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工法中文摘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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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劳工法中文摘译

2003年13号印尼总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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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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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二章:

法律基础,基本原理和目标

第三章:

平等机会

第四章:

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

第五章:

培训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七章:

增加就业机会

第八章:

外国员工的雇用

第九章:

劳工关系

第十章:

保障、工资和福利

第十一章:

工业关系

第十二章:

雇用关系结束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1.劳工事务…

2.劳工…

3.员工…

4.雇主…

5.企业家…

6.企业…

7.劳工计划…

8.劳工信息…

9.工作培训…

10.工作能力…

11.学徒…

12.工作分配…

13.外国工人…

14.劳工合同…

15.雇用关系…

16.工业关系…

17.工会…

18.双向合作机构(调解形式)…

19.三方合作机构(调解形式)…

20.公司章程…

21.劳工集体协议…

22.劳工纠纷…

23.罢工…

24.停工…

25.开除…

26.儿童(18岁以下)…

27.白天(早6点到晚6点)…

28.一天(24小时)…

29.一周(七天)…

30.工资…

31.劳工福利…

32.劳工监督…

33.部长(劳工部)…

 

第二章:

法律基础,基本原理和目标

●第二条

劳工发展要以Pancasila(立国五项基本原则)和1945年宪法为法律基础。

●第三条

劳工发展的执行应该以职能、跨部门、中央、省级和地方合作的整合作为理论基础。

●第四条

劳工发展的目标:

a.授权,和最佳、富含人情地有效运用劳工。

b.创造公平的机会,提供适合国家、省份、地区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

c.为劳工提供保护,以保证员工福利的实施。

d.改进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

 

第三章

平等机会

●第五条

任何劳工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工作,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六条

每个员工都有权从雇主获得相同的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四章

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

 

●第七条

(1)为了劳工的发展,劳工部应该建立劳工政策和劳工计划。

(2)劳工计划应该包括:

a.宏观劳工计划

b.微观劳工计划

(3)在制定政策,战略,和实施劳工发展项目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以第

(1)点作为指导方针。

●第八条

(1)劳工计划应该建立在劳工信息的基础上,而劳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人口和劳工

b.雇用机会

c.工作培训和工作能力

d.工人生产力

e.工业关系

f.工作环境条件

g.工资系统和工人福利

h.社会雇用安全。

(2)在第

(1)点中涉及到的劳工信息应该从所有相关组织,包括政府和私有中介获得。

(3)政府规章应该规范获得劳工信息的步骤和第

(1)中涉及到的劳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章

培训

●第九条

培训灌输,加强,和发展工作能力,以提高能力,生产力和福利。

●第十条

(1)培训的实施需考虑市场、商业团体的需要,无论是在雇用关系范围内或范围以外。

培训要建立在参照工作能力标准的培训项目的基础上。

(2)培训应该按照步骤进行管理。

(3)第

(2)点中涉及的工作能力标准的建立过程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十一条

劳工有权通过培训获得、改进、或发展适合自身能力、兴趣和天赋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1)企业家有责任通过培训改进和(或)发展其工人的工作能力。

(2)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培训。

●第十三条

(1)培训应该由政府培训机构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

(2)在提供培训过程中,政府培训机构可以与私人组织合作。

●第十四条

(1)私有培训机构可以是印尼法律实体或个人所有的形式。

(2)私有培训机构有义务获得执照或在当地以中介名义注册。

(3)由政府中介运营的培训机构应该在当地以政府中介名义注册。

(4)获得执照的过程和培训机构的注册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五条

培训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培训员的有效性

b.课程适合培训的级别

c.培训的结构和基础机构的有效性

d.培训资金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1)有证书的私有培训机构和注册后的政府赞助的培训机构可以从授权中介获得鉴定。

(2)第

(1)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包括社团和政府委托人,并且应该根据部长决定书建立。

(3)第

(2)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的组织与工作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七条

(1)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中介可以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如果培训工作的实施:

a.与第九条中涉及的培训指导不一致。

b.不能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

(2)第

(1)点中涉及的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应该理由充分,建议修正方案,并且中止不能超过6个月。

