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904455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46.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docx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

 

题目: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英文题目:

Studyonthelabourcontractliquidated

Damagesofthesystem

作者:

金娜

年级:

2008级(在职)

专业方向:

经济法

指导教师:

吴凤君副教授

时间:

二○一○年十一月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作者签字:

导师签字:

 

二○一○年十一月·中国沈阳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辽宁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作者签名: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辽宁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交送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辽宁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中文摘要

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解释对违约金制度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常常不得不被动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不公平违约金条款的束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适用违约金条件予以限制,明文规定劳动者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义务的才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我们看到了立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进步,但是过犹不及,允许任意约定违约金与过度限制违约金的适用都无法实现违约金制度的特有的功能。

本文试图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深入剖析违约金制度的演变,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条款的必要性以及现实立法的不足之处。

既要重视并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义务,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不仅对于加强劳动法制建设、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在实践中的问题意义重大,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者的就业压力,从而达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的目的。

本文共三个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一般理论。

指出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和立法背景,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性质进行论述,同时对劳动合同中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相关概念进行实质比较和区分,并深刻分析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必要性。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历史演变出发,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现状及立法不足。

1994年《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规定,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虽设定了违约金制度但是也仅仅限于该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情形。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对于违约金制度的设立是一种进步,但由于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事项范畴过小以及服务期的最长期限没有限定导致无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存在势必会打消用人单位用工积极性,无异于加重了劳动者就业的压力。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针对违约金制度如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适当过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其次对服务期的最长期限进行限定以及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的数额,最后从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综合考虑。

唯有此才能提高用人单位的用工积极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促使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

劳动合同;违约金;服务期

Abstract

ThereisnodetailedspecificationofliquidateddamagesystemintheLaborLawandrelatedcodes,whichleadstothesituationthatthedisadvantagedlaborersoftenhavetoacceptthelimitationofunfairliquidateddamagearticles.Toprotectthesurvivingrightsoflaborers,LaborContractLawlimitstheconditionsapplyingtoenterprises,statingonlythoselaborersviolatingtrainingcontractandcompetitionrestrictionobligationsapplytotheliquidateddamagearticles.Wecanseethesignificanceoflegislationtoliquidateddamagesystem,butgoingtoofarisasbadasnotgoingfarenough,thespecialfunctionofliquidateddamagesystemcannotworkwithoutlimitationnorwithtoomuchlimitation.Thepresentthesistriestoanalyzeliquidateddamagesystemtheories,deeplycomparethedevelopmentsofliquidateddamagesystem,anddiscussthenecessityofliquidateddamagearticlesinLaborContractLawsandtheactualdisadvantagesoflegislation.Weshouldbothpayattentiontotheobligationofprotectinglaborers’legalrights,andthebenefitsofemployers,whichissignificanttotheenforcementsoflaborlegalconstructionandsolvingpracticalproblemsbetweenemployersandemployees.Meanwhile,italsocontributestothejobpressureofunderthesituationofglobalfinancialcrisis,soastoachievethe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progress.

Therearethreepartsinthepresentthesis:

Thefirstpartmainlyintroducesgeneraltheoriesoflaborcontractliquidateddamagesystem.Itpointsouttheconceptsoflaborcontractliquidateddamageanditslegislativebackgrounds,discussingthenatureofliquidateddamagesystemfrombothabstractandspecificlevels,anddeeplyanalyzingthenecessityofliquidateddamagesystem.Thesecondpartstartsfromthehistoricaldevelopmentsoflaborcontractliquidateddamagesystem,analyzingthecurrentsituationsandlegislativedisadvantagesofliquidateddamagesystem.The1994LaborLawdoesnothaverelatedspecificationsonliquidateddamagesystem,andalthoughthe2008LaborContractLawhasit,itisonlylimitedtotheconditionsinArticle22and23.ComparedwithLaborLaw,theLaborContractLawhasmadeprogressbysettingliquidateddamagesystem,buttheissuecategoryofliquidateddamageandserviceapplicationcategorybeingtoonarrowwillsurelyreducetheemploymentfromcompanies,whichequalstomorejobpressure.Thethirdpartproposessomesuggestionsfortheperfectionofliquidateddamagesystem.TheLaborContractLawliquidateddamagesystemshouldbeimprovedfromfouraspects.First,theapplicationofliquidateddamageshouldbeenlarged.Second,theapplicationofservicetermshouldalsobeenlarged,andtheamountofliquidateddamageforthelaborers’violatingcompetitionrestrictionobligations.Finally,itshouldcomprehensivelybeconsideredontheaspectofdiscretionarypowerofthepeople'scourtandarbitrationagenciesontheirfreedomofadjustingliquidateddamageamounts.Onlybydoingso,canemployersbemorewillingtoemploy,soastoformaharmoniousandstablerelationshipbetweenlaborersandemployers,andachievethedevelopmentandprogressofthesociety.

