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区用电设备检验维护工程工业同业公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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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区用电设备检验维护工程工业同业公会

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電力公司

94年度業務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

94年12月16日下午2點30分

二、地點:

本公司2705會議室

三、主席:

蔡副總經理明隆記錄:

王松文

四、出席人員:

(1)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鐘思亮

常務理事:

徐義明、黃文良、李進步、謝國樑

理事:

盧永慶、陳德松、古金和、洪天成、王文誠、陳順炫、

林益輝、蔡悟超、程林發、吳水立、江水河

監事會召集人:

吳銘贈

常務監事:

黃慶林

監事:

謝樹根、彭兆鵬、鄭萬吉、楊秀華

台北地區主任:

謝鳳道

台中地區主任:

蕭宏仁

第三屆理事長:

劉輝雄

第四屆理事長:

林長照

顧問:

李鍊材、黃宏毅、陳進來、李祥山、周紀華

會員代表:

陳俊男、詹章誾、方黃玉葉、陳盛隆、簡國銓、湯德旺、

江文彥、林澄淵

總幹事:

朱晶興

專員:

林毓卿

(二)台灣電力公司

主席:

蔡副總經理明隆

業務處:

楊副處長再添、湛副處長良雄、黃課長金選、

朱主管榮貴、林國良

輸變電工程處:

徐啟焜

供電處:

李課長清遠、簡課長文通

綜合研究所:

黃課長宗正、王課長際凱

公服處:

黃副處長惠予、沈課長吉成、莊主管正嘉、

黃松柏、王松文

五、主席致詞:

六、鐘理事長致詞:

七、討論暨決議事項:

電檢公會提案4案、台電公司提案3案(如附)

八、專題報告:

「講題:

台電經營現況」報告人:

黃副處長惠予(略)

 

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電力公司

94年度業務座談會

電檢公會提案

第一案                   

案由:

台電公司六輸專案中,特高壓變電站(所)設備竣工檢測工程,是否能將部份委託本會同業參與檢測工程?

說明:

一、台電公司雖然將每一特高壓變電站(所)統包給相關承裝業,但電氣設備竣工檢測工作大部份由台電綜研所、台機社、修護處承接檢測工作。

二、本會同業一定有能力,也一定有信心,可以配合台電公司作好六輸案之檢測工程。

台電公司說明:

一、六輸專案中特高壓變電站(所),設備竣工檢測工作涉及許多專業技術與經驗累積才可完成,並且工作內容許多依本公司特定規範,歷年來均由本公司綜合研究所承辦。

二、綜合研究所目前依六輸工程,各工程單位統包規範,辦理竣工檢驗工作,並提供充份人力及資源,全力配合。

三、竣工檢驗對電力設備品質掌控極為重要,關係到供電可靠及供電安全,綜合研究所建議仍應由本公司檢驗單位與其他非統包案一併辦理。

決議:

台電公司六輸專案新建變電所電力設備試驗工作,依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聯繫要點及六輸專案統包規範規定,電力變壓器、開關、變比器、電纜、電容器等計13項器材裝機完成後,須經台電公司試驗單位試驗合格始得加入系統,未便交由公會會員辦理。

第二案                   

案由:

請台電公司行文通知全省各營業區處檢驗股及本會同業,能開始採用 貴公司業務處及訓練所於93年9月編印之「用電設備檢測方法」以保護用電設備之安全,增加其使用壽命。

說明:

一、台電公司業務處於93年9月編印完成之配電技術手冊(二十二)「用電設備檢測方法」,非常適合目前之檢測依據,但至今尚未開始適用,非常可惜,各區處還是要求依舊法實行。

二、目前各區處檢驗股都要求依舊法令施行檢測,實在有點作破壞性試驗。

故建議台電公司能儘早依新編印之檢測方法實施,不但可保護設備延長壽命,也可作到台灣區統一檢測方法及規範標準。

台電公司說明:

一、本公司編印之配電技術手冊「用電設備檢測方法」,係以技術觀點提供用電設備檢測方法、檢測項目及檢測值判斷,以供參考;至於用電設備檢驗應檢測項目及標準,仍須按主管機關發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及本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多次於用電設備檢驗法規研討會議中建議主管機關修訂不符實際需求之檢測值標準,目前尚未修訂,有待與貴會共同努力,提供卓見供主管機關儘早修訂施行,以維用電設備安全。

決議:

一、用電設備檢驗檢測值標準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擬由台電公司業務處安排時間邀請電檢公會一同赴能源局洽商改善之道。

二、94年12月27日台電公司及公會代表赴能源局協商結果:

1.請電檢公會提供竣工及定期檢驗之檢驗方式、檢測結果判斷及相關標準依據,供能源局訂定檢驗標準參考。

2.國內法規修訂不易,由能源局收集國內外用電設備檢驗標準,邀請產、官、學及業界代表共同研討訂定適用國內檢驗標準,再函請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3.能源局未修訂用電設備檢驗標準前,仍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第三案                   

案由:

目前本會同業將各界委託作定期檢測之紀錄送各縣市主管單位,如果紀錄上有劣化(D)之現象,即行文用電單位限期改善,否則將停止其用電,造成很多困擾。

說明:

一、目前各縣市主管用電設備檢驗單位,如果發現測試報告上有劣化情形,即行文通知限期改善,否則為了用電安全將停止供電。

二、因本會同業對高壓設備檢測結果分四級:

(1)G-良好

(2)D-劣化(3)I-待修檢查(4)B-不良。

而一般爭議都在第

(2)項,台電公司是否能更明確指示。

台電公司說明:

