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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

  篇一: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篇一:

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

  反担保权人:

(以下称“甲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

(以下称“乙方”)1.(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

,编号为:

,金额为:

人民币(外币),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

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

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

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篇二:

信用反担保合同书

  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电话: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反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担保人):

  2、乙方(借款人):

  3、丙方(反担保人):

  4、贷款行:

  5、主合同:

指借款人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6、委托保证合同:

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信用反担保的债权

  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信用反担保。

甲方同意接受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执行丙方财产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之日起一年。

  第五条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的五天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六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4、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实施重大经营决策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5、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5%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公证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确认:

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的,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

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

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

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

  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并持有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甲、乙、丙三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送公证处备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年年日月日月日月篇三:

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第号

  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保证人(自然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法人保证人:

法人保证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银行(以下称贷款方)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号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信用保证。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篇二:

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

  反担保权人:

(以下称“甲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

(以下称“乙方”)1.(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

,编号为:

,金额为:

人民币(外币),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

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

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

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篇三:

关于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等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附:

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吗?

  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那么在一个从合同为抵押的合同中,主合同要是发生了变更,那从合同中抵押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

  【案情】

  XX年8月29日,被告马某因承包九江市一娱乐场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九江市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并到九江市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借款合同约定:

被告马某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XX年8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后因故该笔借款未发放。

同年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

  购房,月利率为‰,借款期限至XX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双方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某只归还本息5万元,截止XX年2月20日,被告马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息46万余元。

为此,该银行于XX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优先受偿。

  【分歧】

  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抵押合同是从合同,XX年8月29日银行与马某签订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而不是同年9月5日的40万元的借款。

由于30万元借款并未发生,属于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失去了担保对象。

9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40万元的偿款合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银行与马某应再次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注明担保的债权是4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才成立。

因银行与马某未去办理登记,故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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