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卖方全程担保模式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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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经营跨一个年度,在贷款调查环节能够提供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财务报表供评估财务状况;

(2)、对于如下情形,在新建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其经营时间允许连续计算:

A、已经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新投建的企业;

B、新建企业股东原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从事业务已经超过一年,现成立新企业。

2、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我行无不良授信;

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中,无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或不良授信;

在税务、工商、海关部门无不良记录;

3、按揭设备用于借款人扩大主营业务的再生产或设备更新,贷款出账前要与卖方已签订设备购买协议或合同,贸易背景真实;

4、有与所购设备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业务量,收入来源正当、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通用机器设备目录准入

第六条通用机器设备的准入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只有纳入我行设备目录的设备,才能办理按揭授信业务。

第七条通用机器设备的标准:

为保证设备质量、控制风险,属于我行设备按揭授信范围内的通用机器设备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和要求:

(一)借款人对设备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设备未被抵、质押,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二)设备可使用年限须在3年以上(含);

(三)设备通用性强,交易市场成熟,销售渠道通畅,为一定时期内的主流产品,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

(四)设备的市价易于确定,价格较为稳定。

第八条通用机器设备目录

根据上述标准,我行现阶段可以接受的机器设备主要包括:

(一)印刷设备;

(二)注塑机械;

(三)贴片机;

(四)数控机床;

(五)陶瓷机械;

(六)纺织机械;

(七)工程机械。

第九条新增设备程序

除了上述列举的设备目录之外,其余新增设备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支行填制《济宁银行通用设备按揭目录准入申报表》(见附件2-10),详细填列以下要素并负责相关信息的举证:

1、设备名称;

2、设备特性;

3、设备主流品牌;

4、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残值率;

5、设备近两年价格和市场交易量变化情况;

6、设备未来价格走向预测和变现渠道安排;

7、设备的存放条件;

8、拟采用抵押率及理由。

(二)分行公司业务部门与支行对上述要素逐项考察,出具专业意见;

(三)经分行信管部审批后,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及公司产品开发部;

(四)分行调整设备目录。

第四章按揭授信额度与单笔贷款业务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卖方向我行申请按揭授信额度时,除提供申请一般综合授信额度所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揭授信额度申请书;

(二)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对申请按揭授信额度、为买方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行为所作出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按揭贷款业务项下的设备资料(应提供含产品型号、样式、价格等内容的产品图册);

(四)卖方的销售网络、客户群体、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介绍;

(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我行根据对综合授信业务的审批标准、授权标准和程序标准,进行按揭授信额度的审批。

按揭贷款授信额度只能用于卖方对按揭贷款的担保。

第十二条除非卖方符合或基本符合我行的信用授信条件,否则,按揭授信额度必须要求由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或由卖方或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

第十三条按揭授信额度申请经终审批准,经办行在落实审批条件后与卖方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与按揭授信额度的担保方签订《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与卖方和按揭授信额度担保方签订《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1)后,方可接受额度项下单笔按揭贷款的申请。

鉴于按揭贷款业务中买卖双方自身特点、交易标的等情况差异,《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可由经办支行与卖方和按揭授信额度担保方自行协商拟定,经分行审定,必要时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定。

合作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揭授信额度与期限;

(二)关于授信额度内单笔按揭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的一般规定;

(三)关于授信额度内单笔按揭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的一般规定;

(四)关于授信额度内单笔按揭贷款担保方式的一般规定;

(五)对违约贷款的处理;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向我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买方必须经过卖方初审,由卖方以《设备按揭贷款业务推荐、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2)方式,向我行推荐并作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买方向我行申请按揭贷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备按揭贷款申请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3);

2、公司简介(公司经营历程、发展状况、发展前景)。

3、经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信用代码证书及其在其他行开户信息(开户行和账号),

4、贷款卡和年检证明(复印件)及密码

5、法人代表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个人资产有哪些,房产的面积、位置是否有证。

6、主要股东及会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8、企业近三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最好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及近期报表

9、银行贷款明细(银行贷款及敞口额度,期限,到期日,担保企业)

10、对外担保明细(银行,期限,到期日)

11、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前五名明细(账龄、金额、结账时间)

12、库存商品、原材料的明细及价值

13、银行近六个月的流水账(包括公司和个人)

14、贸易背景真实的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及有关单证的复印件;

15、董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决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8);

16、贷款出账前,提供已向卖方支付了首付款\订金\定金的证明资料;

原则上要求将首付款划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17、新开户企业开立存款账户的资料;

18、如需追加以所购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向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领取的抵押登记资料;

19、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上述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由经办支行主办客户经理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在卖方全程担保模式下,我行主要依托实力较强的卖方为单笔按揭贷款提供全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贷评估的重点之一在于卖方。

