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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出资所占比例为:

出资总额为:

伍万元,甲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38%;

乙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32%;

丙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32%。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

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公司的扩展资金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

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特别协议:

入伙后三年不得退伙。

三年后依照以下办法: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d合伙人退伙后三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

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

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以及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进行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6、甲财务审批权限为贰仟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需经过合伙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可执行。

7、修改合伙人协议,需通过合伙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第一届以出资多的合伙人为第一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即雷霆为本公司第一任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六条第

(一)款的第6、7项处理);

(4)公司日常经营的其他职责。

3、公司其他合伙人为当然“监事”,负责:

(1)对执行董事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签名):

  乙(签名):

  丙(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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