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子商务角度看供应链管制的未来发展赵洁电子商务例文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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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对策 ﻭﻪ一、引言ﻭ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的商务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体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
目前,亚马逊、京东、淘宝等已经成为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主要的购物选择。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BusinesstoBusiness)层次,是指通过网络在自动交易平台上完成的企业间的商务活动;
二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BusinesstoConsumer)层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上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完成订购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B2B电子商务和B2C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比如供应链管理(SCM)、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B2B电子商务是在上下游企业之间从事的网络商务活动,因此这种模式对企业之间的供应链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1]。
在B2B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不仅要协调企业内计划、采购、制造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还要与包括供应商、承销商等在内的上下游企业紧密配合。
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企业供应链管理究竟带来了哪些具体的影响?
目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供应链管理发展现状是什么?
面临着什么问题?
未来的发展趋势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理论体系和方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围绕着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结合这一背景,对电子商务对供应链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研究提供一些新的参考。
ﻭﻪ二、电子商务环境对供应链管理的影响分析
ﻪ电子商务对企业的信息流、产品流、资金流等均带来了影响。
由于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的实施,导致企业供应链管理必须适应新出现的业务流程、信息流转等方面的变化。
总得来说,电子商务的实施对企业供应链管理将带来如下的影响:
ﻭﻪ1、改变了供应链的结构ﻭ电子商务的运用,加强了供应链上各个企业的一体化倾向,可以帮助企业突破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交易距离与界限,使企业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组成单元。
电子商务同时也改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使得企业能以更低的成本加入到供应链联盟中。
通过Internet,生产商可以不经过分销商和零售商直接将产品卖给消费者,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节约了运输和销售费用,降低了库存和营业费用等。
ﻭﻪ2、改变了客户、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流ﻭ电子商务帮助企业创建了一条畅通于客户、企业内部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流,为供应链上合作企业之间的协调一致、同步运作提供了技术平台,为供应链无缝、高效运作创造了条件:
供应链内部企业之间的广泛信息交流不仅完善了供应链的信息结构,也使得供应链内部决策过程更透明、更有参与性,因而使得决策更趋合理,从而提高企业管理信息的效率。
ﻭ3、增加了企业供应链的柔性[2] ﻭﻪ在传统商务环境下,由于供应企业与需求企业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手段,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节点企业很难迅速改变原来的生产计划,因而容易造成行动滞后于市场变化的速度,从而丧失了市场机会。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能够通过互联网迅速了解变化情况并与它的供应商进行联系,变更采购计划,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从而带动整个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随之变化,使得整个供应链的柔性增强。
ﻪ4、提高了信息共享度ﻭ当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了解市场动态,掌握客户需求变化,并且要在竞争中知己知彼,简言之就是要做到信息共享,信息技术的应用是推进供应链系统中信息共享的关键。
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制定供应链运作的信息支持平台,如集成条形码、数据库、电子订货系统、射频识别、电子数据交换、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交换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一体,构建企业的供应链信息集成系统。
ﻭ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实施供应链管理的问题分析ﻭﻪ电子商务的实施对企业供应链管理带来了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分析如下。
ﻭﻪ1、企业管理模式问题ﻭﻪ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思维仍占据主要地位,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
长期以来,企业为了更好地实施内部管理与控制,一直采取“纵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即企业除了建立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企业外,还对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其他企业采取投资自建、投资控股或兼并的方式。
但是,纵向一体化管理观念使得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虽齐全,但受到职能分派的制约,各自为政,实行垂直型的管理,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企业的信息传递效率,而且无法解决“透明度”问题。
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核心业务与信息效率,这并不是仅仅依靠企业电子商务的实现就可以解决的,不从企业观念的根本问题上改革是达不到治本的目的的。
随着我国企业与世界的接轨和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传统的管理模式必然遭受到严重的冲击。
ﻭﻪ2、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协作以及利益分配问题
ﻪ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协作要以信任为基础,相互信任对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信任危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供应链企业合作关系的良性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组织之间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更加频繁,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也由单一渠道转变为多渠道,合作程度日益加深,组织之间不断融合,组织边界越来越模糊,最终整个价值链重新整合,形成一个虚拟的大企业。
企业间不仅存在如何加强协作的问题,还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各个企业都非常关心的问题,那就是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其中,利益分配是否公平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它直接影响了供应链上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企业间的良好协作。
ﻪ3、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安全问题 ﻭﻪ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是以计算机网络尤其是以Internet网络为基础的,企业信息化、区域信息化、行业和国家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赖以实施的基础。
尽管近几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就总体而言,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中还处于局部的、较低水平的应用。
信息与网络基础设施的落后局面是影响我国实施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障碍[3]。
ﻭﻪ四、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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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企业管理模式ﻭﻪ为了更好地实施供应链管理,我国的企业以及政府都需要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计划经济管理的思想,树立和强化市场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台措施时应大力宣传,普及相关知识;
相关从业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熟悉国际惯例和新兴物流技术以及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思想,跟上国际水平,同时了解入世后国家政策的变化,促进管理方式与国际接轨。
解放思想,提高合作意识,改革组织机构,建立面向市场的组织系统及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从而为创建畅通无阻的供应链做好准备。
ﻭﻪ另外,由于“纵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已经很难在当今市场竞争环境下获得所期望的利润,为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企业不得不由多年来一直奉行的“纵向一体化”转向“横向一体化”的思维方式,这说明企业在面对变化迅速且无法预测的市场时,不得不采取许多先进的制造技术与管理方法,企业的管理理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横向一体化”思维方式的核心思想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即企业只需注重自己的核心业务,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将非核心业务交由其他企业完成,实施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取得竞争优势ﻭﻪ
(二)改善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协作问题 ﻭﻪ为加强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协作,各企业必须进行内部改革,从自身做起,建立良好的信誉,从而带动整条供应链上企业协作的良性发展。
在此过程中,企业要着眼于大局,对现有企业进行产权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提升企业服务水平,以服务和信誉开拓市场、赢得市场,解决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信任危机问题。
此外,企业还应建设现代化销售网络,完善商品配送中心的服务功能,注重多种功能的重新整合,在硬件不太发达的现状下,还应当注重发展先进的信息处理功能,尽量避免企业间因信息不充分而带来协作上的困难。
ﻪ在企业加强协作的同时,还应注意解决好供应链各环节成员的利益分配问题。
