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935068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390 大小:199.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90页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90页
亲,该文档总共39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39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docx

商事仲裁国际惯例

前言

前言

为发挥和保证商事仲裁的上述优势,推动商品经济的顺畅发展,一些国

家在其商品经济制度初建之时即重视仲裁立法和扶植常设仲裁机构的建立并

促进其发展。

现在,几乎所有实施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仲裁

法并拥有世界性或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其中一些发达的市场经

济国家还注意顺应时势不断修订和完善其仲裁法,其常设仲裁机构也同步地

推陈出新其仲裁规则,从而不仅推动这些国家国内商事纠纷的普遍高效且合

法合理的解决,也使这些国家保住了或争取到了世界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这些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国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令人效法的影响性,为

区域性乃至全球性仲裁惯例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

可以说,这些国家仲裁

法和仲裁规则中的很多规定本身就代表了商事仲裁的国际惯例,因此,以《商

事仲裁国际惯例》命名的本书理应介绍这些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

另一方面,进入

20世纪以后,各国之间的商事交往日见密切化,国际化

的商事纠纷也随处可见,为推动这类纠纷的顺利解决,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利

益,商事仲裁制度的区域性或全球统一性运动也就应运而生。

到目前为止,

这场运动已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果,有很多国家参加或接受的仲裁公约或仲

裁规则已为数不少。

这些公约或仲裁规则之所以具有全球性或较大的区域

性,是因为它们都是对国际社会中受到广泛承认的仲裁惯例的总结。

因此,

本书的论据也离不开这些仲裁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

还有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是,仲裁法、仲裁公约和仲裁规则与它们所体

现的国际惯例皆是静止的死规定,它们的具体运用才直接与商事仲裁当事人

的利益有关并对其他从事商事实务的人们有借鉴作用,因此,本书对一些重

要的仲裁原则、规则或惯例都辅之以案例加以说明。

最后,应予承认的是,尽管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世界上具有良好

的声誉,并已实际成为世界上国际商事仲裁主要中心之一,但我国目前尚无

独立的统一的仲裁法,国内的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惯例大相径庭,国内从事

商事活动的人们关于国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意识并不很强烈,

这种状态严重影响了我国学者对商事仲裁国际惯例深入研究的兴趣。

因此,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现成的参考资料较少,加之时间仓促、水平有限等原因,

内中的错误、漏洞肯定不少,敬请读者指正。

张圣翠屠天峰

 

《国际经济惯例丛书》序言

《国际经济惯例丛书》序言

1993年11月

14日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苦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以邓小平同志

1992年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

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

体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

"

根据中共中央的这一决定,1993年、1994年我国经济改革的力度大大加

强,一系列重大的经济改革措施陆续出台,而且这一系列改革均有一个共同

的趋势:

在保证我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正逐步向国际经济惯例

靠近,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

比如,已经出台的,以核算损益为核心的全面

会计制度改革;以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为核心的外汇制度改革;以

分税制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以建立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等

等,及很快将出台的,以社会、企业、个人各负其责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的改革;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核心的证券法规,等等,无一不是如此。

际经济惯例对于中国人来说,已不是"远在天边",而是"近在眼前",仅

就这一点讲,我们出版这套大型的《国际经济惯例丛书》就有着深远的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正日益国际比。

1993年

12月

15日,经过

7年零

3个月的

艰苦谈判,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正式结束。

一百多个缔约方一致同意,

在近年内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

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占世界人口

的四分之一,如果到

21世纪,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量达到世界平均水

平,那么,这个量将占世界经贸总量的四分之一。

可见,中国经济尽快进入

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国尽快"复关"和成为既将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

创始国之一,不仅对中国经济,而且对世界经济都是举足轻重的。

很明显,要完成中共中央所提出的:

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

制的伟大历史任务,要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

外向型经济。

中国的一切企业(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

服务企业,甚至文化企业)和企业家、贸易家、金融家等都必须投身到世界

市场经济的大海中去,去行船,去搏击风浪。

而要在世界市场经济的大海中

行船,首先得了解和熟悉我们过去所不了解和不熟悉的世界市场经济,要懂

得世界市场经济活动的"交通规则"--国际经济惯例。

这就和参加国际体

育竞赛一样,你要上场比国际经济惯例,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的习惯做法,

或者说,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在相互间经济贸易中自愿遵循的各

种约定俗成的规矩。

它是在一些国家国内经济惯例和经济法的基础上产生,

通过千百万次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逐渐形成的,至今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际经济惯例的内容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各个环节。