(3)暂时的中止只能适用于不满足第9条和第15条具体规定的培训项目。

(4)如果培训者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第

(2)点中涉及的建议修正方案,培训者将受到应终止培训的制裁。

(5)如果培训者没有遵照执行上述第(4)点涉及到的制裁,培训者将受到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制裁。

(6)暂时中止,终止,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过程必须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18条

(1)在劳工参加了由政府培训机构,私有培训机构,或工作地点提供的培训之后,劳工有权得到工作技能认证。

(2)在第

(1)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认证通过工作技能证书实现。

(3)有工作经验的劳工可以,不论其工作经验,参加第

(1)点中涉及到培训,并获得第

(2)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证书。

(4)需建立独立的专业性认证机构以提供工作技能证书,

(5)第(4)点中涉及的认证机构的建立过程应该由总统决定书规范。

●第19条

提供给伤残人士的培训要考虑到伤残的类型、严重性以及其工作能力。

●第20条

(1)为了支持能促进劳工发展的培训工作,应该在各行业中建立作为培训管理工作参考的国家培训系统。

(2)第

(1)点涉及的国家培训系统的形成、机制、制度安排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21条

培训可以是以学徒的形式。

●第22条

(1)学徒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在学徒和企业共同签订的书面学徒合同之上。

(2)第

(1)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应至少约定学徒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徒时间长度。

(3)任何没有签订学徒合同的学徒关系将被认为非法,并且学徒的身份要变成企业正式工人。

●第23条

完成学徒计划的劳工有权得到企业或认证中介的工作技能资格认证。

●第24条

学徒计划可以在企业内部,或培训组织的地点,或其它企业,印尼国内或国外进行。

●第25条

(1)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获得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

(2)为了能得到第

(1)点中涉及的批准,学徒计划的组织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印尼法人。

(3)第

(1)点中涉及的获得批准的过程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26条

(1)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考虑到:

a.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国家的尊严和名望

b.掌握高一级的工作技能

c.学徒的保护和福利,包括履行宗教义务的权利。

(2)如果学徒计划不能满足第

(1)点中的条款,部长或指定官员有权终止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

●第27条

(1)部长可以要求有资格的企业组织学徒计划。

(2)在决定第

(1)点中涉及的学徒计划时,部长必须考虑企业、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28条

(1)为了在建立政策和培训与学徒统一,应该建立国家培训协调机构。

(2)国家培训协调机构的形式、成员和工作步骤应该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29条

(1)中央政府和/或地区政府要发展培训和学徒计划。

(2)培训和学徒机会的发展要以提高培训管理和生产力的适当性,质量和有效性为方向。

(3)第

(2)点中涉及的提高生产力应通过发展生产氛围,工作道德,技术和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以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提高。

●第30条

(1)为增强第29条

(2)点中涉及的生产力,应该建立国家生产力机构。

(2)第

(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要以支持跨部门、跨地区活动的生产力增强网络。

(3)第

(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的形成,成员,和建立步骤要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31条

任何劳工都应有平等的权力和机会选择、获得、或更换工作,并且获得公平的待遇,不管是在国内或国外工作。

●第32条

(1)工作的安排应该是建立在透明,自由,客观,公平和平等机会,和没有歧视的基础上。

(2)工作的安排要以将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工作职位为目标。

合适的职位适合员工的技能,行业,能力,天赋和兴趣。

(3)工作的安排需考虑工作机会的平等分配以及劳工的供应与国家地区发展的需要一致性。

●第33条

劳工的工作安排包括:

a.劳工在国内的工作安排

b.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

●第34条

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要由法案加以规范。

●第35条

(1)需要劳工的雇主可以自行招聘也可以通过招聘中介获得。

(2)第

(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有义务在从招聘过程开始直到工作安排的实现的过程中提供保障。

