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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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

县地税局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建立全区地税系统涉税网络舆情监测、宣传、引导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涉税网络舆情,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手机以及其他智能化、多样化便携式移动终端等新兴舆论媒体,针对我区地税机关、税收工作、税收政策、税务干部等方面,引起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事件、现象和问题,网民公开表达和传播的态度、观点、意见、要求等情感表达。

主要以文本、视频、图片、音乐等表现形式,涉及网络新闻、论文、评论、跟帖、留言、微博(Blog)、手机短信等内容,以及通过论坛(BBS)、聊天室、即时通讯网聊(QQ群、MSN)等传播的内容。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三条全区地税系统涉税网络舆情事件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涉税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地税局成立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税系统涉税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对全区地税系统网络舆情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税收网络舆情动态,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工作。

舆情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局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兼任,确定1名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网络舆情联络员,具体负责对各地网络舆情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地、州、市地税局要相应成立涉税网络舆情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第五条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中,当事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网络舆情处置工作负总责,发挥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网络舆情联络员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控和信息接收、转办及上报工作,对舆情事件处置负责转办、督办、考评等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对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舆情事件,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网络舆情管理和工作人员,根据舆情所涉及到的业务和工作职责,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应对小组,组织网络宣传员队伍,从第三方聘请专家学者等组建网络舆情智囊团,具体负责网上涉税舆情的宣传引导和协调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包括舆情监测、舆情研判、应对处置、后续处理等过程。

第一节  舆情监测

第八条 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建立各级地税机关网络涉税舆情监测机制,安排网络舆情联络员通过重点监控、关键词搜索、专用监控软件等方式,广泛搜集各类涉及本单位地税工作舆情信息,做好网络舆情日常监测。

第二节 舆情研判

第九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要研究涉税网络舆情发展趋势、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分析对税收工作的潜在影响和风险,确定舆情的等级和影响程度,针对性地提出舆情的应对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条 根据网络舆情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和重大两个级别。

(一)系统内的某个人员或单位(集体)作出的行为,在网络上流传,但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属于一般级别。

(二)系统内的某个人员或单位(集体)作出的行为,引起网络广泛关注,在社会一定范围内产生轰动和重大影响,严重损害我区地税形象的信息,属于重大级别。

第三节 应对处置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不同等级的舆情事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及时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舆论危机作出快速反应和应对。

第十二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在发现负面网络舆情事件后,根据舆情等级,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开展调查核实、上报舆情、严格程序、正面回应、消除影响等过程。

第十三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要迅速对突发舆情事件所报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舆情来源及详情,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网络舆情报告制度,网络舆情联络员监测发现与本单位有关舆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一)一般级别网络舆情。

事发地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处置,并将调查报告、结果向上级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二)重大级别网络舆情。

事发地舆情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重大舆情预案,组织召开相关成员会议,根据信息所反映的事件性质,组成舆情应对小组,核实具体情况,研究应对办法,并将调查情况、研判结果、处置方案上报区局网络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局根据上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税舆情指导小组;3天内,事发地舆情应对小组要将调查结论、应对措施、处理效果等情况向区局提交报告。

第十五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舆情领导小组要严格规范舆情信息的发布、审批程序,根据事件调查结果,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和内容,重大舆情事件报区局舆情领导小组审定。

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宣传纪律,不能擅自进行网络评论、透露有关舆情信息、随意处置把握不准的情况,要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确定的方向,统一言论口径,减少负面影响,防止事态恶化。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口径一致,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各项权威信息。

(一)第一时间在新疆地税网站主页上发布权威信息。

(二)组织税务新闻发言人发布,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发放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澄清事实,表明态度,稳定公共舆论和平息事件。

(三)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

(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发布权威消息。

(五)建立并通过各级地税机关博客、微博、论坛、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组织网络宣传员对网上舆情进行收集、整理、作正面舆论引导。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舆情,采取合适的方式回应,有效化解负面舆情信息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一)对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类网络舆情,及时收集、整理,妥善研究处理,组织网络宣传员跟帖回复。

(二)对网民反映的地税工作问题情况属实,或有一定根据的批评性网络舆情,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解决现实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重点,直面问题,勇担责任,组织网络宣传员及时跟帖回应,表明态度,主动道歉,公开处理结果,理顺和稳定公众情绪,扭转不利声音。

(三)对网上举报我区地税系统干部,但线索不很明晰的网络舆情,要及时回应,跟踪深挖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给民众有一个明确解决问题预期,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

(四)对媒体的不准确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恶意中伤或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的有害信息,要力争在第一时间客观、准确地发布事实真相,公开辟谣。

(五)对于蓄意破坏、恶意反复炒作,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澄清事实真相,从源头上控制信息的进一步传播,舒缓社会公众的情绪,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 针对不良网络舆情信息,要积极开展相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一)加强与党委宣传部、网管部门、新闻出版、公安机关、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工作指导与支持。

(二)积极与当地主要新闻网站和社会知名网站沟通,特别是与首发信息网站的沟通,力求通过良好的沟通工作,有效引导舆论和遏制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三)要与首发信息人沟通,掌握其发布原由,了解事件情况,正确回应其诉求,及时化解有关矛盾,防止其反复发布。

第十九条 消除影响,积极做好舆论公关。

(一)一般网络舆情危机。

直接与网站或信息发布者沟通,或与网站的上级主管、主办单位沟通,申请删除负面新闻相关网页,控制网络媒体的声音。

(二)重大网络舆情事件。

以发函方式发给各大网站,要求撤除网络负面新闻;对于重大的恶意网络负面信息,报请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察处(网络警察)协助处理清除;对于恶意诋毁的信息,组织网络宣传员通过回复大量正面信息,压倒负面舆论影响,或利用法律方式,发表正面法律声明,强调追究法律责任,引导舆论正面方向。

第四节 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事件基本平息之后,事件发生地地税机关要对舆情继续跟踪、责任追究和总结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要持续对事件进行处理,采取各种措施淡化舆情,控制和缓和舆情危机,防止舆情再次爆发,直到事件最终完成处理。

对重大舆情,当地舆情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局舆情领导小组汇报处理进展情况。

(一)继续监控。

网络舆情联络员持续对网络进行监控,及时掌握网络出现的舆情转化,并及时将新舆情报告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继续引导。

要继续安排网络宣传人员对网络出现的言论进行正面引导。

(三)继续沟通。

保持与发信息人和信息涉及的他人进行沟通,争取通过良好沟通最终达成事件完全彻底平息。

网络舆情的传播得到有效控制,网上和社会负面影响得到基本消除,经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终止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网络反映情况属实的负面舆情,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反映强烈的涉及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要迅速执行工作问责,惩戒不作为或有问题的干部,果断处理相关责任人,迅速平息公众舆论和关注焦点,避免再次造成公众舆论热点、形成舆论矛盾焦点。

第二十三条 舆情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舆情危机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整个舆情事件的处置情况、经验教训要及时总结,进一步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推动税务管理和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持续发展。

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区局。

区局将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通报,以督促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从经费、硬件设备等方面为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充分调动网络联络员、宣传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及时报告舆情信息、有效化解舆情危机的干部职工和单位予以嘉奖表彰。

第二十六条 行政问责:

(一)对监测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负面信息在网络蔓延的单位和个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在处置过程中,积极性低、责任心不强、处置措施不力,而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的当事单位,对该单位的负责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对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进行批评,责令整改。

(三)对已引起网络热议,但当事单位仍没有及时上报和开展处置的单位,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涉税舆情管理具体制度。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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