 

其中成文的部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各种习惯做法加以集中和系统化,并

进行修改和补充而制订的世界性的(多由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其他世界性组织

制订)、地区性的或国家集团范围的公约、协定、规则等;其中不成文的部

分,则是大多数经贸当事人自愿地经常采用的习惯做法。

国际经济惯例,无

论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只对自愿约定遵循它的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由于国际经济惯例已经为各国经贸所普遍接受,它实际

上起着规范国际经济贸易行为的作用,它所采用的一些名词、术词实际上已

成为"世界语言"。

只有按照国际经济惯例行事,人们才能参与国际经贸活

动并且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否则会寸步难行,或者遭受损失。

由于国际经

济惯例是千百万商品生产者在无数次商品经济活动中共同总结、提炼出来

的,是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的一系列规范,它事实上是人类文明

的重要成果。

其中成文的部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各种习惯做法加以集中和系统化,并

进行修改和补充而制订的世界性的(多由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其他世界性组织

制订)、地区性的或国家集团范围的公约、协定、规则等;其中不成文的部

分,则是大多数经贸当事人自愿地经常采用的习惯做法。

国际经济惯例,无

论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只对自愿约定遵循它的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由于国际经济惯例已经为各国经贸所普遍接受,它实际

上起着规范国际经济贸易行为的作用,它所采用的一些名词、术词实际上已

成为"世界语言"。

只有按照国际经济惯例行事,人们才能参与国际经贸活

动并且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否则会寸步难行,或者遭受损失。

由于国际经

济惯例是千百万商品生产者在无数次商品经济活动中共同总结、提炼出来

的,是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的一系列规范,它事实上是人类文明

的重要成果。

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介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环

节的惯例,本丛书打算出版

50至

60个品种;丛书的内容将涉及重要的国际

经济组织和条约,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各个环节的具体运作,主要国家和地区

的经贸惯例和法规。

丛书的编写力争达到客观、实用、可读的要求,即客观、

全面、如实地介绍国际经贸惯例,做到历史和现状相结合,国际上的"大同"

和国家、集团、地区的"小异"相结合;不着重进行理论分析和学术探讨,

主要是向读者提供关于国际经济惯例的知识,给读者以实际的指导,使读者

懂得怎样做;结构紧凑,叙述清楚、语言准确,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读者都

能阅读和应用。

本丛书已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图书出版计划。

薄一波同志为丛书题写

了书名,表示了对丛书编辑出版的关心和支持。

八位知名的经济学家、法学

家、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担任了丛书的顾问,给予了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来自香港、广州、深圳、北京、上海、贵阳、昆明等地的二十多名经济学教

授、研究员、经济政策研究者、企业家、经济书刊资深编辑等组成了编委会。

编委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丛书的编辑工作,约请最合适的作者撰写书

稿,努力达到丛书的编写要求。

但由于国际经济惯例范围很广,含义尚无统

一的界定,国内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丛书可能出现缺点、错误,存在问

题和不足。

我们殷切地希望各方的读者对丛书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国际经济惯例丛书》编委会

 

第一章商事仲裁概述

第一章商事仲裁概述

商事仲裁(CommercialArbitration)是指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在相互

间的商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之前或之后,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自愿地将他

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他们以协议的方式选定的第三人(称仲裁人或仲裁员)审

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双方皆有拘束力裁决的一种制度。

在上述概念中,"商事"一般都被作广义理解。

根据对全球有重大影响

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脚注解释,"商事"并不只限于商业活

动,而是包括买卖、代理、祖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交易、投

资、银行、保险、项目开发、合营和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运或旅客运

输等一切经济活动。

此外,上述概念中的"第三人"既可以为单个人,也可

以是数个人组成的仲裁组织(称仲裁庭)。

仲裁很早就被用来解决民事与商事等私法关系性质的争议。

1347年,英

国的一份年鉴中即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同一时期,瑞典的某些地方还在正式

法典中承认仲裁为解决商事争议的合法方式。

1697年,英国正式公布了仲裁

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门仲裁法之一。

其后,实行商品经济制度的各国也

纷纷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有关仲裁的法律与法规,承认仲裁的法律地位。

结果,民间常设的仲裁机构应运而生,它们还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其中

的某些仲裁机构具有很高的世界声誉。

进入..20世纪,商事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出现了全球或区域统一化运动,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重大成效。

