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926255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60 大小:48.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60页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60页
亲,该文档总共6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

实业银行

二○○五年十月

 

一、前言

订立《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做出的补充和修订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

指实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场外:

指通过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

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投资者通过场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容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四)投资目标:

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成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六)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发售时间及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国境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4、最低募集总份额:

2亿份。

5、最高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认购期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4、场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5、场外认购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首次认购金额、以及本基金认购期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关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以及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可选择前端认购费用模式,也可选择后端认购费用模式。

前/后端认购费率均不高于认购总金额的5%。

本基金具体的认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和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证券交易所为准,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价格。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在销售机构(网点)的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接受投资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提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进行金额或数量上的限制,有关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额、赎回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模式,也可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4、本基金的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围调整申购、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开始实施前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围,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项、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当日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基金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交易日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开办和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开始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