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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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登记证》所载信息全国全省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发放、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残疾人的《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 《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或委托属地负责;其它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应查验《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

第二章  《登记证》发放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一)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三)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五)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六)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见附表1);

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

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见附表2)。

第八条 已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就业登记。

第九条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就业和计算工龄的重要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十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失地农民;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劳动者持《登记证》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认定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准确记录在《登记证》上。

就业援助对象凭《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办《登记证》时或之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4),通过社区三天公示确认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并在《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

对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和原因。

第十七条 持有《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登记证》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自发放之日起至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回,期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编号。

第二十条 《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在以适当方式公示后,经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并在补发的《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由政策享受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对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人员的《登记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三条 《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复申领《登记证》。

对违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和跨地区劳动者实施登记歧视,不执行《登记证》全国全省通用原则,未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纠正或向上举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须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鄂劳社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3、《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4、《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附件1: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2寸)

文化程度

民族

户籍性质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

户籍地址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国家职业资格

等级

就业类型

就业时间

就业单位

岗位(工种)

 

用人单位(签章)

年月日

 

灵活就业证明单位(签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用人单位(签章):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录用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常住地址

注:

本名册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就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各一份。

附件3:

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登记时间: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2寸)

文化程度

民族

户籍性质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失业前就业单位

失业前就业单位性质

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服务机构初审签章

年月日

 

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签章

年月日

 

县区以上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户籍性质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

政治面貌

民族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困难人员类别

□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 失地农民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残疾人

□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初审签章

年月日

 

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签章

年月日

 

县区以上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签章

年月日

附件5: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

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作为编码。

4.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420106,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

“4201062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钢印

〖栏目解释〗加盖《XX县(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

〖制作要求〗采用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制作单位规范格式

〖例〗“武汉市武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四)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

(1)农业;

(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

(1)初中及以下;

(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

(1)实现就业;

(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

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

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

(1)个体经营;

(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

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

(1)登记失业;

(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

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1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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