(3)在招聘过程中,雇主有义务保障候选人的福利,安全,以及精神和身体健康

●第36条

(1)第35条

(1)点中涉及的由招聘中介进行的劳工安排要通过工作安排服务完成。

(2)第

(1)点中涉及的工作安排服务应该整合工作安排系统的以下各要素:

a.寻找工作者

b.职位空缺

c.职业市场信息

d.交互工作机制

e.工作安排的制度安排

(3)上述第

(2)中与工作安排系统相关的活动可以独立发生,并且以劳工工作安排的实现作为目标。

●第37条

(1)第35条

(1)点中涉及到的招聘中介由以下组成:

a.政府中介,对劳工事务负责

b.合法的私有中介

(2)为了提供工作安排服务,第

(1)点中涉及到的私有中介有义务从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处获得许可。

●第38条

(1)第37条

(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自己找到工作的工作申请人处收取部分或全部工作安排费。

(2)第37条

(1)点中涉及的招聘私有中介只可以从用人公司和一定等级和职位的已经获得中介公司工作安排申请者,收取工作安排费。

(3)第

(2)点中涉及的等级和职位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七章

增加就业机会

●第39条

(1)政府有责任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2)政府和社会要共同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3)在中央或地区所有部门的政府政策要以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为方向。

(4)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和商界要为每项能为社会创造或增加就业机会的活动提供便利。

●第40条

(1)在工作关系之外增加就业机会应该通过有效利用潜在的天然资源、人力资源和高校的生产技术。

(2)在第

(1)点中涉及到的增加就业机会要通过各种模式和自身发展,劳工加强系统的运用,有效生产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和有效运用志愿者,等等其他能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的措施。

●第41条

(1)政府应该劳工和增加工作机会的政策。

(2)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控制第

(1)中涉及的政策的实施。

(3)在执行第

(2)点中涉及的共同管理控制时,可以建立一个包含政府和社会代表的协调机构。

(4)在39和40条中涉及到的增加工作机会和第(3)点中涉及的协调机构的组成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八章

外国员工的雇用

●第42条

(1)每个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都有义务从部长获得许可证。

(2)雇主个人禁止雇用外国工人。

(3)第

(1)点中涉及的获得许可证的义务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办事处在印尼招聘外国员工作为外交和顾问。

(4)只能在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内工作。

(5)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特定职位是指:

管理和印尼缺乏的技术职位)

(6)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时间期限过期后不能在延长,可以由其他外国人代替。

●第43条

(1)外国工人的雇主必须有运用被部长或其他授权人认可的外国工人的计划。

(2)第

(1)点中涉及的运用外国工人的计划要包括至少以下信息:

a.为什么需要外国工人服务的原因

b.外国工人在企业结构中的职业和职位。

c.外国工人的具体时间安排

d.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

(3)第

(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中介,和外国的大使馆。

(4)认可运用外国工人计划的步骤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4条

(1)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遵守与职业和技能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2)第

(1)点中涉及的与职业和技能标准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5条

(1)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

a.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外国工人应将工作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印尼同事。

b.教育和培训印尼工人,直到印尼工人有能力做外国工人现在正在做的工作。

(2)第

(1)点不适用于外国的主管和/或专员。

●第46条

(1)外国工人不准占据人事的职位和/或特定职位。

(2)第

(1)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7条

(1)雇主有义务向每一个他雇用的外国工人支付薪金。

(2)第

(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的中介,社会和宗教机构和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

(3)第

(2)点中涉及到的教育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4)。

●第48条

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关系结束后将外国员工送回国。

●第49条

 

第九章

劳工关系

 

●第50条

●第51条

(1)工作合同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的。

(2)

●第52条

(1)工作合同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a.双方的一致同意。

b.实施工作的能力立和资格。

c.双方一致同意的工作的有效性和存在性。

d.合同不能有违公共秩序,道德,和法律、法规。

(2)将被废止或取消。

(3)。

●第53条

雇主将负责所有制定工作合同的费用。

●第54条

(1)书面工作合同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姓名、地址和从事行业

b)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

c)职位属性

d)工作地点

e)工资和工资支付方式。

f)双方工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g)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h)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i)双方签字