在对卖方进行严格审查审批、核定按揭授信额度后,根据本业务实质风险由卖方承担的特点,分支行可以根据《济宁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小企业信贷制度优化对买方的调查、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按揭授信额度启用时,要求卖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照“池”的形式对按揭授信项下发生的一系列按揭贷款进行担保,该保证金的金额可根据按揭贷款余额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任何时点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按揭贷款余额的10%。

第十八条单笔的按揭贷款,在卖方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前提下,除买方为私营企业外,原则上不要求追加其他担保。

应卖方的要求追加其它第三人为按揭贷款作连带保证担保的,我行应对第三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对私营企业的按揭贷款,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应卖方的要求追加买方以所购买的设备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的,买方须对抵押物按分行信贷审批中心终审意见的规定办妥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在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

第十九条按揭授信额度批准后,小企业客户单笔按揭贷款由经办支行进行初审后,报分行信贷审批中心根据按揭授信额度终审意见进行审批,由分行放款中心根据单笔按揭贷款终审意见进行审查出账。

零售客户按揭贷款的审批与出账,由分行零售部门根据零售条线信贷制度,结合按揭授信额度终审意见进行审批和出账,并由分行零售部门通知分行放款中心进行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贷款出账前,买方应向我行出具《划款委托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7),授权我行将贷款资金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划转给卖方和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月供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办理贷款出账手续前,经办支行应与买方签妥《贷款合同》,与卖方及其它第三人逐笔签妥《保证担保合同》。

根据审批意见,需要追加买方以所购设备作抵押担保的按揭贷款,要求在办理贷款出账手续前签妥《抵押担保合同》,并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办妥抵押物登记或公证手续。

根据终审意见,允许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先行出账的,办理贷款出账手续后,应在限定期限内与买方签妥《抵押担保合同》,并在限定期限内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办妥抵押物登记或公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按揭贷款出账后,依照规定将全部信贷档案归档、入库保管,贷款结清后,经办行凭贷款结清凭证领取相关单据,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和归还方式

第二十三条按揭授信额度根据卖方的条件确定,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额度期限为一年,但单笔按揭贷款可以跨额度期限。

第二十四条单笔按揭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设备合理价格(按照买卖双方提供的合同或发票金额与市场公允价格孰低原则认定)的70%,经办行应根据买卖双方具体情况确定贷款金额。

第二十五条单笔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二年,对于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含)的申请人,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可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原则上要求上浮,但对与我行合作关系较好,我行综合收益较好的客户,可以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按揭贷款业务的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还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特定情形之下的贷款提前到期条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该项业务下,卖方对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了全程的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对于卖方企业应按照我行的有关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中,根据该项业务的特点,经办行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了解借款人每月的经营情况,包括开工率、总收入、固定开支、变动成本、盈利情况等要素;

(二)了解按揭机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检查该机器设备是否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三十条对每笔按揭贷款,建立按揭贷款信贷业务台账,随时登记,对买方的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讨。

一旦发现买方还贷不正常的现象,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行应立即向卖方出具《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卖方在接到《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1、借款人连续3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累计不能归还的贷款本息达到3期应还金额的;

3、借款人1期以上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且经营情况恶化,存在严重信贷风险。

第三十二条分支行应在相关合作协议中要求卖方通过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系统,定期一月一次回访客户。

销售服务人员应将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通报我行及卖方总部,以便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三十三条对于贷款金额在50万以下的借款人,在还本付息正常的情况下,实地贷后检查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对于贷款金额在50万以上的借款人,在还本付息正常的情况下,实地贷后检查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

第三十四条对小企业客户的其他贷后管理要求应遵照《济宁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零售客户应遵照《济宁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与修改,由信贷管理部对本办法中涉及信贷管理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分行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1.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2-2.设备按揭贷款业务推荐、承诺书

2-3.设备按揭贷款申请书

2-4.设备按揭贷款申请书贷款审批表

2-5.设备按揭贷款出账审批书

2-6.还本付息承诺

2-7.划款委托书

2-8.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书

2-9.济宁银行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

2-10.济宁银行通用设备按揭目录准入申报表

2-11.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

附件2-1

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意向书

编号:

合字第号

甲方:

济宁银行市中支行

注册地址: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山东通佳机械有限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银企合作,确保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以推动乙方机械设备的销售工作,各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

乙方将甲方作为主办银行,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保持合理的结算量和存款量。

甲方将乙方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在授信政策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对设备按揭贷款业务进行支持。

二、授信额度与期限

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的设备按揭贷款业务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额度和与期限内,甲方向购买乙方设备的客户发放设备按揭贷款(下称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三、借款人

借款人(购买乙方设备的客户,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推荐。

乙方向甲方的推荐借款人,必须是乙方认为其商业信誉良好,有履约能力,已与乙方签妥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且能符合甲方规定的其他有关贷款条件的客户。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至少包括买卖合同副本(含设备购买方名称、住址、设备名称及型号、数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信息)、融资需求金额以及担保条件等的情况说明。

