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了怎么办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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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失了怎么办Word格式.docx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的情况以及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予以记载并告知本人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情况的规定。

其中包括有效期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有效期满”是指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期限已满。

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期四种。

关于为何设置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作了释义,这里不再赘述。

公民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和公民的具体情况发放相应的、使用期限不同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所持有的使用期限不同的居民身份证,在其使用期限到期时,就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公民姓名变更”是指公民变更自己姓名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其中就包括公民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但是为了便于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对公民实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有利于公民自己的工作、生活的方便,公民在变更自己的姓名后,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居民身份证受到严重的损坏以致不能进行辨认的情况。

居民身份证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用于证明公民自己的身份。

如果损坏到不能进行辨认的程度,如从字迹和相片都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这种居民身份证已经失去了确切证明身份的作用了。

这时公民就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了。

  为了使申办居民身份证不因在办理过程中发生错误,而给公民个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和给有关部门造成管理上的麻烦,本款还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居民身份证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错误,一般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公民自己填写有误,造成了错误的发生;

二是由于公安机关具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居民身份证在登记项目中出现错误。

但不管是由于哪种情况造成的,根据这一规定,在发现错误后,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给予更正。

这样才能使公民所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真实反映公民的实际情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述原因发生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错误的,是由于公民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

如果是公民的故意行为,就属于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一种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如果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故意,就属于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因此,要将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对公民实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方面的管理,本款还规定,公民在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对公民进行居民身份证方面的管理,实行的是一人一证的管理。

持有多证的情况会给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因此,公民在领取新证时,必须要交回原证。

另外,根据本款的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公民在实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公民应当认真加以妥善保管。

但如果公民因不慎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就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这样,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在公民出行时,随时证明自己的身份;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为一旦丢失的居民身份证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很可能会给公民自己带来重大的损失,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不法侵害。

公安机关在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时,将对原来丢失的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实行注销。

但从公民要加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的角度考虑,自己的居民身份证还是应当加以认真妥善的保管,最好不要丢失。

公民在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也要经过规定的程序,如填写有关表格,说明情况,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和批准,才能给予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换领、换发或者补领的情况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其有效期为五年。

许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将会申请取得居民身份证。

因此,本条规定如果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包括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识别的,也可以享有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的权利。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是与公民的户籍紧密联系的,而公民的户籍应当是与公民的常住地址相一致的。

所以,公民常住户口的迁移也属于公安机关对公民实行居民身份证方面管理时所应当掌握的情况。

因此,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就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给予记载。

记载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户口所在地住址的变动情况。

这也是为了在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能及时正确地反映出公民当前具体住址的真实情况。

另外,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知情权,本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情况的同时,要告知公民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公民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要及时地为公民办理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为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主要三种情况。

其中“申请领取”是指公民第一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

“换领”是指按照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的情况;

“补领”是指该条规定的“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的情况。

为了体现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提高工作效率,本条对公安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高效率和高质量地做好工作,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

即: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对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公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拖延而造成损失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律根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六十天的时间仍然过长,建议再缩短。

最后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仍然是六十天,这是因为:

一、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身份证的时间是三个月,而新法规定的是六十天,已经缩短了一个月。

二、过去每个省(区、市)都设有几个制证所制证,为了保证身份证的质量,防止粗制滥造已经决定减少制证机构,集体制作,一般每个省只设一两个制证中心。

而且新身份的技术要求也比较高,办证的环节比以前多。

三、新的身份证法规定的办证期限指的是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并不是都要用六十天,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将尽量抓紧时间办理。

四、如果公民在申领身份证期间有紧急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还可以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另外,由于我国有些省份的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为此本条还规定,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最长时间为九十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公安机关就应当认真遵守,及时地为公民办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警察,本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民可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实践中,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事务的;

就会出现本人没有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身份和办理有关事务的情况,这样会给公民个人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本款规定了一项便民措施,即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作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补充形式和临时应急措施,对于便利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是十分必要的。

本款规定: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是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初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是换领居民身份证,即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正,换发新证。

三是补领居民身份证,即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对于公民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使用与正式居民身份证相同的编号,且临时居民身份证同样应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即公民可以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如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搭乘民航飞机、车船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办理银行存款、提取邮件、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社会活动。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有关事务时,需要证明身份的,经出示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且有关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随意查验和扣押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领取了正式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应当交回临时身份证。

  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曾经颁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对临时身份证的办理、使用和查验都作了一些规定。

本法公布后,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规定,因此,本款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文章的释义,相信您对▲▲身份证遗失了怎么办的处理有了全面的了解,身份证遗失应该立即申请补领,而为了方便公民在遗失身份证后依旧能够正常办理事务,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代而替之。

当领取正式居民身份证时,也要交回临时身份证。

若有其他的问题,您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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