告知患者,并询问是否为运动员,明确提请患者注意。

8、明确医院现有的含兴奋剂药品的买了,使处方医师便于掌握并正确使用,合理用药。

9、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纳入医院药剂科的日常管理工作,药剂科要不定期检查购入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8]61号文件的规定,对《医院关于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规定》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师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时,应当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身份。

二.为运动员开具处方应首选不含兴奋剂的药品,确实需要使用时,运动员应出示有关体育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开具。

三.急诊使用情况时,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四.为运动员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时,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字样。

五.药品调剂人员应加强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指导作用。

六.作好为运动员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的登记工作,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中药注射剂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我院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及救治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中药注射剂的购入、储存、调剂管理

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审核本院拟购入中药注射剂的品种、规格等。

2.药剂科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

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医院;

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

在调剂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3.医院药事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分析本院中药注射剂使用情况,评价本院所用中药注射剂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决定淘汰中药注射剂品种。

二.中药注射剂使用原则:

1.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择给药途径。

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

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

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2.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

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

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

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

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

6.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

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7.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院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一般不允许门诊患者带出院外使用,确需带出院外治疗时,应有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并由科主任签字方可带出院外使用。

8.加强用药监护。

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

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三.中药注射剂异常情况的处理

1.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及救治管理工作。

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

妥善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2.临床医生、护士严密观察临床使用的中药注射剂,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刻停药,实施及时的救治,必要时上报医务科,由医院组织抢救。

3.发现可疑的群体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和使用异常时及时上报医务科和药剂科,并及时停药,积极救治。

一旦确定为群体药品不良反应时及时,医院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要求

1.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使用中药注射剂。

2.药剂科要完整的保存好中药注射剂的购入使用记录,以备检查。

3.医院组织专家不定期的对中药注射剂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大同滨河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

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

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

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

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

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如天花粉蛋白(别名:

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

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

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

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相似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相似药品混淆错发,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结合医院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药库、中转库及各药房相似药品的管理。

1.相似药品分类:

品名相似药品、包装相似药品、成分相同厂家不同的药品、规格不同的相同药品。

2.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容易错发的药品,归纳制定出相似药品目录,通过在药品放置位置留置不同类型的醒目标志提醒药师特别注意,保证药品出库、调配准确无误。

3对于相似药品定期安排药师进行清点并建立记录保证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

4.对于品名相似的药品,如药效相同、品名相似的药品,在药品柜中分开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特别注意;

如药效不同,品名相似的药品,要分柜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作为提醒,此类标志字体为红色,以便更加醒目。

5.对于包装相似药品,从中转库到药房要双人复核,如药效相同,包装相似的药品,在药品柜中分开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

如药效不同,包装相似的药品,要分柜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特别注意,标志要醒目。

6.对于成分相同厂家不同的药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标志,并在标志上标明产地以便区分。

7.对于规格不同的相同药品,在其放置的地方留置醒目标志,并在标志上标明规格以便区分。

8.胰岛素类药品种类繁多,为了区分不同类型的胰岛素,要求把不同种类的胰岛素在冰箱分区放置,分别贴上常规胰岛素、混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和短效胰岛素等标签。

9.本制度的制定可大大减少配药人员错拿药品的几率,从而形成药房药品质量安全的保证体系,诠释“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年服务理念,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

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为了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保证药品质量,防止药害事件发生,制定医院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建立药品质量监控体系,确保用药安全。

一.按照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采购药品,注重药品质量,保证购入药品的质量。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认真登记药品,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价格、购入日期等。

作好外观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保证入库药品的质量。

三.严格执行医院的《药品养护管理制度》,保证在库药品的质量。

四.加强药品的调剂管理,包括药品的调剂储存,严格按照卫生部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查十对调剂药品,严格按照医院的调剂规程操作,保证药品在调剂室储存过程中的质量。

五.加强药品的使用管理,临床用药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不得超剂量使用药品。

六.临床科室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医务科、药剂科,及时处理,防止给患者带来伤害。

七.临床科室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处理或停药,防止药品的进一步伤害,并上报药剂科、医务科。

八.加强药品质量评价管理,及时发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九.药剂科不定期的征求临床有关药品供应方面的意见,及时了解药品的质量信息。

十.临床发现外包装的质量问题时,及时与药剂科联系,调整更换药品,药剂科作好记录。

十一.医院发现药品不良事件相关的药品质量问题时,药剂科应及时与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联系,妥善处理,留有记录。

十二.对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药剂科应及时停药并送药品检验的法定部门检验。

十三.加强药品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的质量。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验收人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

四.在陈列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组织。

七.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质量管理组织,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

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及时处理质量投诉,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对所售出的药品的质量有疑问投诉时,要认真接待,记录。

详细了解情况的发生。

二.及时向药房药品质量负责人汇报,及时分析原因,向患者解释清楚。

三.非质量问题的药品一经售出,不办理退药手续。

四.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及时联系供货厂家、供货单位了解情况。

药品收回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国家药监局有关药品收回的有关规定,防止不合格药品的使用,增加用药的安全性,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制定次规定。

一.药品收回是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影响患者安全与诊疗质量时,药剂科应当立即报告医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药剂科应当主动收回药品。

二.药品收回的程序

1.问题药品,使用时立即封存剩余药品,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处理。

2.遇到医院大范围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时发生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药剂科,药剂科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及时收回可疑药品,并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卫生局。

三.收回的药品,由药库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再流入药房。

四.医院对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退出管理规定

加强药品采购和临床应用规范化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退出的概念

药品退出是指因各种原因停止药品临床使用,不再采购应用的过程。

包括

(1)因药品不良反应过大,存在使用的安全隐患;

(2)医院发生药害事件;

(3)上级通报、查处的假劣药品;

(4)政策性药品淘汰,如新一轮药品招标未中标的药品等。

(5)药品更新换代趋向被替换的药品;

(6)其他应该淘汰的药品。

二.退出药品品种的确定

1.本院临床使用经常出现不良反应,并且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的品种。

2.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引发医院出现药害事件的问题药品。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通报停用的药品。

4.根据临床的需要应该更新换代药品。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未中标的药品。

三.退出的程序

1.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通报停用的药品,药剂科应立即停药,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院医务科或市药监局。

2.对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引发医院出现药害事件的问题药品,根据临床的报告,药剂科应及时停药,及时向主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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