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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独立性;

现状;

提高

一、有关中央银行的概念及职能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担负着管理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的责任,并通过金融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科学的表述为: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或细化,反过来,中央银行的职能的高度概括便成为中央银行性质的集中反映。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以概括为:

离和自由度。

具体来说,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作为货币当局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所享有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且不受或者基本上不受政府千预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

1、目标独立性不强。

《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决策独立性不强。

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3、法律独立性不强。

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

中国银行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

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三、我国中央银行的目前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伴随建行、交行、中行的成功股改上市,我国的银行金融体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股改后的银行不仅要面对央行、银监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且银行经营层面临更强的双重约束:

政策约束和效益约束。

如何发挥手中现有的政策工具,对逆经济周期进行调控并维持金融稳定是当前央行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央行的定位问题。

目前央行掌握的调控工具,较多的是体现在总量方面,结构性调控工具较少。

虽然最近惩罚性定向票据的发行显示了出央行政策工具正在日渐多元化、丰富化,且不需国务院的批准,但政策成本也不可忽视。

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央行作为金融稳定的维护者和最后贷款人,已经通过注资、再贷款、票据发行等手段承担了巨额的金融系统性不良资产。

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在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下使不良资产的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大量的不良资产却被各类金融机构转移到央行,造成了央行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改革成本,同时使央行的政策受到不同环节、不同渠道的对冲无形中削弱了央行的政策独立性、主动性和时效性,造成了央行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职能之间的背离。

同时独立性不足主要表现在:

1.组织独立性不足。

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

2.人事独立性不足。

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

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

这些原因产生了央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

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四、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和措施

我国的宏观经济稳定性差,但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应量。

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应该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

(一)加强政策上的独立性,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权

政策上的独立性是指可以自由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目标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应量。

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即具有目标独立性和工具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是: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6年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软着陆”。

随后中央银行又相继运用了利率手段,取消了贷款限额控制,调整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

(二)加强业务上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业务应该拥有相当的自主行为。

中央银行对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等活动,应该独立地进行操作,不应受到任何部门、任何人的干预和影响,否则,很难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在业务上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增强,为确保其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和依法监管金融业的公正性,必须严格界定其业务活动的范围。

(三)加强经济上的独立性,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经济上的独立性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银行与财政的资金关系,这也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和主要方面。

我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不仅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借款,而且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人行要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四)加强隔离整个银行金融系统和行政当局

在中央货币当局独立性的带动下,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是问题的关键。

将中央银行与行政当局的隔离只是第一步的工作,更重要的问题是对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与行政当局的隔离。

国有银行股份制的改造,外资和民营银行的市场引入会加速金融部门远离行政当局和靠近市场机制的过程。

否则,单纯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只能是一个空架子,这完全不同与西方以产权明晰的私人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夏《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认识》

2.梁毅《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及其改革趋势的思考》

3.张靓《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4.吴锡琴季红艳《试论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5.孙凯秦宛顺《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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