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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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船舶必须具有足够的干舷,这一认识很早就已被人们接受。

国际上早在1930年就制定了“国际载重线公约”,作为核算船舶最小干舷,限制船舶营运中装载吃水的规则。

现行的国际载重线公约是1966年签订的(简称“ICLL66”)。

国际海事组织1988年的议定书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进行了修订,该议定书于2000年生效。

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法规根据我国沿海实际情况制定了核算最小干舷的规则。

计算方法相对国际公约的规则作了一些简化。

船舶具有足够的干舷一方面可以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甲板上浪。

如果干舷太小,航行中甲板容易上浪,而甲板上浪造成的后果是船的重量增加,重心升高,初稳性高GM下降,并可能冲坏甲板上的设备及封闭设施,也影响船员作业和人身安全。

干舷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船的储备浮力,如果甲板上浪来不及排掉,或者船体开口的封闭设施被破坏而导致海水灌入船体,此时如储备浮力不足船就容易下沉,甚至发生沉没或倾覆。

船首甲板最容易上浪,为此,“载重线”法规还规定了最小船首高度。

一般干舷较小的海船设置首楼主要也就是为了减少首部甲板上浪,满足法规最小船首高度的要求。

规定船舶最小干舷主要从甲板淹湿性和储备浮力这二个基本点来考虑,与此相关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甲板淹湿性的因素

影响甲板淹湿性的因素很多,除了干舷大小以外,船在波浪中的纵摇和升沉运动的幅度,舷弧的大小和船首的高度、船体型线(特别是前体型线)、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就船舶在波浪中的运动幅度而言,显然与航区的风浪情况有密切关系,不同海区的风浪情况不同,同一海区在一年内各时期的风浪也不一样。

因此公约将世界海区按风浪条件划分成若干个“季节区”,同一海区在不同时期也可能分属不同“季节区”。

船在不同“季节区”内航行,要求的最小干舷不同。

“载重线”法规中所定义的季节区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冬、夏季属于不同的概念。

季节区共分为:

北大西洋冬季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区、夏季淡水区和热带淡水区。

淡水区是考虑淡水与海水密度不同对载重线的影响。

世界海区中各季节区的划分可查阅国际航行海船法规中“商船用地带、区域和季节期海图”。

我国沿海属于夏季区和热带区。

船舶载重线是按季节区来勘划的。

通常船舶的航线要穿越若干个季节区,因此,一般情况下,船舶将可能到达的季节区的载重线都勘划在载重线标志上。

(2)影响储备浮力大小的因素

船舶要求的储备浮力首先与船的大小有关,船长大相应的储备浮力应多些,干舷要求也大些。

除了干舷以外,封闭的上层建筑、舷弧以及船体的丰满度(CB)对储备浮力都有一定的影响。

封闭上层建筑和舷弧都形成了一定的储备浮力,它们的存在都是有利的。

方形系数CB的大小影响到储备浮力与排水量的比例,当CB较小时,船体水下部分较瘦,储备浮力(即水上部分)所占比例大,相反,CB大者,储备浮力所占比例小。

因此CB大的船最小干舷要求大一些。

此外,对于在甲板上装运木材的船舶,由于甲板木料货本身具有浮力且可阻挡甲板上浪,因此这类船舶的干舷要求也可适当降低些。

(3)水灌进主船体内部的可能程度

水灌进主船体内部的可能程度影响了储备浮力的有效性,如果这种可能性很小,所需的储备浮力也可减少。

法规在确定船舶的最小干舷时,将船舶分为“A”型船舶和“B”型船舶两大类。

“A”型船舶水灌进主船体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要求的最小干舷比B型船舶要小一些。

“A”型和“B”型船舶的定义如下:

“A”型船舶专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这种船舶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的完整性;

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来封闭;

载货空间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B”型船舶——达不到上述“A”型船舶各项条件的所有船舶。

(4)船舶的破舱稳性

船舶的破舱稳性好,即使船体破损水灌进主船体内部,船舶的安全性仍有保障,因此船舶的破舱稳性与最小干舷有关系。

载重线公约对船长超过150m的“A”型船舶提出了破舱稳性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船长大于100m的B型船舶如果破舱稳性满足有关的规定,则最小干舷也可以减小,直至可降到与A型船舶一样的干舷。

法规关于“载重线”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核定干舷的各种条件、最小干舷的计算、载重线标志的勘划等。

本节仅介绍国际载重线公约的部分主要内容,关于非国际航行船舶载重线的规定详见法规《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8]中第3篇的内容。

2.2.2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1)干舷与干舷甲板

干舷是指船中处从甲板的上缘量至有关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该甲板上所有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关闭装置,其下所有的舷侧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