甲方向借款人提供信贷支持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具体逐项签订相关授信法律文件。

四、关于按揭授信额度项下按揭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的一般规定

1、每笔按揭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设备合理价格(按照买卖双方提供的合同或发票金额与市场公允价格孰低原则认定)的70%,单笔贷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贷款用途限定为借款人向乙方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

3、对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以内;

对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具体由甲方确定。

4、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季)还款,还款方式选择:

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

其他。

5、机器设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利率最低上浮,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五、关于按揭授信额度项下按揭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的一般规定

1、乙方应按其商务政策与借款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将不低于购买设备总价款30%的首付款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

2、考虑到本协议项下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户数多,区域分散等原因,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对需追加以所购设备作抵押担保的,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公证手续。

乙方声明:

乙方对收集的借款人资料、办理的抵押物登记或公证手续、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所使用的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贷款资料、抵押物登记或公证手续、签字、盖章不真实、无效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的注册地应在中国区域内。

4、甲方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业务,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上报审批,进行贷款的内部管理。

5、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甲方在收到齐全的贷款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予以贷与不贷的意向答复。

6、甲方按照内部审批意见,在与借款人签署了贷款合同、与乙方签署保证担保合同后,发放贷款。

7、甲方根据借款人的书面委托,将贷款从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划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用以支付借款人购买乙方设备的款项,确保贷款按借款用途使用。

8、乙方应要求其销售人员对每户借款人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售后回访,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负责对抵押物的监管,一旦发现不利于贷款合同履行的情况时,应立即通报甲方,以便合作各方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9、甲方应按月将与乙方开展的买方信贷业务清单送交乙方一份。

10、贷款逾期时,甲方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讨通知书,并将每月末未还的贷款在次月初书面通报给乙方。

对甲方通报的逾期贷款,乙方有协助催收的义务。

六、贷款的担保

1、乙方同意为甲方在上述额度项下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逐笔签署相应的单项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期间为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每笔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为独立的保证,不受其他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的影响。

2、乙方同意为甲方授予乙方的上述设备按揭贷款业务授信额度提供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3、为保证本合作协议的顺利进行,乙方同意为甲方在上述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按揭授信额度启用时,要求卖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照“池”的形式对按揭授信项下发生的一系列按揭贷款进行担保,该保证金的金额可根据按揭贷款余额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任何时点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按揭贷款余额的10%。

上述保证金系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发放的买方按揭贷款的质押担保,甲方依法享有优先权。

4、乙方保证金账户应在额度项下所有借款人的贷款本息还清后10个工作日后方可注销。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保证金余额超出额度项下贷款余额与上述比例的乘积时,对超出部分,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撤消质押。

但在任何时点,保证金账户余额少于前述比例的,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

5、对乙方要求追加借款人以所购买的设备向甲方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乙方对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放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所拥有的抗辩权;

但甲方放弃抵押担保的,乙方在甲方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借款人必须对抵押物按甲方规定的险种(一切险、机损险等)到保险公司办妥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在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7、甲方与借款人签订抵押保证合同后,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办理抵押合同的登记或公证手续。

抵押人为工商企业的,必须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证处办理抵押物登记、公证手续。

七、贷款的担保对违约贷款的处理

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出具《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1)借款人连续3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累计不能归还的贷款本息达到3期应还金额的;

(3)借款人1期以上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且乙方认为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存在严重信贷风险。

该《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在甲方发出15日后即视为已送达乙方。

超过上述时间乙方未履行代为清偿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上扣划欠款本息。

如乙方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直接从乙方的结算存款账户上扣划。

如乙方的结算存款账户上的存款还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代偿义务。

2、甲方应在乙方、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协助乙方、丙方对借款人进行追索。

3、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在按本条第1款规定被甲方扣划后,如不足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约定之数额的,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至约定之数额。

八、其它

1、借款人不得以和乙方存在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的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乙方应及时上门处理,以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

2、乙方不得以乙方和借款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作为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的抗辩事由。

3、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资金临时周转困难而向甲方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或其他融资需求,在符合甲方授信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优先给予支持。

4、乙方承诺其资金往来、营业收入、保证金、大面额存款等主要资金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在甲方开立的本、外币存款结算账户办理;

乙方的其他融资业务有权委托甲方办理。

5、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可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对乙方和借款人的生产或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要求乙方和借款人提供与生产经营状况有关的财务、统计报表和重要经济活动资料。

6、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各自业务的XX情况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中止本协议,另一方应尊重请求方的意见,同意中止本协议。

但对本协议中止前所发生的行为,合作双方必须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7、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合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8、

九、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合作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济宁银行市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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