(2)不能有违印尼法律、法规

(3)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第55条

工作合同不可更改,除非双方同意。

●第56条

(1)合同可以是限定时间内的(期限或特定工作的完成)和非限定时间的。

(2)。

●第57条

(1)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要是书面形式的,必须使用印尼语和拉丁数字。

(2)如果不是书面的,将自动变成非限定时间的合同。

(3)如果合同由印尼语和外语同时写成,以印尼文为准。

●第58条

(1)限定时间的合同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a.工作能一次性完成或工作是暂时的

b.工作的完成不能超过3年

c.季节性工作

d.工作与新产品,新活动,或试验阶段的产品有关。

(2)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转变成永久合同。

(3)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延长或更新。

(4)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长于两年并且可以延长最多一年。

(5)延期要在合同结束至少7天前通知员工。

(6)合同只能在合同到期后30天更新,并且只能更新一次,最长两年。

(7)不符合

(1)

(2)(4)(5)(6)的合同将转变成非限定时间的合同。

(8)其他内容将在部长决定书中规范。

●第60条

(1)非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有最长3个月的试用期。

(2)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第61条

工作合同可以结束如果:

a)员工死亡

b)合同过期

c)法庭判决或劳工纠纷协调结果。

d)公司章程或员工集体协议规定

如果雇主死亡,或企业所有权状况改变合同不会终止。

雇主死亡后,他或她的继承人可以在和员工协商后终止合同。

(2)。

(3)。

(4)如果员工去世,他或她的继承人可以得到员工的福利。

●第62条

在限定时间合同中,如果一方以非上述原因终止合同关系,她或他须向另一方支付与剩余合同时间内工资等值的费用。

●第63条

如果非限定时间工作合同是口头作出的,雇主须向员工发一份指定信,指定信须包括以下内容:

a)员工的姓名和地址

b)开始工作的日期

c)工作性质

d)工资总额

●第64条

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将其部分工作承包给其他公司。

●第65条

(1)。

(2)承包的工作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

a.工作可以与主要活动分离完成

b.工作可以是直接或间接转交交给完成工作方。

c.。

d.。

(3)承包商必须是法人。

(4)。

(5)。

(6)。

(7)。

(8)。

(9)。

●第66条

 

第十章

保障、工资和福利

第一节

保障

第一小节

残疾员工

 

●第67条

(1)雇用残疾员工的雇主有义务根据残疾的类型和严重性提供保护。

(2)。

第二小节

儿童

 

●第68条

企业不准招聘童工。

●第69条

(1)13到15岁的可以给予轻工作,但不能影响他们的各项发展。

(2)雇主雇佣13到15岁的人时须满足:

a)必须有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企业和其父母或监护人之间必须签署工作合同。

c)一天最长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

d)工作不能影响学校上课。

e)保证工作安全和健康

f)清楚的雇佣关系

g)按照合同发放工资

工作环境须与成年人的工作环境分隔开。

(3)第

(1)

(2)点不适用于家庭生意。

 

●第70条

(1)儿童可以作为学校教育的课程或培训的部分在工作场所工作。

(2)第

(1)中涉及的儿童要至少14岁。

(3)。

 

●第71条

(1)为了发展自身的天赋和兴趣,儿童可以工作。

(2)。

(3)。

●第72条

●第73条

如果儿童在工作场所,他们应被认为是在工作,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

●第74条

●第75条

第3小节

妇女

●第76条

(1)禁止雇用18岁以下的女性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工作。

(2)企业禁止雇用孕妇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之间工作。

(3)如果企业雇用妇女在晚上11点到早上7点之间工作,企业应:

a.提供营养充足的食物和引用水。

b.保持工作环境的庄重和安全。

c.负责送其回家

(4)。

(5)。

第四小节

工作时间

●第77条

(1)。

(2)工作时间可以是:

a.每天7小时,每周6天,总工作时间40小时。

b.每天8小时,每周5天,总工作时间40小时。

c.。

(3)。

(4)。

●第78条

(1)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满足:

