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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总务处长岗位责任制1、主持全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2、安排检查和监督总务后勤人员的各自岗位工作。

4、拟定、修改总务后勤各项管理制度。

二、保管(实物)岗位责任制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管理好实物,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2、认真登记实物的入库和出库,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定期公布。

3、严格执行学校拟定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每件物品的使用价值。

3、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并建入、出库帐。

2、本室财产不属于教学所需一律不准借用。

3、教学借用必须先登记,然后借用限定借用期限。

4、因教学损坏、损失、先落实责任,再根据情节处理。

5、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借出财物要追究保管员的责任,若损坏、损失、由保管员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

6、保管员不负责任损坏、损失时,由保管员按价或加倍赔偿。

4、水电工工作职责l、每天巡视各处室、教室,保证电路畅通,盏盏灯亮,保证安全用电,严防漏电、走火,闸刀无盖。

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电路维护、安排电器要符合安全接电要求,要有保险装置。

2、管理学校各处用水装置,保证水路畅通,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

3、管理好配电房,掌握全校教室用电,下班后,特别加强检查、防止灯亮过夜现象。

4、按时查好校内住房的电表使用度数。

5、工作精益求精,努力钻研电工业务。

第三章水电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部门采用每年度水电定额办法。

用水电定额核定办法。

依据学校年度用水、用电计划,参照往年用水、用电数据,以楼宇为单位核定用水、用电定额,并视建筑使用情况,分别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政策、法规;

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建设、增容、技改方案审批以及对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全校水电运行、供应、计量、核算、水电费收取和支付、违章查处、水电设施及主管网维护,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巡查、监督以及节水节电改造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用水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全校师生员工、各用户须自觉遵守水电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或违章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章使用水电,严禁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水电管理运行人员违章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变电所值班、用电安装和维修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现有公共供水供电管网线路,不得擅自转接水管、电路、更换阀门开关,不得在水电管网安全范围内开挖、违章搭建等。

第九条对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用电器(空调、电炉、取暖器等),各使用单位必须报水电管理中心备案,并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限制使用;

新增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包括实验仪器),须经水电管理中心技术论证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报告厅、活动中心等用水用电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教学楼、图书馆等较集中的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杜绝长明灯、阳光灯(白天光线好而亮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发生。

学生晚自习安排应相对集中。

第十一条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水电建设改造方案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备案,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经水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接入学校水电管网,施工管理部门同时将水电设计、竣工图纸等成套资料报水电管理中心备案,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在校内承担基建、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管理部门向水电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押金方可使用水电。

用水用电须装表计量,按规定标准缴费。

水电计量设施由学校提供,并缴纳水电计量设施使用费。

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水电管理中心拆除临时供电供水设施,并按规定缴清水电费。

为防止地下供水供电管线损坏,各施工单位必须经水电管理中心现场确认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校内各楼宇及公共场所照明设施、冲洗及卫生间用水器具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

园林、绿化用水尽可能使用河水、排水管道水、喷泉水浇灌,使用自来水浇灌应申请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

校园围墙灯、景观灯、亮化灯及景点喷泉的使用,除学校规定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正常开启外,其余情况开启一律由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市水电部门安排停水、停电,学校水电管网设施检修及突发事故等需要停水、停电,水电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程序,及时通知全校并启动应急预案。

维修、施工需临时停水、停电,施工管理部门须提前向水电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水电管理中心视停水、停电范围及影响程度做出合理安排,并提前2天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水电管理中心、各部门、各用户可立即停水、停电:

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事故时;

其他必须立即停水停电的紧急情况等。

除上述情况之外,未经水电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第十六条私自拆封水电表铅封或故意人为损环造成水电表失准,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按照该用户全年最高月份用量双倍计算,并报相关部门登记,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怀疑水电表计量不准可申请校验,校验费每表次20元,如校验确认水电表计量不准,则校验费退回给用户。

第十七条私接水管、私拉电线、违章安装水电设施等窃水窃电行为,一经发现,按窃水窃电量双倍收取水电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私自更改水电表总开关和阀门,水电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样或拆除,并支付100—200元的违章使用水电设施费,直至停供水电。