 

Keywords:

Laborcontractliquidateddamageslimitationofservice

目录

序言1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一般理论2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含义2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

1.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2

2.劳动合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4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5

(四)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5

1.违约金制度符合合同的一般原理5

2.违约金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6

3.违约金制度是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客观需要6

二、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现状及立法不足6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规定6

1.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违约金6

2.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规定7

3.《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适用违约金条款11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不足12

1.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事项范畴过小12

2.没有对服务期的最长期限进行限定12

3.没有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数额进行限定13

4.没有明确赋予违约金数额调整请求权13

三、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完善14

(一)适当过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14

1.对于劳动者分层理论中第二、三类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14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各项规章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15

(二)应当对服务期的最长期限进行限定16

(三)应当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数额进行限定16

(四)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自由裁量权16

结语17

参考文献18

致谢20

序言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经常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

1994年《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做出规定,但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劳动者出现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情形的才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这无异于限制了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劳动者的惩罚措施,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违约金条款适用范畴的过于狭窄是否就一定能够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是否会打消用人单位用工的积极性,产生招聘门槛过高的负面效果。

本人认为可以通过适当过大违约金以及服务期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数额进行限定等方式缓解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经常被人们提起,但人们提到的违约金一般指的是民事合同违约金,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规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立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适用和具体比例进行约定。

决定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责任形式,必须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守约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提。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要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就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支付约定金额的违约金的请求。

但是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相应的违约金制度也存在着不同:

(1)从劳动合同的本质层面看,其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为了通过劳动合同确立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为自己的劳动力付出而得到相应的工资收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基本的生存必须用品。

因此,在劳动仍然作为劳动者谋生的一个基本手段的现实情况下,对于劳动者一方任意设定违约金不仅显得过于苛刻而且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2)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层面来看,劳动合同也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是在经济地位上差距悬殊的两者之间建立的合同。

劳动者之所以能够接受某些有关违约金规定的条款,往往是迫于无奈的接受。

这与民事合同中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有明显的不同。

在此背景下,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适当限制的精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区别主要有:

(1)前者为约定,后者则没有约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时,只要劳动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劳动合同中该条款约定的内容给付违约金。

而赔偿金是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程度来进行给付的,法官会依据双方举证证明的具体损失来判定赔偿数额的多少,无论劳动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由于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因而使劳动合同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

当然,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或者增加,但关于此适用时是比较严格的。

而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的存在,劳动合同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我国目前对有关于用人单位的赔偿金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长期拒不给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给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违法未付工资报酬额的1-5倍赔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违反未付最低工资额的1-5倍赔偿金。

(3)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劳动者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须依据劳动者的要求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按违反未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1-5倍支付赔偿金。

(4)在劳动者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以上劳动者,对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应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责任外,该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应不低于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用人单位应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a.对生产、经营和工作所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因获取商业秘密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中赔偿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赔偿损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在连带赔偿责任中的最高限额是不高于30%,若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时,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2.劳动合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经济补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

”经济补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生活补助费;

(2)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过去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在找到新的适合的工作以前,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继续医治疾病的需要。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劳资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惩罚措施,无论劳动者违约或者是用人单位违约均须承担违约责任;而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指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同时也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劳资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标准,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标准。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当提取的福利费用及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对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阶段,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在总体上来看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因为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是需要稳定的工作维持生计的。

而用人单位通过实现劳动合同短期化能规避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即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是没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的。

而法律又难于以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的形式要求限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为有的工作岗位确实并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劳动。

如果规定最低的劳动合同期限,很多的岗位没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就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进而繁衍出更为短期的劳动关系。

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在立法上设定,如果用人单位过于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就会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即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于激励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消除劳动合同人为短期化给劳动者带来的弊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

1.大陆法系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德国民法典》第343条:

“法官在对违约金是否适当作判决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真实意图,以及违约时过错严重程度。

”因此,即使没有发生任何实际损失,法官也可以判决违约人应当给付违约金”。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大陆法系中德国法侧重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

2.英美法系只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335条:

“合同救济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补偿而不是惩罚。

对违约者实施惩罚无论从经济上或其他角度都难以证明是正确的,规定惩罚性合同条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由此可以看出英美法律否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3.《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与惩罚性并存。

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且对违约金的数额有最高限制的情形来看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用以弥补用人单位培训人才的费用损失。

通过第二十三条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支付违约金。

从本条款来看违约金的情形来看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违约金,以此惩罚劳动者不遵守竞业限制条款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违约金制度符合合同的一般原理

民事合同是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交易的一般制度,为了能够确保交易安全,设定了缔约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

而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如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一样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换,劳动合同完全可以参考借鉴民事合同,允许双方当事人就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条款自由约定。

劳动合同虽然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其具有显著的国家干预性,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内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此条款可以明显看出劳动合同的首要特征是自愿性、协商性,劳动合同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