在实际中,

商事仲裁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而在国际商事争议

中,仲裁已成为最常用的解决手段。

商事仲裁如此受到青睐是由其特点决定的。

归纳起来,商事仲裁有如下

几种主要特点。

一、与协商、调解等其他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手段相比,商事仲裁具

有一定的强制性

无论是协商还是调解,其过程与结果皆以当事各方一致同意为基础。

协商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协商或调解的,协商或

调解过程只好终止。

即便协商或调解取得了当事各方一致同意的争议解决方

案,但是,事后任何当事一方反悔了,其他当事方仍然不能根据该解决方案

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换句话说,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的争议解决方案即

便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皆属公正,任何国家的法律也未赋予它们可强制执行的

效力。

与协商或调解不同的是,仲裁程序一经开始,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皆无

 

权单方面终止仲裁程序,即便有某当事方不参加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仲裁

庭(或独任仲裁员)仍有权作缺席审理和作成裁决。

除少数仲裁程序或裁决

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严重不当等情形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

多数场合下皆赋予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即在仲裁裁决中,获有利

裁决的当事方可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商事仲裁裁决。

权单方面终止仲裁程序,即便有某当事方不参加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仲裁

庭(或独任仲裁员)仍有权作缺席审理和作成裁决。

除少数仲裁程序或裁决

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严重不当等情形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绝大

多数场合下皆赋予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即在仲裁裁决中,获有利

裁决的当事方可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商事仲裁裁决。

只有在当事人与商事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有关的仲裁

机构才有权对该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

当事人都无权强迫另一当事人接受商事仲裁,任何仲栽机构也无权管辖该争

议。

此外,商事仲裁的自愿性还体现在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

规则等的选择上,即存在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地

点、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规则等。

商事诉讼则不具备商事仲裁的上述特点。

在无商事仲裁协议或诉讼管辖

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当事方都可不经其他当事方的同意,将有关商事争议提

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和判决。

该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不是当事人的自愿协

议,而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此外,在商事诉讼中,任何当事人都无权按自己

的意愿指定或选择审判机构、审判员、审判地点和审判程序等。

三、商事仲裁还具有快速、简单、灵活等特点

由于仲裁员具有裁决权,因此商事仲裁可以避免协商或调解中经常出现

的久商或久调不决的弊病。

另一方面,由于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大多不仅借

熟法律,而且还精通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商事仲裁裁决有时可能

要比诉讼判决更合情理而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商事仲裁一般都不公开审

理,因此,尽管很多国家规定,仲裁员得依法裁决,仲裁员在具体案件的处

理过程中仍然得以运用各种手段快速、简单、灵活地处理问题,而商事诉讼

大多公开审理并依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

此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

认商事仲裁的一裁终裁制,而商事诉讼在很多国家得至少两审终审,因此,

商事仲裁不仅省时,而且在很多场合下也省钱。

 

第二节商事仲裁的类型

第二节商事仲裁的类型

一、根据是否依法进行,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一般仲裁(Gen-eraI

Arbitration)和友谊仲裁(DeFactoArbitratlon)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仲裁。

国内商事仲裁依

照的法律自然应是当事人所属国或所在国法律。

但是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入

大多分处于不同国家,在仲裁时武断地适用某一国法律或某一国际公约或惯

例肯定会不被有关国家所承认,这就涉及到适当地选择法律问题。

依世界各

国的通行作法,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时所应依据的

实体法,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仲裁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时,仲裁庭或仲裁员

可以按照其认为可以运用的冲突规则,适用某种准据法。

但是日本法律却规

定,在当事人无协议选择准据法时,仲裁庭应考虑案情,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来决定准据法,只是在无法探明当事人的真意时才依行为地法为纠纷的准据