a.得到相关员工的同意

b.最多加班时间是每天3小时,每周14小时。

(2)企业要求加班要付加班费。

(3)。

(4)。

●第79条

(1)企业有义务允许员工休息和休假。

(2)修假时间如下:

a.连续工作四小时后,至少休息半小时,休息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每周休息日为一天或两天。

b.连续工作12个月后,每年的休假为最多12天。

c.员工在同一个公司连续工作到第7和第8年各有至少1个月的休假,但是员工将在这两年内没有每年十二天的休假。

此种休假将每六年进行一次。

(3)上诉第

(2)点要在工作合同,公司章程中列明。

(4)。

(5)。

●第80条

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机会完成宗教义务。

●第81条

(1)如果女性员工在其月经期间感觉到疼痛,并通知企业,女性员工可以不用在月经的第一、二天工作。

(2)第

(1)点需要在工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列明。

●第82条

(1)女性员工在产前和产后各有1.5个月的休假。

(2)女性员工在流产后有1.5个月或者产科医生要求的医药治疗的时间的休假。

●第83条

如果女性员工需要哺乳婴儿,企业有义务为其提供机会。

●第84条

第79条b,c,第80条,第82条中的假期都是带薪(100%)假期。

●第85条

(1)员工没有义务在公共假期工作。

(2)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公共假期工作,但同时要付加班费。

(3)。

(4)。

 

第5小节

职业安全和健康

●第86条

(1)每个员工都有权在以下方面受到保护:

a.职业安全和健康

b.道德和尊严

c.人格尊严和宗教价值受到尊重。

(2)。

(3)。

●第87条

(1)每个企业都有义务建立健康、安全管理系统。

(2)。

第二节

薪金

●第88条

(1)。

(2)。

(3)。

(4)。

●第89条

(1)。

(2)。

(3)。

(4)。

●第90条

(1)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准低于各地区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如果不能支付最低工资,可以允许推迟支付。

(3)。

●第91条

(1)工作合同或协定书中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数额。

否则,合同或协议将宣布无效,并且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支付员工工资。

(2)。

●第92条

(1)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级别,职位,工龄,教育和能力制定薪金的结构和范围。

(2)企业要根据财政状况和生产力,阶段性地更新员工薪金。

(3)。

●第93条

(1)如果员工没有工作,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2)上诉第

(1)点中涉及的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员工因病不能工作

b)女性员工在月经的第1和第2天因疼痛不能工作。

c)员工因结婚(3天),子女结婚(2天),儿子行割礼(2天),子女洗礼(2天),妻子生产和流产(2天),或配偶、(养)子女、(岳)父母或其他家人去世(1天)而不能工作。

d)员工因履行国家义务而不能工作。

e)员工因履行宗教义务而不能工作。

f)员工愿意工作,但由于企业自身的过失或企业原本可以避免的阻碍而使员工不能工作。

g)员工正在执行休息的权力。

h)员工在履行工会的义务并得到企业的允许。

i)员工正在接受企业要求的教育或培训。

(3)如果员工长期生病不能工作,员工的薪金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a)缺席的前四个月,该得100%的工资。

b)缺席的第二个四个月,该得75%的工资。

c)缺席的第三个四个月,该得50%的工资。

d)缺席的第四个四个月,该得25%的工资。

(4)。

(5)第

(2)点中涉及的款项要在工作合同、公司章程中列明。

●第94条

如果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固定津贴组成的,固定工资不能少于两者总和的75%。

●第95条

(1)员工有意或无意违反公司规定,都要受到强制罚款。

(2)如果企业有意或无意延迟支付员工工资,企业将受到员工薪金一定比例的罚款。

(3)。

(4)如果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倒闭或清算,支付员工的薪金将列为首位。

●第96条

任何工资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支付款将在2年后过期。

●第97条

●第98条

(1)。

(2)。

(3)。

(4)。

 

第3节

福利

●第99条

(1)员工和其家庭有权加入社会保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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