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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________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号:

日期:

2007年月日

签约地点:

广西区北海市

 

本合同当事人:

买方:

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卖方: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合同标的

1.1.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标的包括:

设备以及该设备的技术资料、指导安装调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1.1.2设备数量:

1.1.3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运行可靠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1.2供货范围

1.2.1本合同供货范围:

详见本合同附件。

1.2.2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遗漏和/或短缺的设备或备品备件,在合同的供货范围中并未列入,并且该等遗漏和/或短缺的设备或备品备件是满足本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的要求所必需的,则该等遗漏和/或短缺的设备或备品备件均应由卖方负责提供,并由卖方承担包括货物价款、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税费、杂费等在内的相关费用。

1.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性能详见本合同附件。

1.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其交货进度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章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2.1卖方按上述第一章“合同标的”的规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服务,该“合同标的”的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税费等)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2付款方式

2.2.1卖方在发货前30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在合同设备全部到货并经过初步验收后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60%。

2.2.2合同设备全部安装完成、买方验收合格并签署机械设备完工证书,正常运行168小时未出现质量及/或性能问题后,在卖方开具买方认可的合同总金额100%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

2.2.3剩余的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买方确认设备调试合格且未出现质量及/或性能问题正常运行满一年或合同设备全部运抵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买方一次性结清。

2.2.4投标人如要求买方支付小于或等于60%的预付款,须首先向买方提供相应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并经买方认可,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期限为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

2.3如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时,卖方应当在确定违约金额的7天内支付,否则买方有权在任何应付款中无须征得卖方同意直接予以扣减。

第三章 交货

3.1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并自行卸车后,由买方验收并签署相关“验货单”后,方视为卖方交货。

但该“验货单”只作为买方查验货物表面状况和数量的依据。

该等交货不能免除卖方依运行标准和质量标准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3.2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交货时间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并保证及时和完整。

[请工程部在附件里具体写明交货时间或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再发货等相关规定]

3.3卖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和技术资料全部交付完毕。

技术资料的交货时间及交货进度见本合同附件。

3.4买方指定的合同设备的交付地点为:

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为:

广西区北海市。

3.5合同设备发货前5日内[或随货物],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装箱总清单以及包含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总包装件数和交货日期的书面初步交货计划。

经买方书面确认的该等交货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等交货计划所确认的时间将作为本合同认定迟延交货和第八章迟延交货计算违约金的依据。

3.6每批合同设备的实际到货日期为该批设备实际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并由买方签署相关“验货单”的日期。

3.7技术资料以邮寄方式交付。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等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告知买方。

3.8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上加盖的戳记注明的时间为实际交付日期。

技术资料交付后,买方取得技术资料的所有权。

此日期将作为第八章迟延交付技术资料计算违约金的根据。

3.9如技术资料有任何损毁或丢失,卖方应于收到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免费补发损毁或丢失部分的技术资料给买方。

第四章 包装和标记

4.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当采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卖方交付的设备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包装应当按照设备的特点,按实际需要分别增加防潮、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卖方对由于未采取充分的或适当的保护措施的不适当包装行为所引发的货物的任何损坏及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卖方应当承担的上述责任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通过买方签署“验货单”后终止。

4.2装运标记:

在每件包装物的表面,须根据货物的特性及不同的运输要求,用油漆刷上设备的名称和项号、包装号、收货人名称、尺寸、毛重、净重、体积和“防止潮湿”、“小心搬运”、“此面朝上”等字样。

4.3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表面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货物尺寸(长×宽×高)超过12米×2.7米×3米的视为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4.4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部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以及装箱设备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外购部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套。

4.5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在卖方或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予以免费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应在买方书面告知卖方后15日内向买方补全损坏或丢失的货物,以满足买方工期需要,否则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向买方支付双倍违约金。

第五章 运输和保险

5.1本合同项下标的的运输和保险全部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5.2本合同项下标的因包括运输在内的任何原因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责任,无论卖方是否有权在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获得补偿和/或足额赔偿,卖方均应当按本合同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向买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六章 标准与检验

6.1本合同附件中确认的标准将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测试的依据,同时也将作为买方检验及测试的依据,买方随时对合同产品进行现场监制,尤其在设备在密封组装前和_____进行组装时,[按技术要求,如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监制的环节或部件,请工程部添加]卖方必须提前天通知买方。

6.2卖方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6.3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应根据货运单和装箱单共同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应共同签署书面责任认定书,由卖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自负相关的一切费用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及违约责任。

6.4买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的20日内,开箱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在货物交付后的20日内未开箱检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但如果买方确实存在不能开箱的理由,且此理由经买方告知卖方得到卖方同意暂不开箱,买方可免于承担开箱延迟的责任,但买方应保持箱体的完好无损。