怯。

不过,应予指出的是,尽管"意思自治"是确定准据法的一项最基本的

原则,但各国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准据法与该商事交易具有一定的客

观联系,并且不能违背在客观上与商事交易合同有实质联系的国家或地区强

制性的法律规定,亦不得违反仲裁地所属国的公共秩序。

在推定当事人真实

意图时,仲裁庭应将自己设身处地地置于一个正直的通信达理的商人环境中

设想,他在与该案类似的情况下是如何选择准据法的。

并且在作这种考虑时,

还要考虑到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因素,如合同的缔约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

所地、公司的登记地及合同主要事项的性质等。

最后特别应予强调的是,各

国皆认为,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准据法,仲裁庭都应考虑到合同的具体条件、

国际上通行的贸易惯例及一些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

(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

世界上承认友谊仲

裁制度的国家很多,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

萄牙、瑞士、希腊、土耳其、阿根廷、古巴,罗马尼亚、乌克兰、匈牙利、

波兰等。

一些有影响的商事仲裁公约与《仲裁规则》也规定了"友谊仲裁"

制度,如《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关于解决各国与其他国家民

间投资争端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调

解和仲裁规则》、《美国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不过,由于友谊仲裁不必依据法律,而所谓"公平合理"原则并无客观

的硬性标准,因此,友谊仲裁的裁决结果很可能因人(仲裁员)而异。

正是

因为考虑到友谊仲裁的这种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大多数英美法系的国家和世

 

界上最具权威的《瑞典仲裁法》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等至今尚

未采纳友谊仲裁制度。

即便在那些承认友谊仲裁制度的国家,它们的法律和

仲裁规则仍强调:

友谊仲裁须以当事人间的明示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

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员)可以按"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则仲

裁庭(员)只能依照有关法律作出裁决。

界上最具权威的《瑞典仲裁法》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等至今尚

未采纳友谊仲裁制度。

即便在那些承认友谊仲裁制度的国家,它们的法律和

仲裁规则仍强调:

友谊仲裁须以当事人间的明示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

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员)可以按"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则仲

裁庭(员)只能依照有关法律作出裁决。

由临时设立的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

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这种临时机构的任务是一次性的,

即审理裁决完该纠纷后,该机构即告解散。

由于这种机构是因个案而临时设

定的,因此往往缺乏仲裁所必须的配备(如专门的办公住所,文件的记录、

送达、存档等),这类机构一般也无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因此,争议的各

方当事人还得就仲裁程序进行协商。

由此可见,临时机构仲裁很不方便,所

以越来越少的当事人选择这种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

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多数

常设仲裁机构还配备有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并力仲裁提供相应的

辅助服务。

常设机构的上述诸多优势使之成为商事纠纷尤其是国际商事纠纷

的最常见的解决处所。

常设仲裁机构中还有一种属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范围的仲裁机构,如

伦敦黄麻协会仲裁署、比利时安特卫普咖啡仲裁处、荷兰油类油脂和油料种

子贸易协会仲裁庭等。

这类仲裁机构的收案范围一般具有封闭式的行业特

征,即它们主要受理行会会员间与特定行业有关的纠纷。

三、依仲裁的所属关系,商事仲裁可被分成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

内国仲裁是指仲裁的各要素(争议的标的,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仲裁

人的国籍或住所,仲裁适用的准据法、仲裁地点等)皆属同一国家。

这种仲

裁即是其所属的内国仲裁。

很多国家规定,内国仲裁得依内国的实体法和仲

裁法。

涉外仲裁是指仲裁的各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仲裁。

由于这种

仲裁具有涉外性,因此,为便于对外经贸交流,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

不强制要求这种仲裁只能适用内国实体法和仲裁法,而是规定它们适甲有关

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应予指出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内国商事仲裁制度与涉外商事仲裁制度

并无多大实质差别。

这些国家的商法和商事仲栽法对其内国和涉外商事纠纷

 