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

应船东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选取较低一层甲板作为干舷甲板,但应符合有关的规定,此时干舷甲板以上那部分船体在计算最小干舷时视为上层建筑。

(2)船长(L)、船中和首尾垂线

船长是指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如果该水线以上的首轮廓线呈凹形(如球首),则凹形的最后一点作为量取船长的前端点,如凹形最后一点在该水线以下则不予考虑。

船中是指上述定义的L的中点。

首尾垂线是指定义L的前后端点的垂线。

需提醒注意的是,这里定义的船长与船舶主尺度中定义的船长不同,应根据型线图仔细确定,一旦出错,后续的计算都将有错。

(3)型深(D)与计算型深(D1)

型深(D)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计算型深(D1)是船中处型深加上该处干舷甲板的厚度,当露天甲板上设有敷料时,再加上按T(L-S)/L计算的值,其中T为敷料平均厚度,S为上层建筑总长。

(4)船宽(B)

除另有规定外,船宽B是指船舶的最大型宽。

(5)方形系数(CB)

方形系数按下式确定:

CB=▽/(L×

d1)(2.2.1)

式中:

d1=最小型深的85%;

▽——吃水d1处的型排水体积。

(6)上层建筑、封闭上层建筑和上层建筑有效长度(E)

上层建筑是指干舷甲板上从舷边跨到舷边或侧壁板离舷边向内不大于0.04B的第一层建筑。

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长度(S)是位于船长L范围内的上层建筑长度。

封闭上层建筑是指结构坚固,端壁及侧壁上的开口设有符合要求的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

当端壁开口关闭时,如上层建筑内的船员不能经过内部通道前往机舱和其它工作处所,则这些上层建筑不能视为封闭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有效长度(E)是指宽度从舷边至舷边,高度不小于标准高度的封闭上层建筑长度;

如宽度从舷边内缩,则其有效长度按长度中央处实际宽度与该处船宽之比修正减小;

如高度低于标准高度,则还需按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比例修正减小,超过标准高度则不予修正。

上层建筑标准高度见表2.2.1。

表2.2.1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m)

L(m)

≤30

75

≥125

后升高甲板

0.90

1.20

1.80

其它上层建筑

2.30

注:

中间船长标准高度用线性插值法求。

后升高甲板的有效长度,如它设有完整的前端壁,应为后升高甲板的长度,最长可达0.6L,如前端壁不完整,则应视为小于标准高度的尾楼。

(7)凸形甲板有效长度

凸形甲板是指干舷甲板上,其结构至少与上层建筑一样坚固,但不伸至舷边,其宽至少为船宽的60%以上的建筑;

如没有上层建筑,凸形甲板长度至少为0.6L。

凸形甲板的有效长度是将其全部长度按其平均宽度与船宽的比例折减而得,如果凸形甲板的高度小于表2.2.1中“其他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则还需以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比来修正减小。

(8)“位置1”和“位置2”

“位置1”是指在露天干舷甲板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2”是指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四分之一以后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9)船体开口的特别规定

为保证船体的密性要求,载重线公约中对船体开口和开口的关闭装置有详细的规定,这里列举主要的几点。

1封闭上层建筑上所有出入口的门要求风雨密,门槛高度至少高出甲板380mm。

2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和保持风雨密的措施要取得主管机关的认可。

3通风筒的开口除特别规定外,应有风雨密的封闭装置。

4空气管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

5舱口、出入口和通风筒等围板或门槛在“位置1”或“位置2”处的高度至少应满足表2.2.2的要求。

表2.2.2围板及门槛最小高度

项目

在“位置1”的高度

(mm)

在“位置2”的高度

舱口围板

600

450

机舱棚出入口的门槛

380

升降口通道的门槛

通风筒围板

900

760

(10)B-60型船舶

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这种船称为B-60型船舶。

B-60型船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对船员的保护设施和排水装置是足够的;

在“位置1”和“位置2”的舱盖符合有关要求;

船长不大于150m时,不包括机舱在内的任意一舱破损时,满足破舱稳性的有关要求;

船长大于150m时,机舱破损也应考虑。

(11)B-100型船舶

当基本干舷的减小值增大到B型船舶表列干舷和A型船舶表列干舷的总差值时(即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取为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这种船称为B-100型船舶。

B-100船舶的破舱稳性要求更高,破舱规定为:

船长不大于150m时,不包括机舱在内的任意相邻两舱破损时,应满足破舱稳性的要求,船长大于150m时,机舱作为单独浸水的情况也应考虑。

2.2.3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船舶最小干舷计算中,夏季最小干舷的计算是其他各季节区最小干舷计算的基础。