6.5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发现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更换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负担。

6.6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后的7日内,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和/或索赔的书面请求。

卖方如对买方提出的上述修理、更换和/或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请求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买方上述要求即视为成立。

卖方应在买方请求成立后的15日内,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和/或赔偿。

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接到买方请求后及时派代表赴现场与买方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复验。

6.7如果双方代表在检验中不能对检验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买方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及本合同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检验费用由检验结果确定的或显示的责任方负担。

6.8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及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否则应按本合同第八章相关规定,在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同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6.9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上述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经按买方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七章 指导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7.1“指导安装”系指卖方应派遣有经验的并且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指导所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试车”系指机器和设备的单机、机组的测试运行。

“试运”系指合同设备工厂用原料、化工原料和公用工程进行试生产,包括各工段和整体连动。

“性能厂联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值而进行的测试。

“验收”系指如果性能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各项保证值能够全部达到,并且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各项保证值同时达到。

7.2合同设备的试车、试运及性能考核将在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买方进行。

7.2.1在安装开始前天,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负责处理设备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

具体安排应由双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双方的代表应通力合作以保证设备的安装、试车、试运和性能考核按附件的技术指标和性能。

7.2.2产生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应分析原因、澄清责任,通过友好协商在现场解决。

7.3设备安装完毕后,如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买方提前天通知卖方派人参与试车,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

7.3.1设备的安装证明书及单机和设备机组的试车证明书应由双方代表签署。

7.3.2如机械试车顺利完成并且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双方代表应于此时起15日内在现场签署机械设备完工证书。

该证书的签署日期将作为合同工厂的安装和试车的完成日期。

但该证书不能免除或减轻本合同规定的卖方对设备、材料在试运、性能考核及机械保证期内出现缺陷而应承担的责任。

7.4本合同附件规定的试车完成后,试运立即开始。

开车日期应由双方商定。

在安装和试车完成前,卖方应提供进行试运和性能考核所需的详细程序,如仪表检验、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并由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7.5试运期为从首次投料试车开始之日起设备连续运转一周。

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的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时,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性能考核日期,性能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性能考核的结果应做出记录,性能考核完成后三日内,双方代表在性能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

7.6设备的性能考核期为,考核开始时间为。

如在性能考核期内,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均已同时达到,双方代表应在五日内签署合同工厂性能测试达标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在此基础上,双方签署正式移交证书,此即作为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和卖方对买方的移交。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考核运行失败,且卖方需要在合同设备在此考核之前进行必要的设备和材料的修理、更换及/或改造,而该修理、更换及/或改造又需要在买方工厂内由买方代为进行,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如买方的人工费用及维修使用的相关原材料的费用,应根据双方授权代表在工作记录上签署并由卖方在买方工厂验收后一次结清。

上述记录应在每次进行修理,更换及/或改造时由双方代表共同签署。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设备和材料运至买方工厂外进行修理和/或更换时,全部相关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经修理和或更换的设备应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现场交货。

7.7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性能试运期间,如有任何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达不到合同附件中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双方应共同查找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达到保证指标,买方应同意延长试运期天,以便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改造并进行性能考核。

如延长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达到保证指标,买方应再次同意延长试运期天。

如再次延长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仍末达到保证指标,应按本合同第八章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在两次延长期中,改进合同设备使其达到验收标准所需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卖方人员的全部人工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7.8如属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本合同7.6条规定的考核开始时间十二个月后无法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设备应由买方验收并接受。

卖方仍应协助买方进行合同设备调试并使合同设备达到正常生产指标。

卖方为该协助提供服务的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7.9合同设备在验收移交给买方后,仍不能免除卖方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保证、索赔、违约赔偿金及责任

8.1本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且买方书面确认未出现质量及/或性能问题之日起一年。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五日内,买方应向卖方开具保证期届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

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导致买方停产,则上述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产时间顺延。

如发现任何可能引起保证期延长的设备缺陷,买方应立即用传真方式通知卖方(该传真视为买方对卖方的索赔通知),卖方应立即予以答复。

如卖方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5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索赔成立。

索赔成立之后,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修理或更换结束并正常运行之日起一年。

质量保证期满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仍然有效。

8.2卖方的保证

8.2.1卖方保证其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的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8.2.2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及相关技术资料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2.3卖方保证自身对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的资质合法有效,由此引出的相关问题及后果全部由卖方负责。

8.2.4卖方负责其派出或雇用人员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期间出现的任何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卖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派出或雇用人员的违章操作、未尽到必要提醒义务、违章指挥、技术指导错误等。

8.2.5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正式运行后,能够通过买方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