的仲栽都是同样适用的;它们的仲裁机构对其内国和涉外的商事纠纷也适角

同样的仲裁规则。

当然,由于涉外商事仲裁涉及的问题大多比内国商事仲裁

问题复杂得多,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大多也有针对性地对涉外仲裁作出一些

特别的规定,如涉外仲裁的域外效力、对他国涉外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等。

的仲栽都是同样适用的;它们的仲裁机构对其内国和涉外的商事纠纷也适角

同样的仲裁规则。

当然,由于涉外商事仲裁涉及的问题大多比内国商事仲裁

问题复杂得多,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大多也有针对性地对涉外仲裁作出一些

特别的规定,如涉外仲裁的域外效力、对他国涉外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等。

四、依仲裁机构的所属关系,商事仲裁又可分成民间仲裁、行政仲

裁和半官方仲裁

民间仲裁是指承办的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的组织,和政府机关没有体制

上的隶属关系,这些组织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亦不属国家立法。

目前,世界上

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民间商事仲裁制度,这些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只不过是

对民间商事仲我的承认和监督而已。

在我国,只有贸促会下设的对外经贸仲

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涉外仲裁才属民间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承办仲裁的机构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其仲裁员亦为国家

指定的官员,这种仲裁机构所遵循的仲裁规则属国家立法的一部分。

我国目

前的内国商事纠纷的仲裁仍属行政仲裁,它属于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

济下的仲裁制度模式。

半官方仲裁是介于民间和行政仲裁之间的一种仲裁制度。

英国的伦敦仲

裁庭即属此类,该仲裁机构虽设在具有民间性质的商会之中,并属于商会的

一部分,但其成员却是由商会理事会和市议会共同指定的。

以上是关于商事仲裁类型的四种主要划分方法。

此外,某些国家还根据

其他标准来划分商事仲裁。

如英国《1979年仲裁法》将商事仲裁中的海事、

保险、交易所的货物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称作特种仲裁,其他商事仲裁则归

为非特种仲裁。

对国内或国际的特种商事仲裁,当事人如欲排除英国法中的

仲裁裁决上诉复审制度,他们就得在原来的有关合同中作出不适用英国法的

规定,或者在仲裁开始后达成不适用英国法的协议,除这两种情况外,其他

排除英国法的仲裁裁决制度协议一概无效。

但是,对非特种的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却可以随时达成不适用英国法的协议。

 

第三节世界上有影响的商事仲裁法

第三节世界上有影响的商事仲裁法

一、关于商事仲裁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内立法

1.瑞典仲裁法

瑞典的仲裁法源远流长。

前面曾提到,早在

14世纪,瑞典就已从法律上

确立了仲裁制度。

1887年,瑞典制定了第一部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瑞典现

行的仲裁法是

1929年制定并于

1976年作出修订的《仲裁法》和《关于外国

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法律》。

瑞典的仲裁法对国内和外国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资格及其任命、

仲裁程序、国内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都作了清晰简洁的规定。

从中可以

看出,瑞典是一个非常尊重当事人间私法关系自治原则和推崇仲裁的国家。

当然,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瑞典的仲裁法也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监督和

干预之权,但总的说来,瑞典仲裁法中的任意性规则居多,当事人有很大的

自主决定权,加上瑞典悠久的仲裁传统所积累的权威经验、政治上的中立,

使得瑞典成为世界上著名的仲裁之地。

很多国家商事纠纷的当事人,特别是

以前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进行商事交易的当事人,都选择瑞

典作为仲裁地,以瑞典的仲裁法作为仲裁的程序法。

2.法国仲裁法

法国的仲裁法被收编在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之中,很多其他的大陆

法系国家也效法这种立法体例。

法国现行的仲栽法是其新民事诉讼法典中的

最后四篇,共

57条,其中的最后两篇是通过

1981年

5月

12日的第

81-500

号法令增补的。

法国仲裁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商事仲裁区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对国内仲裁,法国仲裁法设定了很多限制,如国内仲裁只能适用法国法,在

国内仲裁中法人不得担任仲裁员,仲裁庭不能由双数人员组成等。

但对国际

仲裁,法国仲裁法却表现出极大的宽容性,意思自治原则、友谊仲裁作法等

皆受到充分承认,仲裁人不仅可就事实与法律问题作出决定,而且即使忡裁

人有明显的错误,法院也不能推翻仲裁裁决。

法国法对国际仲裁的唯一禁止

性规定便是国际仲裁裁决的作成及其执行不得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如仲裁

 

裁决不能要求被诉人清偿赌债,仲裁裁决不得仅仅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并

为他方当事人所不知的证据文件作出等。

正是由于法国法的上述诸多规定,

使得法国长期保持着国际商事仲裁主要中心之一的地位。

此外,法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