貴會可於定期檢驗紀錄表註明各級檢測結果所代表之意義(如下),方便於地方主管機關經辦人員瞭解。

G(Good)表示絕緣良好。

D(Deteriorated)表示絕緣已有劣化現象,尚堪用惟應注意。

I(Investigate)表示絕緣劣化程度已嚴重,應以點檢。

B(Bad)表示絕緣已不堪使用,應停用。

決議:

一、併第二案由電檢公會與台電公司業務處共赴能源局,請能源

局修訂「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或向各縣市政府澄清管理規則中之用語,避免公會會員困擾。

二、94年12月27日協商結果,能源局表示將併第二案由學者專家研訂後,將檢測結果分級所代表意涵更詳細註明,函請各縣市政府辦理。

 

第四案                   

案由:

請台電公司協助本會辦理「用電設備檢驗乙級技術士」訓練,以利本會電氣技術人員技術提昇。

說明:

一、貴公司南訓新大樓已完成,「用電設備檢驗乙級」訓練實習檢定設備諒已購置安裝完成,95年度訓練計畫應有規劃「用電設備檢驗乙級訓練」班次。

二、為培訓「用電設備檢驗乙級技術士」之訓練,惠請 貴公司同意於95年度預留本會「用電設備檢驗乙級」訓練課程上、下半年各開一班之檔期。

建議:

建請協助辦理。

台電公司說明:

一、因「用電設備檢驗(乙級)」係新開發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本公司高雄訓練中心用電設備檢驗術科測驗場地(乙、丙級)已裝置妥,惟尚未經評鑑合格,且目前勞委會迄未正式公告該職類開辦時程(95年度無法辦理檢定)。

是否接受代訓業務,須俟本公司訓練所95年度第一期「用電設備檢驗(乙級)訓練班」(95年3月)辦理後,再視95年度高訓中心之容量方能決定;惟如可接受代訓,其學員仍應自行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為提高輔導貴會技術人員取得證照比例,建議貴會待勞委會開辦技能檢定後,再予開班培訓。

二、另該訓練班之課程內容,係針對本公司從事該項工作同仁設計(60小時,含實習27小時),是否符合貴會技術人員之需求以及相關費用等,仍有待雙方進一步研商。

決議:

經台電公司訓練所檢討結果,可於95年4月份在高雄訓練中心開辦專班代訓一個班次,訓練人數40人,為期10天,訓練時數61小時,每人費用三萬八千九百元(含膳宿、含稅),詳細開班細節,請公會逕與台電公司訓練所教務課接洽。

台電公司提案

第一案                   

案由:

特高壓以上用戶設備加入本公司系統後,應確實執行保護電驛接線試驗。

說明:

為確保特高壓以上用戶於本公司供電線路或該用戶廠內發生事故時,保護電驛能正確動作跳脫相關斷路器以隔離事故,請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顧問公司於用戶設備加入本公司系統後確實執行保護電驛接線試驗,並於加入系統七日內將合格試驗報告送達用戶以及本公司各區營業處。

(若在上述時程內尚無負載,請說明預定可取載及施行接線試驗之日期)

電檢公會說明:

1.目前本公會會員也都依台電公司調度處要求執行,但因比流器C值高,故要等比流器二次側達0.1A左右,才能正確量測出接線試驗的效果。

因此有時須等待很久也不得已。

2.一般特高壓設備在送電前都利用模擬短路電流試驗,已量測出保護電驛運轉正常的判別,故等待期間也勉強可接受。

決議:

特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之竣工試驗報告如係委託電檢公會會員辦理者,如有發生遲未執行保護電驛接線試驗者,台電公司區營業處除了通知業主外,亦請副知公會會員配合辦理。

 

第二案                   

案由: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中有關耐壓試驗規定,請建議能源局修訂,俾更臻完備。

說明: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對高壓用電設備之耐壓試驗,規定於第22、23條,惟其並未依新設或既設設備有所區分,亦未針對特高壓用電設備及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等加以規定,常有試驗電壓、時間之爭議,貴公會亦時有應加檢討之建言,建請提出修正建議案送請能源局修訂該規則,使試驗、檢驗單位易於遵行。

電檢公會說明:

1.目前規則第22、23條事實上已不符合目前檢測時對設備保護的原則,應最好請台電公司依新編印之檢測方法實施較適當。

故而此兩條款應是屬於新設設備。

2.至於特高壓設備及GIS,目前大部份也都參考綜研所規範,也希望台電公司能代表提出建議送能源局修訂。

決議:

本案併電檢公會提案第二案一併辦理,由電檢公會與台電公司共同努力解決此一存在已久之問題。

 

第三案                   

案由:

用戶用電設備發生事故,應經確實檢測,始可送電。

說明:

用戶用電設備發生事故,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至現場處理,應確實檢測找出事故原因並隔離事故點或處理妥後才可送電,以免造成二次事故及壓降,影響系統供電品質及相關用戶之生產。

電檢公會說明:

1.一般用電戶發生電氣事故而造成台電端跳脫或保險絲燒燬時,如果屬於本會會員維護管理的單位,一定會盡力去量測出事故點,並隔離事故或處理妥後才會通知台電事故搶修單位來支援換新保險絲,或通知相關單位復電。

2.用電設備場所約尚有一半以上非本會會員公司負責維護,尤其是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用電場所自行雇員維護保養之場所。

這些均未有檢測儀器設備及相關專業知識、經驗及判斷力,這現象事實存在已久。

建請台電公司在中央立法或修訂管理規則時將此事實陳述,進而建議取消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修文。

決議:

電檢公會將加強對會員宣導及要求,落實停電事故處理確實檢測後始予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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