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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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Word格式.doc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税。

两免三减半;

减按15%征收,其中经营15以上的,五免五减半;

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征收;

国家重点布局的企业当年如未享受优惠可按10%征收

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的以后年度抵扣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税;

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担保赔偿准备(1%)、未到期责任准备(50%)税前可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

认定条件

见附注一

见附注二

见附注三

见附注四

见附注五

见附注六

附注一: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附注二: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①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制造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

②同上;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境内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附注三:

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附注四: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附注五: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附注六:

1.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总结

企业类型

满足条件

优惠起点

备注

五年内免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

①2010.1.1至2020.12.31间新办;

②《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财税〔2011〕112号

2010.1.1至2020.12.31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两免三减半

新疆困难地区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②2010.1.1至2020.12.31间新办: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财税〔2011〕53号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高薪技术企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自2008.1.1开始执行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

经认定后,2017年12月31日前获利

财税[2012]27号

自2011.1.1开始执行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职工学历水平、境内研发费用支出、当年销售收入都有要求

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企业

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

从事港口码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企业;

从事公共污水及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企业;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财税[2008]46号

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五免五减半

集成电路企业

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的经营15以上的在2017底前自获年度起五免五减半征收。

在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税率适用总结

条件

执行期间

10%

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财税〔2012〕27号

②非居民企业

①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的境内所得;

②境内无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

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15%

薪技术企业;

符合认定条件

实施条例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

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财税〔2011〕58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②经认定后;

③经营期在15年以下。

财税〔2012〕27号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5%

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境内注册

企业所得税法

2008.1.1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税法日期总结

内容

1日

非居民企业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国税发【2009】3号

5日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7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10日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15日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

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备案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0日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所有企业

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日内,完成复核、认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0日

企业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在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

2年

公益性群众团体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年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5年

应扣未扣支出追溯扣除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际资产损失追溯扣除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境外所得国外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最长不得超过5年内进行抵免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10年

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国税发[2009]2号

房地产企业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计入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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