若不能通过环保审查,由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免费修理、更换。

若仍不能通过环保审查,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交付罚款及相关违约金。

若因合同设备的运行未能通过买方当地环保管理部门的审查验收而导致买方停产、受到处罚、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售价降低及其他给买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则卖方应承担全部补偿及赔偿责任。

买方在此情形下有权选择退货。

若买方选择退货,则卖方应自买方发出退货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额合同总价款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自负费用将合同设备运离买方工厂。

8.3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立即予以维修、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否则,索赔将视为成立。

更换设备的交付时间为索赔成立之日起日内。

卖方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如发现合同设备需要进行必要的变动,该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总价款。

因上述变动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在3日内安排免费维修和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

8.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由于卖方责任致使设备材料有缺陷,买方有权依据卖方提供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提出索赔。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索赔函后3日内应安排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

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函3日内,将其意见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协商,双方应再次协商,否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如果货物

有重大瑕疵,或

存在缺陷经卖方数次维修或更换仍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或性能标准,买方有权对该存在缺陷的货物进行退货。

卖方在接受买方退货的要求后,应无条件的退还买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将已交付的货物自费运回。

8.5如合同设备出现微小缺陷,在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由买方自行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6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8.6.1合同设备的延迟交货及违约金:

除不可抗力外或由于买方延迟付款的原因外,如果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则卖方迟延交付天,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上述期限每顺延7天,加罚合同总价款的0.5%的违约金。

在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准时交货且拖延达天仍未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可书面通知卖方并单方终止本合同。

如果买方终止本合同,卖方应在退还全部货款的同时支付上述违约金,同时将已经交付的货物全部自费运回。

如因卖方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终止,如此时货物市场价格上涨,卖方应赔偿买方此时与签订合同时货物的差价。

如卖方违约金的支付低于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卖方应在实际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8.6.2合同技术资料的延迟交货及违约金: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以外或买方延迟付款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合同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准时交付,则卖方迟延交付5天,应向买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超过上述期限每顺延5天,加罚万元人民币。

上述违约赔偿金并不排除卖方交付上述技术资料的责任。

8.7其他违约事项及责任

8.7.1卖方所交付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的,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退还买方为退货部分而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将已交付的货物自费运回。

8.7.2卖方对由于卖方疏忽或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的质量和性能瑕疵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卖方疏忽或者人为的不当行为或上述设备存在的质量和性能瑕疵导致的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分包、转包

9.1卖方不得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将合同设备的生产或安装进行分包和转包。

需要外购的合同设备部件,其具体内容、比例和价格需经买方的书面同意并确认具体外购清单。

9.2卖方应将拟外购部件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名单、资质资料等提交给买方。

买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查,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后,卖方方可实施。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瘟疫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在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范围内则不承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调整本合同价格。

10.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7日内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该等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并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对方。

10.3如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将延续到3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的生效、效力、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在法院审理本合同争议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章合同税费

1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当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2.2本合同的价格为含增值税(税率为17%)价格。

第十三章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

在保证制造质量并在规定工期内交付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前提下,货物交付并经运行调试合格之后便退还此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付或货物未达到质量要求时,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自此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数额超过履约保证金,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4.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广西区北海市签订。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日即为合同开始执行之日。

14.2本合同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止。

14.3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项下任何未尽债权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履行责任,直至履行责任完成。

14.4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

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经双方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4.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为:

14.6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和/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构成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7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时,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指定或转让给第三方。

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与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

14.8知识产权:

在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及日后运行过程中,买方利用卖方提供的数据、资料或在卖方帮助下,通过自知行为开发或形成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属于买方所有。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前述技术成果。

14.9保密条款

14.9.1本合同项下之“秘密信息”系指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数据、标准、程序、观点、发现、发明、公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专有技术秘密、相关文件、说明、资料等;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资料、市场调研信息、营销渠道、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拥有的经营信息、方案、双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信息和从该信息中派生出来的信息。

对于卖方的信息,卖方为持有方,反之亦然。

14.9.2本合同项下之“秘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4.9.2.1该信息于对外披露之时已经处于公众领域,但由于保密方及其雇员、管理人员、代理人或其他成员(以下统称“雇员”)以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造成的除外;或者该信息已经被保密方及其“雇员”所持有,且有适当证据证明该持有没有附加任何保密义务。

14.9.2.2该信息是由对此信息有独立权利的第三方,或其他没有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善意披露给保密方及其“雇员”的。

14.9.2.3该信息是由保密方及其“雇员”独立发展出来的。

14.9.2.4该信息由持有方一般性地披露于第三方,且没有给该第三方施加任何保密义务。

14.9.3双方承诺,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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