一方面,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中各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可以按照各自在“虚拟组织”中扮演的角色和参与的环节,以及“重要程度”进行综合平衡,通过协商确定分配原则,确保公平性;
另一方面,针对这一全新的营销与管理模式,要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和寻求“共赢”的利益分配策略。
ﻪ(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ﻭ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技术对供应链管理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为使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供应链管理,我们必须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具体措施为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大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教育培训、加强对信息化应用水平的考核和监管力度、加大对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投入等等。
此外,还应加快电子商务的推广力度,电子商务的应用直接影响到供应链管理的运作水平,政府要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加强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制定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保持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
企业也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让电子商务真正地发挥作用。
只有我国社会整体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才能有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
为了使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管理实施的环境更加安全、可靠,就必须解决好网络技术的应用与信息安全这一对永恒的矛盾。
所以,国家在制定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时,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策略和技术培训,加大网络安全保护基础设施的研发支持力度。
ﻭﻪ五、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管理的未来趋势 ﻭﻪ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企业供应链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Internet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已从过去的B2B、B2C逐步走向了C2C模式,同时,供应链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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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成化供应链 ﻭ所谓集成化供应链管理,是指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摒弃传统的管理思想和观念,通过信息技术把所有供应链成员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进行整合,并看作是一个整体的功能过程而开发的供应链管理功能[4]。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集成化供应链管理将成为供应链管理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它通过将大量分散的企业连接成一个动态的、集成的、虚拟的、全球性的供应链网络,使渠道安排从一个松散地联结着的独立企业的群体,变为一种致力于提高效率和增加竞争力的合作力量,从而增加渠道的整体竞争力,消除传统供应链管理松散无效率的弊端。
由于我国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国内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供应链管理仅仅局限于基本的产、供、销管理,未能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未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供应链,其结果将使我国企业失去竞争力。
所幸的是我国实施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的各项支撑技术及配送业、零售业、仓储运输业等环节都有了良好的发展,即集成化供应链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理念在我国已具备实施的基础。
因此,我国企业应利用数据共享程序以及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对现有的供应链进行改造和集成,以便在未来的经济全球化竞争中保持和扩大核心竞争优势,开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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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动供应链 ﻭﻪ移动供应链管理(MobileSupplyChainManagement,简称MSCM)已经成为目前最为新颖、最为高效的供应链管理模式[5]。
移动供应链管理基于供应链管理平台,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各种移动设备、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对围绕提供某种共同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企业的特定关键资源进行随时随地的管理,从而帮助实现整个渠道商业流程优化的一种新的供应链管理方式。
移动供应链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供应链上信息的使用限制,提高了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效率,增加了信息共享的机会,减少了信息录入的错误率,并以此提升了供应链上企业和客户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能力,让供应链流程更加精确、更加流畅,对我国供应链管理的优化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ﻭ(三)绿色供应链ﻭﻪ绿色供应链管理(GreenSupplyChainManagement,简称GSCM)是在整个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效率的一种现代管理模式[6],它以绿色制造理论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基础,涉及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和用户,其目的是使得产品在从物料获得、加工、包装、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最小、资源效率最高,使供应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优化。
绿色供应链管理把环境整合到整个供应链中,并结合制造技术、控制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新的应用技术,综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优化,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说,绿色供应链是一种可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的管理模式,它是企业发展的新的战略模式,是我国企业供应链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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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星航空破产案看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一会儿山穷水尽,一会儿柳暗花明,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简称东星航空)破产案好似一幕热闹的大戏,从2009年初上演至今。
由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法制办、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破产管理人是否合法的问题曾一度成为媒体乃至社会关注的焦点。
东星集团有关人士曾宣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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ﻭﻪ 一会儿山穷水尽,一会儿柳暗花明,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简称 东星航空)破产案好似一幕热闹的大戏,从2009年初上演至今。
东星集团有关人士曾宣称,管理人应该从管理人名册中选择,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并通过成为注册管理人,而现在的政府部门作为管理人名不正言不顺。
对此,管理人成员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律师则认为,《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19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张杰律师还指出,由于这一案件牵涉面较广,又是我国第一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因此,政府才成立清算组,法院才会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时决定以清算组为管理人。
ﻭﻪﻭﻭ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经验,突破性的创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我国破产立法具有历史性意义。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从东星航空破产案中对破产管理人问题吵得沸沸扬扬来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仍有不断完善之必要。
本文拟通过对一些国家与地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立法规定,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不足和立法建议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与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完善我国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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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一、破产管理人概述ﻭﻪﻭﻭ破产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对于管理人的称谓,各国没有统一的名称,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称为管理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受托人或托管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中折中称为 破产代表。
管理人概念本身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人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财产清算分配的机构,因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人。
广义的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和解等工作。
我国旧破产立法中的清算组是狭义的管理人,仅适用于破产清算活动,而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则是广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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