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924118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3.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虽不同于法律规定,但对民事诉讼具有规范作用,而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2011年11月,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民意,首次大修,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可用作呈堂证供。

释义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

编辑本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张)

法学原则相同。

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概念

  对于不同民事诉讼规范的区分,在于揭示其不同特点,掌握其不同的内容,在学习和运用中将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范密切结合起来,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具有安排科学,体例新颖,结构严密的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将有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制度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解释

民事诉讼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5号(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  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法发〔1994〕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法释〔1998〕14号,等等。

  在这些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该司法解释共320条(《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条文只有270条),从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据直至各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程序都作了规定。

《执行规定》共137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30条),对执行机构、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执行监督等问题作了规定。

《证据规定》共83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12条),对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简易程序规定》共3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为5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等问题作了规定。

《民事调解规定》共2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为7条)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如何具体进行、调解与和解的关系、调解异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内容最全面、丰富,实际上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它的出台,与我国司法机关的传统做法是一脉相传的:

国家颁布一部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一个落实该法律的司法解释,以使得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或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这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他司法解释,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就民事诉讼的某一个方面的具体制度或程序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毋庸置疑,这些司法解释对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或者加强法律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方面在民事诉讼实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它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国家在立法上的不足:

法律条文的过于概括或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司法解释来弥补。

同时也说明我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改。

而现行的这些司法解释,对我们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说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编辑本段特征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

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

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

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简称共有原则)有6个,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简称特有原则)有8个。

一、共有原则

  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这类原则有: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二、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8、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编辑本段图书信息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3月  ISBN:

9787503692659  开本:

16开  定价:

6.00元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公布,2007年进行了修正,对部分条款做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本)》在修正文本的基础上,对有修改的条款列出对照表,将1991年条款与新条款列表对比,并对修改的细节用黑体标注。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力度,相继修正或修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70余部法律,为便于渎者准确掌握修改过程,更好地学习理解法律的内容,我社特编辑出版了法律新旧对照本系列丛书。

  丛书对所有修正或修订的法律,均在权威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修改的内容,列出新旧对照表,使读者对该部法律的修改变动情况一目了然。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编辑本段首次“大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至今已经“20岁”了。

其间,只有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正,当时仅就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作了不到20处改动,与整部法律近270条的篇幅比起来,只能算一次局部修改。

2011年11月,民诉法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民意。

  在全国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案件中,刑事案件大约只有100万件,其他大都是民事案件,因此,这次民诉法修改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2011年11月19日,为了更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浙江省律师协会特别进行了一次修改研讨会,研讨会上,浙江律师力挺公民“诉讼权”。

民事纠纷调解

  新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  这受到参与讨论的浙江律师们的普遍质疑,大家认为不能一味强调调解的作用,应该以自愿为原则。

  如果当事人在来法院之前已经在自己家庭内部或社区进行了充分调解,但仍不成功,如今只求来诉讼,这时若仍一直调解而不立案,这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

  “就好比原本人家想要打车,你一定要把他送到公交站。

”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委主任、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律师说。

  陈昱律师则强调,这条草案应该详细补充调解的时间、次数和条件,另外,拒绝由法官来界定是否调解,而设立法庭之外的专门调解人员,尤其重要的是,调解时间不得超过七天的法定立案时间。

小额诉讼

  明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实行一审终审。

这是本次民诉法的大修内容之一。

  楼韬律师说,假如法庭审理一件5000元的案件,但是投入的财力、物力、人力是一万元,那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这样修订也是有道理的。

  “但是就个案来看,这条依然有不妥之处。

”楼律师解释道:

假如有人冤枉你借了5000元不还,判错了你也不能为自己继续上诉二审讨个说法,会有失司法公平。

  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委会副主任王全明律师认为这样虽然可以节约资源,但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建议实行二审终审。

新呈堂证供

  如果你今天在QQ聊天的窗口对某位网友说:

“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

”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现实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

”楼韬律师说,这次修订内容中增加了这个证据种类,也得到律师们的普遍认可。

  这就好比毛脚女婿领了结婚证,正了大名。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

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

而目前,法律上并不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

发电子邮件

  民诉法草案新增加的另一条也展现了互联网在诉讼流程中的新作用:

“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这就是说在法院留下自己固定的电子邮箱,法院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会将诉讼文书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你。

  以前,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邮寄的方式,但是这样既费时又费钱,而电子邮件符合大家现在的生活习惯,方便快速。

  而对于现在应用越来越广泛的微博能否成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楼律师并不看好。

他认为,邮件依然是一对一的、不公开的送达方式,能够留下证据固定和保存,而微博,在他看来还达不到法律规则的要求。

“将来能否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这要看今后的发展。

”[1]编辑本段[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