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镇阳山村一事一议机耕路硬化项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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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来为上级补助及自筹,招标人为温岭市大溪镇洋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工程为大溪镇阳山村一事一议机耕路硬化项目,主要内容有:

新建机耕路长720米,路面宽6米;

埋设钢筋混凝土过路涵管3处,合计长24米。

2.2计划工期:

30日历天内(含30日历天)

2.3本工程预算价:

1001992元

2.4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机耕路硬化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在参加投标前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本企业的相关信息。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0月19日16:

30前至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133号广明大厦12楼1206室现场报名,获取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320元,售后不退。

4.3 

投标人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0月23日9:

00整,地点为温岭大溪镇人民政府十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工程招标公告同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cn 

)、温岭市大溪镇洋澳村公告栏及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tz-)公开发布。

7.其他事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8.联系方式

温岭市大溪镇洋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温岭市城东街道广明大厦12楼1206室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制内容

1

1.1

工程说明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温岭市大溪镇阳山村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

2.1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合格

3

2.2

工期要求

4

2.3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机耕路硬化工程

5

3.1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自筹

6

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

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7

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8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

9

6.1

分包

不允许

10

9.1

投标人提出问题及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11

9.2

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

12

10.1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13

16.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算)

14

1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贰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

2018年10月22日16:

00时整

户名:

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

账号:

29

电汇或转账时需在用途栏中注明“阳山村一事一议”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汇出(或转出)。

15

18.2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后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6

20.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递交地点

截止时间:

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

地点:

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十楼会议室

22.1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十楼会议室

18

30.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

现金

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5%

采用现金形式:

(电汇或转账)

温岭市大溪镇阳山村经济合作社

农村商业银行大溪支行新建分理处

5341551

第一节总则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标条件已经具备,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用承包人。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详见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工程概况:

2.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及招标范围

2.1本招标工程质量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2.2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述。

2.3本招标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招标人的资金已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投标人资格条件

4.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审查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

(1)投标人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

4.2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投标人不得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

(四)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五)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六)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标中如有瞒报、漏报、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5.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1投标人可自行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5.3本工程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6.分包

6.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7.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7.2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前,须按合同价的0.5%支付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六章技术规范及图纸

第七章预算书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8.2除本须知8.1条内容外,按本须知第9、10、11条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多种含义等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正。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号码:

9)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9.2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或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在接到澄清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发给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或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2投标人收到修改文件后,应在接到修改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11.招标文件的异议

11.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节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发报价及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2.计价依据取费标准

12.1本工程计价依据: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浙水建【2013】81号、浙建站定[2016]54号、建建发[2016]144号、浙水建【2018】8号及截止预算编制日期前的有关规定。

12.2取费标准: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其中:

措施费:

4.5%;

间接费:

11.8%(土石)、10.8%(混凝土)、11.3%(基础)、7.56%(钢筋);

利润:

5%;

税金:

10%。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

工程险保险费4.5‰。

,汽、柴油3000元/吨,外购砂、碎石等为60元/m3。

超过限价部分作为材料预算价差,计取税金后列入相应单价内,实际材料预算价格低于限价的按实价计算。

12.3编制有关说明:

,结算按实调整。

,未计入本工程内。

12.4发包价=可竞争项目造价

(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K值由招标人确定。

(K值均为-12%;

发包价为884628元整)。

第四节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招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3.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本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标、资格标两部分组成。

14.2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书将自动成为商务标组成内容,且将为合同组成部分,投标时不提供)

14.3资格标包括以下内容:

14.3.1资格后审申请书

14.3.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4.3.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14.3.4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14.3.5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14.3.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4.3.7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水利部或水利厅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复印件;

14.3.8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或质安员)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水利部或水利厅颁发的有效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复印件;

14.3.9外地进浙单位参加投标前应当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打印件。

15.投标报价及投标工期

15.1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15.2投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的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5.4投标工期应是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工期表现,其应包括法定节假日等停工因素。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且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规定,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17.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收其投标文件。

17.3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统一退还。

公示结束后,有异议、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办理。

17.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17.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8.投标文件的编制

18.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及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

18.2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封面及投标函、投标报价计算书、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封面及资格后审申请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份数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编制。

正本、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清楚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删除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8.4投标文件中以文字表示的量与以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第五节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资格标按要求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正确标明“商务标”或“资格标”、“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19.2密封袋封口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9.3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直接递交形式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地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带身份证和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有)等身份证明原件,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项目经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到场签字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10、11条规定以澄清、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1.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1.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并按照本须知第19、20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第六节开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

22.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询标的,须同时递交合法、有效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原件。

22.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2.4开标程序

,资格标评定结果出来后,再开商务标。

资格标评定为无效的,则商务标不予开标。

22.5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2.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7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2.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七节评标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3.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23.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3.4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4.评标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更改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27.1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须知第24条规定评出的投标人。

29.中标通知书

29.1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原因进行公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评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29.2招标人将在公示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有异议、投诉的除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

29.3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形式、金额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30.2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合同的签订

3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1.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赔偿由此造成中标人的有关损失。

31.3中标人拒绝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招标人的有关损失,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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