1.夏季最小干舷(Fmin)计算

Fmin=f0+f1+f2+f3+f4+f5(2.2.2)

f0——基本干舷,也称为表列干舷(mm);

f1——船长L<100m的B型船舶最小干舷的修正(mm);

f2——方形系数对最小干舷的修正(mm);

f3——型深对最小干舷的修正(mm);

f4——有效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最小干舷的修正(mm);

f5——非标准舷弧对最小干舷的修正(mm)。

按上式计算所得的Fmin<50mm时,取Fmin=50mm;

当在“位置1”的舱盖不符合“载重线”公约要求时,Fmin取不小于150mm。

对于不配备船员的非机动船舶,最小干舷可按计算所得值减小25%。

实船所取的夏季干舷(FS)应不小于Fmin。

式(2.2.2)中各项的计算如下:

(1)基本干舷f0

公约以船长为参数分别给出了A型船和B型船的基本干舷表,表2.2.3和表2.2.4分别是部分船长的A型船舶和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

表2.2.3A型船舶部分船长的基本干舷

船长

m

干舷

mm

m

50

443

65

639

80

841

95

1059

110

1293

125

1546

140

1803

51

455

66

653

81

855

96

1074

111

1309

126

1563

141

1820

52

467

67

666

82

869

97

1089

112

1326

127

1580

142

1837

53

478

68

680

83

883

98

1105

113

1242

128

1598

143

1853

54

490

69

693

84

897

99

1120

114

1359

129

1615

144

1870

55

503

70

706

85

911

100

1135

115

1376

130

1632

145

1886

56

516

71

720

86

926

101

1151

116

1392

131

1650

146

1903

57

530

72

733

87

940

102

1166

117

1409

132

1667

147

1919

58

544

73

646

88

955

103

1181

118

1426

133

1684

148

1935

59

559

74

89

969

104

1196

119

1442

134

1702

149

1952

60

573

773

90

984

105

1212

120

1459

135

1719

150

1968

61

587

76

786

91

999

106

1228

121

1476

136

1734

151

1984

62

77

800

92

1014

107

1244

122

1494

137

1753

152

2000

63

613

78

814

93

1029

108

1260

123

1511

138

1770

153

2016

64

626

79

828

94

1044

109

1276

124

1528

139

1787

154

2032

表2.2.4B型船舶部分船长的基本干舷

644

887

1172

1479

1793

2109

659

905

1190

1500

1815

2130

674

923

1209

1521

2151

689

942

1229

1543

1859

2171

705

960

1250

1565

1880

2190

721

978

1271

1587

1901

2209

738

996

1609

1921

2229

754

1015

1315

1630

1940

2250

769

1034

1337

1651

1959

2271

784

1054

1350

1671

1979

2293

1075

1380

1690

2315

816

1096

1401

1709

2021

2334

601

833

1116

1421

1729

2043

2354

615

850

1440

1750

2065

2375

629

868

1154

1771

2087

2396

表列的基本干舷实际上是“标准船”的夏季最小干舷。

该“标准船”具有以下特征:

光甲板(干舷甲板上无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

方形系数CB=0.68;

L/D1=15;

首尾具有标准舷弧。

通常实际船舶与标准船不一样。

因此式(2.2.2)中f1~f5是对“标准船”夏季最小干舷的修正。

如果B型船舶在“位置1”的舱口盖不符合载重线公约的有关规定时,基本干舷在表2.2.4所列值的基础上必须再增加一个数值,具体规定详见法规有关条文。

(2)L<100m的B型船舶干舷修正值f1

L<100m的B型船舶,其封闭上层建筑有效长度(E)小于船长的35%时,f1为:

f1=7.5(100-L)(0.35-E/L)(mm)(2.2.3)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f1=0

(3)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f2

(mm)(2.2.4)

当实船的方形系数CB≤0.68时,取f2=0

(4)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f3

(mm)(2.2.5)

当实船的D1<

L/15时,一般情况下取f3=0。

如果船中部具有长度不小于0.6L的封闭上层建筑,或具有全通的凸形甲板或具有延伸全船的分立封闭上层建筑与凸形甲板的组合体时,干舷可按式(2.2.5)计算结果减小(即f3取为负值)。

此情况下如果上层建筑或凸形甲板的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则干舷减小值f3应乘以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比值。

(5)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f4

(mm)(2.2.6)

——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总有效长度等于L时的干舷减小值。

当L=24m,

=-350mm;

L=85m,

=-860mm;

L≥122m,

=-1070mm;

中间L值的

用插入法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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