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恢复线下培训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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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恢复线下培训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2.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应急处置组

1.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流程,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发热(体温≥37.3℃)、感冒、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学员异常处置工作;

2.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并完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负责成立师生追踪隔离和医疗救治、现场应急处置和定点医学观察工作小组等,迅速应对校外培训机构疑似病例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巡查督查组

从总校抽调人员组成。

负责巡查督查已同意恢复线下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培训以及未批开展培训和无证培训机构。

  二、审查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审查范围。

截止2020年5月22日第一批申请恢复线下培训并符合防疫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审查内容。

根据《省拟恢复面向中小学生线下培训机构检查评估表》要求进行审查。

  (三)审查流程。

机构申请→街道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组初审达标→市人民政府校外培训机构评估审查组复查合格→南州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成立评估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精准制定恢复线下培训工作方案。

接收校外培训机构提交的恢复线下培训申请并组织辖区教育、卫生、民政、市场监管、派出所等部门进行初评,将初评达标的培训机构资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负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二)街道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求,强化行业监管;

2.统筹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落实部门联防联控工作责任。

每个培训机构必须自行聘请一名全职驻校医生,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教育部门明确一名社区干部、一名警察、一名教育行政干部作为定点联系包保人员,明确责任义务。

对从湖北等重点疫区返回的师生和近期有过国际旅行史的师生,必须进行核酸和CT检测(费用自理),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复课第一天,定点包保人员要全天在机构,协助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顺利复课。

  四、培训机构恢复线下培训工作准备

  

(一)制定恢复线下培训工作方案。

各培训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恢复线下培训工作方案。

  

(二)摸清培训学员及教职工底数。

精准掌握继续在本机构参加培训学习的学员数量。

对已放弃培训或拟转入其他校外培训机构的学员,培训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新招收的学员和教职员工,要精准掌握其健康情况,教职工花名册(即附件2市校外学科类、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托幼机构教职工花名册)、学员花名册(即附件3市校外学科类、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托幼机构学员花名册)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完善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生活条件。

培训机构对照《省拟恢复面向中小学生线下培训校外学科类、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托幼机构检查评估表》,对本机构生均占地面积、教学及行政用房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食堂条件、师资队伍等条件进行准备并形成自评报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

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立即整改。

  (四)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

按要求制定“八项制度”,即:

新冠肺炎疫情报告制度、学员晨午(晚、课前)检制度、因病缺课缺勤登记与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心理咨询与干预制度、外来人员入机构管理制度和校园清洁与学习生活场所消毒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五)开展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排查。

培训机构要精准掌握教职员工和学员及与其共同居住人员的健康状况和行程动向,对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武汉市旅居史的教职员工及学员,持有健康绿码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合法证明的,到我市后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返校返岗,不再隔离;

无健康绿码或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合法证明的,一律实行到我市集中隔离14天,并进行2次核酸检测;

对境外来黔教职员工、学员入境后一律实施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已在省外隔离14天的,到我市后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阴性者可正常返校返岗,培训机构要建立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档案,做好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全覆盖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动态管理。

根据健康状况确定返机构人员名单,坚决杜绝教职员工和学员带病、带隐患返机构。

所有返机构的教职员工和学员均需签订健康承诺书,并收集健康码。

  (六)做好教职员工储备。

凡申请恢复线下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通知在外地的教职员工和学员安全有序返回办学场所所在地。

所有返回的人员,要在返机构前14天向培训机构及社区申报,并自觉居家隔离观察。

不符合返机构返岗条件不得提前返机构返岗。

返机构返岗教职员工纳入机构防控日常管理。

  (七)做好防控物资储备、隔离观察场所设置等工作。

恢复线下培训前至少准备可供两周使用的防控物资并保障持续配备,多渠道自主筹集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口罩、红外体温检测仪及体温计等防控储备物资,安排专人管理,科学、安全存储。

设置隔离(健康)观察室,按标准完成隔离(健康)观察室物资配备及环境消毒。

明确隔离(观察)办法、要求,明确落实与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以备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健康)观察。

  (八)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培训机构要清扫和消毒所有场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加强机构场所的通风,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调整清洁和消毒频率,按照不同场所的特点开展预防性消毒,对门岗区、教学区、图书馆(室)、卫生间、生活垃圾站等重点区域加强防控监管,确保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九)加强办学场所安全管理。

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根据学员数,合理设置入机构通道和体温检测方式,保证学员能有序、分散进入办学场所。

严格落实办学场所封闭式管理,做好进出通道的管控,恢复线下培训前学员一律不得提前进入办学场所。

符合返机构返岗条件的教职员工和确因防控工作需要进入办学场所的人员进入办学场所时,必须严格落实查验身份、体温检测、入机构信息登记等流程,落实卫生措施后再进入办学场所,严禁任何人带病进入办学场所。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学场所。

  (十)调整培训计划。

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完善延迟培训工作方案,摸排教师情况,保证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做好新进教职员工和学员的健康审核工作。

