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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是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0.什么是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是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11.怎样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参考《纲要》第五部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复习题

1.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论述题)

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本法第三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有哪些职责?

(参考第十七条)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知识和能力?

(参考第二十条)

5.本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的安全管理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第四十一条)

6.本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参考第五十条)

7.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参考第三章)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哪些职权?

(参考第五十六条)

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任务、内容是什么?

(参考第七十三条)

10.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第八十一条)

11.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学习思考题

1.什么是清洁生产?

本法第二条指出: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清洁生产的目标是什么?

本法第一条阐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为什么本法称为《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通过生产过程控制,从源头削减污染,以实现更清洁的生产,它不完全属于政府监督的范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更多地注重对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而不应当对其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过多的直接行政控制。

《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对清洁生产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不侧重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这是本法称为“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原因。

因此,本法采用《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一法律名称有助于准确反映本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4.《清洁生产促进法》适用于哪些领域?

本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也就是说,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单位,二是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5.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有那些内容,将起什么样的作用?

本法第三十二条提出: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可以通过发给证书,或在媒体上公布的形式进行,奖励可以以物质的方式进行。

通过表彰和奖励,可以从精神和物质上推动企业、个人开展清洁生产活动。

6.如何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是《清洁生产促进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该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四种类型: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

不履行产品或包装回收义务的;

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情况的。

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本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同情节进行处罚。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结构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违反该条规定,未标明产品的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按本法三十七条规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报告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该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清洁生产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违反该条规定,不履行产品或包装物回收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重要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违反该条规定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7.《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有什么规定?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8.《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中,规定如何实施清洁生产?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9.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哪些清洁生产措施?

本法第十九条指出: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复习题

1.《反倾销条例》是在什么时候公布,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2001年11月26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倾销?

什么是损害?

(本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3.什么是倾销幅度?

如何确定倾销幅度?

(参考本条例第六条)

4.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哪些事项?

(参考本条例第八条)

5.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参考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附具哪些证据?

(第十五条)

6.反倾销措施有哪几种?

(参考本条例第四章)

7.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吗?

(第三十三条)

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有关部门如何征收反倾销税?

(参考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9.如何进行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复审?

(参考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0.在什么情形下,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补贴条例》复习题

1.为什么制定反补贴条例?

(第一条)

2.什么是补贴?

(第三条)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哪些方式计算?

〔第六条

(一)、

(二)、(三)、(四)、(五)、(六)、(七)〕

3.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哪些事项?

(第八条)

4.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应附哪些证据?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什么情况下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二十九条)

6.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7.怎样征收反补贴税?

(第三十九条)

8.什么情况下进行复审?

复审期限怎样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9.公告应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

10.依照《反补贴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复习题

1.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案是第一条)

2.该条例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第二条)

3.暂行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什么?

(第四条)

4.国务院代表国家对什么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第十三条六点)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第十四条六点)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十七条

(一)

(二)(三)(四)〕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哪些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哪些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

1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

11.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的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怎么办?

(第四十一条)

七、《物业管理条例》复习题

1.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

《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10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5.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6.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7.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

如何作出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8.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

9.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

10.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11.《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12.怎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13.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中的约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4.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15.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

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

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16.《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17.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18.《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用途。

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三是,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

四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

19.那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房维修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有什么用途?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20.《物业管理条例》何时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复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

(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3.本法规定管理传染病分几类多少种?

(第三条)

4.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国家应采取哪些控制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5.对已经染上传染病的病人应该依法实行怎样治疗?

(第二十四条)

6.在什么样的情形之下可以作出停工、停业、停课甚至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决定?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7.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由哪一级组织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无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的疫情权?

(第二十三条)

8.在居民居住地附近建立指定疑似病例医学观察场所是否违法?

(根据本法条文理解回答)

9.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按照法律应怎样处罚?

(第三十七条)

10.今年春夏之交全国流行的“非典”,国家是按哪一类防治、控制和采取紧急措施的?

运用了哪些措施?

(结合本法论述)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复习题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本条例第二条)

2.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什么方针和原则?

(第五条)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什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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