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与服务部迁址办事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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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与服务部迁址办事指导书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迁址办事指南
第一类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
一、范围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是指:
1、原址在地级市内的营业部,在同一地级市区内的迁址。
2、原址在县(县级市)内的营业部、服务部,在同一县(县级市)内的迁址。
其他情况以证监局的解释为准。
二、依据
1、《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2002年5号令)
2、《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三、程序
1、备案。
证券公司有迁址意向的,向我局书面报备以下材料:
(1)迁址备案报告;
(2)原址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2、我局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即可开展新址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必须在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3、开业验收(行政许可)。
筹建工作完成后,由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开业验收,经我局开业验收合格,取得开业验收批复后方可开业。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开业验收申请;(至少包括:
①原营业场所地址;②新址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③新址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
)
2、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3、信息系统商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4、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的批复;
5、证券公司出具的原址关闭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明。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证券公司申报,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证券公司申请报告必须是规范的公文。
第二类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迁址
一、范围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迁址是指:
1、证券营业部在江苏省内不同城市(地级市、县级市)之间的迁址。
2、证券服务部在同一城市所辖不同县(县级市)之间的迁址。
设有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辖区内迁址时,应在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证券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后,方可提出证券营业部的迁址申请。
其他情况以证监局的解释为准。
二、依据
1、《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2002年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