  五、培训机构应抓好恢复线下培训后返校工作

  

(一)及时通知引导。

恢复线下培训时间确定后,认真落实错峰、分批开展培训的要求,培训机构及时将恢复线下培训通知、课时安排、注意事项及联系人告知每一位学员及家长,确保每一位学员和家长知晓机构相关工作安排及防控要求,分班分批有序安排学员恢复线下培训。

  

(二)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教职员工、学员和家长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引导教职员工、学员和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做好科学防护。

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教职员工、学员和家长法律意识。

  (三)做好个人防护。

符合返机构条件的教职员工和学员在返机构时,落实好返机构途中防护措施,注意做好个人防护,避免长时间逗留在人群聚集的场所。

要妥善保存旅行票据信息,以配合可能的密切接触者的调查。

到办学场所按培训机构要求报告、登记相关信息,填写健康卡。

  (四)强化门岗区管理。

符合返机构条件的教职员工和学员应分批、有序返机构。

未按规定时间返机构的,经汇总后重新安排返机构时间。

  六、培训机构切实开展好恢复线下培训后工作

  

(一)保持办学场所环境卫生。

做好消毒通风,对教室、办公室、门厅、楼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进行消毒,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提供餐饮服务的,提倡自带餐具、分段错峰、分餐进食,避免聚集。

及时补充物资储备,及时采购补充口罩、消毒液等消耗性物资,保证消毒清洁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全力做好服务保障。

  

(二)加强安全管理。

无关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培训机构,凡是进入人员一律进行登记、扫码、测温、消毒,学员分班分批到机构、离机构,切实防止机构门口交通拥挤及学员和家长大量聚集。

合理安排学员课间分区域分散活动,减少交叉接触。

加强家长接送行为的宣传教育和管理,通知家长培训前测量学员的体温,凡有咳嗽、发热等症状者一律不得接受培训并及时告知。

引导家长在培训机构门外合适地点接送学员,家长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聚集、不交谈,即送(接)即走,一律不进入办学场所。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

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个人防护与消毒等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

普及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督促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自身防护,按要求佩戴口罩,及时洗手,保持清洁卫生和充足睡眠,适当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四)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制度。

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报告制度、学员晨午(晚、课前)检制度、因病缺课缺勤登记与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宣传和健康教育制度、心理咨询与干预制度、外来人员入机构管理制度和校园清洁与学习生活场所消毒制度,密切监测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状况,做好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全覆盖监测工作,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动态管理。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按时、精准向街道中心校报送,不得漏报、迟报、瞒报。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履行责任,全力做好服务保障。

继续强化联防联控,做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确保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人员组织到位、情况摸排到位、物资保障到位、应急措施到位、自查自纠到位、联防联控到位。

  (五)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

如发现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如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和异常情况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联系街道办事处卫生防疫部门请求指导处理,协调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安排专人负责与接受隔离的教职员工或学员的家长联系,掌握其健康状况。

  (六)规范培训行为。

亮证办学,机构应把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悬挂(放置)在明显位置,供培训学员及家长查验。

持证上岗,培训机构的教师,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信息及资格印证材料进行公示。

凭证参训,学员一律持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培训。

规范内容,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不组织集中备课。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定,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应急处置

  

(一)及时就诊、送诊。

教职员工或学员中若出现发热(体温≥37.3℃)、感冒、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应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室隔离,并立即上报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校外培训机构应急处置组,由校医用水银温度计进行两次体温检测,确定热情况后,校外培训机构应急处置组报教育系统防控领导小组应急处置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指示送市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结合医嘱做好处置工作。

  

(二)启动应急预案。

如有师生被诊断为新型肺炎患者,立即报告市防控办和市教育局,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配合市防控办做好疫情处置,协助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调查、采样、密切接触者筛查、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如有师生被认定为密切接触者,校外学科类、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托幼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集中医学隔离。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班级、年级、学科或全机构停课等措施。

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终末消毒等工作。

  (三)严格复课审查。

精准掌握隔离师生健康情况和解除日期,隔离期满后,持解除隔离证明,经校外培训机构复核确认登记后,方可复课返机构。

患病的师生病愈后,持病愈返机构证明,经查验复核确认登记后,方可返机构。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师生返岗返机构核查、机构园环境消杀、机构周边环境整治及交通保畅、晨(午、晚)检、食堂防控、教育教学、后勤(物资)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组,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外培训。

培训教师是班级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履行责任,狠抓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上下齐心协力,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教育教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强化督查指导。

街道督查组将对全办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防控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工作不严不实的,立即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意识。

疫情期间,执行战时纪律,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完成各项工作措施,对落实防控措施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九、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托幼机构相关要求

  1.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校外托管机构复工复园参照本方案执行;

2.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校外托管机构的审查流程为:

机构(园)申请→街道办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组初审达标→市人民政府校外培训机构评估审查组复查后批准复工复园;

3.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校外托管机构午托园均不得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

4.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托幼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5.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及托幼机构提供睡房须达到幼儿园睡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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