第十九条经营性商用房未按照规定向水电管理中心申请装表计量而经营的,停止供电供水,并按核定用量的2倍收取水电费,同时处以200—1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

第二十条私用学校公用电源为私人电动车电瓶等电器充电的,处以50-1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并报相关部门登记,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校内工程施工或维修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水电,一经发现立即停供水电,并处以200—5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第二十二条未经水电管理中心批准对外(或他人)供水供电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并支付200—5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等,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由学校统一保管外,报学生处登记备案,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故意破坏计量装置、供电线路的,支付恢复水电设施双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外。

第二十五条各楼宇及公共场所不得出现“长明灯”和“阳光灯”,违者视情节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严禁“长流水”冲洗衣物、冷却食物、冲洗地面、便池和拖把等,违者每次按20—100元处罚当事人或管理者。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因管理不善或报修不及时造成大量漏水或大范围停电,对相关部门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与该部门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全校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学校水电管理,积极为学校节约资源、减少水电费开支进言献策。

水电管理部门将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被采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违章使用水电的个人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查处水电用户的违章罚款全额上缴校财务处,作为水电管理奖励基金。

第四章校园环境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一、教学楼、办公楼、舞台内外不允许个人私自堆放与教学无关的杂物,一经发现,学校按无主物者统一处理。

二、操场上不允许随便堆放煤、碳和杂物,特殊情况,经学校总务处批准后方可临时堆放,但必须限制时间,如超过期限学校将另行处理。

三、校门口和校园内不允许私自摆摊设点,违者学校没收并罚款50—200元。

四、校园内不允许任何人随便搭设厨房、碳池、杂物棚。

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批准方可施工,否则,令其拆除或学校没收。

五、校园内一律不准喂养家畜家禽,若发现,由总务处处以罚款50—150元。

六、做好开学前的准备工作和期末结束工作,组织校舍维修,保证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教学用书及教材的供应。

积极改善教学、体育、卫生条件,为教学创造必要物质条件和良好环境。

七、管理好校产、校具,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校产、设施等的保管维修情况,合理配置,登记造册。

八、全心全意为师生生活服务,多办实事。

九、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保证饭菜卫生、多样、价廉、质高。

十、进一步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并建立健全绿化卫生责任制,为师生创造雅致洁净的环境。

第五章教室管理制度

教室是实施教学的主要场所。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总务处负责教室维修的审批。

维修中心和水电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教室维修。

包括教室墙壁、黑板重新粉刷,日光灯、门窗、玻璃等土木、水电维修、维护以及课桌椅维修、报废。

第三十二条全校教室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教室卫生管理,包括教室、走廊、楼梯、楼道、卫生间等卫生打扫保洁;

教室日常管理,包括教室粉笔、粉笔擦的供给、领用以及教室的开门、关门和报修、报补;

教室卫生工具的配备、领用。

 

第三十三条总务处处负责教室课桌椅、讲台、黑板配备。

第六章 

学校房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所有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房产的分配和调整,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院领导批准。

房产的修缮由总务处根据学校经费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学校所属的房产极其附属设施,未经总务处备案,院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交换、买卖、拆除和改建。

第三十六条根据学校需要已决定调整或收回另行使用的房产,原用户必须按期迁出,不得借故拖延。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交部门或各人使用(包括个人购买)的房产,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严禁改变用途,转让或私自交换。

第三十八条对公有房产及配套设备,必须爱护,如有人为损毁,由使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公用房屋管理。

公用房屋,实行统一划块、分级管理。

分配给各科室的房屋,由各科室再行具体分配,将分配结果及房屋使用平面图报总务处。

第四十条公用房屋一律不得挪作它用,任何人不准在办公室、仓库、车间及其它公用房屋内居住,或存放私人物品。

第四十一条公用房屋,因工作需要必须改造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务处备案,经院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组织施工。

第四十二条集体宿舍管理。

凡在本校的单身教职工,由总务处统一安排住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宿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坚持错误不改的要加收房租,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搬出集体宿舍时,应请总务科房管人员检查验收,不得带走房间的配套设备。

第7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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