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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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细则
××××××(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考核办法
2012年03月
××××××(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发电企业、煤矿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过程管理,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当月公布考核结果,每季度统一结算兑现安全生产奖;年底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及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计算得分;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的发放不占各单位的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统一拨付、考核。
第五条由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6.1发电企业
6.1.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6.1.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6.1.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6.1.4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6.1.5不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1.6不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6.1.7不发生影响供热的责任事故;
6.2电力建设项目单位
6.2.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6.2.2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设施损毁事故;
6.2.3不发生因基建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
6.2.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6.2.5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6.2.6不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3生产煤矿
6.3.1井工煤矿:
6.3.1.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6.3.1.2轻重伤率不超7‰,其中轻伤率不超5‰,重伤率不超2‰。
(千人负伤率以在册员工为基数)
6.3.1.3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
6.3.1.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6.3.1.5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6.3.1.6不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3.2露天煤矿:
6.3.2.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6.3.2.2轻重伤率不超4‰,其中轻伤率不超3‰,重伤率不超1‰。
(千人负伤率以在册员工为基数)
6.3.2.3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
6.3.2.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6.3.2.5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6.3.2.6不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4基建煤矿
6.4.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6.4.2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
6.4.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6.4.4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6.4.5不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4.6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设施损毁事故;
第七条每年集团公司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指标。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考核到位,保证生产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事故界定标准
第八条事故按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事故管理标准》界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目标奖惩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奖励具体数额由各单位奖励基数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条每季度奖励基数
10.1发电企业
奖励基数=Σ(单机奖励基数×机组台数修正系数)+员工人数奖励基数
10.1.1单机奖励基数按单机容量等级确定,具体如下:
600MW等级22.5万元
200MW—350MW等级15万元
100MW等级7.5万元
100MW以下3.75万元
100MW及以上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台机组增加3万元。
新投产机组按投产月数计算。
10.1.2机组台数修正系数
同容量等级的多台机组从第2台开始,对单机奖励基数按以下系数进行修正:
机组
第1台
第2台
第3台
第4台
第5台及以上
修正系数
1.0
0.9
0.8
0.7
0.6
10.1.3供热发电企业,每个发电企业在第一、四季度另增加奖励基数10万元,负责供热二次管网管理的单位在第一、四季度另增加奖励基数3万元。
10.1.4员工人数奖励基数,200元/人季度,员工人数按在册人数为准。
10.1.5新能源公司(含基建),每季度9万元。
10.1.6××××××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管理),每季度2万元。
10.2电力基建工程
不发生安全目标确定的事故,每季度奖励项目建设单位10万元。
10.3生产煤矿
不发生安全目标确定的事故,井工矿每季度按季度原煤产量吨煤奖励1元;露天煤矿每季度按季度原煤产量吨煤奖励0.8元。
10.4基建煤矿
10.4.1井工:
不发生安全目标确定的事故,每季度奖励12万元;
10.4.2露天煤矿:
不发生安全目标确定的事故,每季度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考核
考核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煤矿非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考核四项内容。
11.1人身事故考核
11.1.1员工人身伤亡事故考核
电力企业:
发生员工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20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200万元,并扣除当季度全额安全奖;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1200元,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每轻伤1人,扣罚人均4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井工煤矿:
发生员工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10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100万元,并扣除当季度全额安全奖;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60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每轻伤1人,扣罚人均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露天煤矿:
发生员工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20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200万元,并扣除当季度全额安全奖;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1200元,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每轻伤1人,扣罚人均4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1.1.2外委工程人身伤亡事故考核
11.1.2.1责任性外委工程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企业:
发生承担责任的外委工程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1200元,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4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每轻伤1人,扣罚人均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井工煤矿:
发生承担责任的外委工程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6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60万元;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轻伤1人,扣罚人均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露天煤矿:
发生承担责任的外委工程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12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120万元;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4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每轻伤1人,扣罚人均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1.2.2非责任性外委工程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企业发生非主要责任的外委工程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200~4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井工煤矿:
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100~2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20万元;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露天煤矿:
每死亡1人,扣罚人均200~4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40万元;每重伤1人,扣罚人均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1.3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考核
各单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每发生1起,扣罚人均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扣除当季度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每发生1起,扣罚人均60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每发生1起,扣罚人均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2设备事故考核
各单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扣罚人均20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200万元,并扣除当季度全额安全奖;各单位发生负非主要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扣罚人均200-12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120万元;各单位发生人为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扣罚人均200-4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40万元。
各单位发生非人为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扣罚人均100-2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20万元。
11.3煤矿非伤亡事故考核
煤矿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次扣罚人均400-8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30万元。
煤矿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次扣罚人均200-400元,最高处罚不超过20万元。
11.4、其它事故考核
11.4.1火灾事故
各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扣罚人均400-80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扣罚人均100-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4.2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影响供热的责任事故、危及电网运行的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等,按照情节与性质严重程度和按责论处原则,比照人身和设备事故考核条款考核。
11.4.3对一类障碍的考核
发电企业一类障碍发生次数应小于等于0.5次/台年
11.4.3.1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小于等于两台机的发电企业,每超过1次,扣罚人均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只列入本季度考核,下季度不重复扣罚。
11.4.3.2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大于两台机,小于等于4台机的发电企业,每超过1次,扣罚人均160元,最高不超过16万元,只列入本季度考核,下季度不重复扣罚。
11.4.3.3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大于4台机的发电企业,每超过1次,扣罚人均120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只列入本季度考核,下季度不重复扣罚。
11.5相同原因的重复性事故的考核
本单位重复发生相同原因引起的事故,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评比中连续得分落后的,或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不好的,扣罚6-20万元。
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项重大安全隐患罚款1000-20000元,每发现一项一般安全隐患扣罚400-1000元。
第十三条对瞒报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扣除当季度安全奖。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奖励
在重点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奖励3-10万元。
第五章安全生产先进表彰
第十五条为量化评价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计算得分。
评价得分=安全目标考核得分+日常安全管理得分
第十六条安全目标考核
安全目标考核得分基础分为100分,评价条款分为否决性、考核性条款两部分。
16.1否决性条款
发生员工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责任性重大交通死亡事故。
16.2考核性条款
16.2.1人身事故
16.2.1.1发生其他人身死亡事故,每起扣20-30分;
16.2.1.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起扣10-20分;
16.2.1.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每起扣5—10分。
16.2.2设备事故
16.2.2.1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小于等于两台机的发电企业,每发生1次一般设备事故扣20分。
16.2.2.2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大于两台机,小于等于4台机的发电企业,每发生1次一般设备事故扣16分。
16.2.2.3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大于4台机的发电企业,每发生1次一般设备事故扣12分。
16.2.2.4电力项目建设单位每发生一次设备事故扣16分。
16.2.3对发电设备一类障碍的考核
发电企业一类障碍发生次数应小于等于0.5次/台年
16.2.3.1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小于等于两台机的发电企业,一类障碍每超过规定次数1次扣10分。
16.2.3.2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大于两台机,小于等于4台机的发电企业,一类障碍每超过规定次数1次扣8分。
16.2.3.3发电厂装机总台数大于4台机的发电企业,一类障碍每超过规定次数1次扣6分。
16.2.4煤矿事故
16.2.4.1煤矿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次扣20分。
16.2.4.2煤矿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6.2.4.3煤矿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每发生一次扣5分。
16.2.5其它事故
16.2.5.1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扣20分;
16.2.5.2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影响供热的责任事故、危及电网运行的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等,按照情节与性质严重程度和按责论处原则,比照人身和设备事故考核条款扣分。
第十七条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17.1各单位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中折合成百分制的平均得分。
17.2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完成出色,为集团公司赢得荣誉,加5—20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评选条件及评奖个数:
19.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依照安全评价得分排序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每年评选不超过三个。
19.2安全生产标兵单位:
在当年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基础上评选,每年评选不超过两个。
被评为标兵单位的,不再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19.3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可推荐一个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19.4安全监督先进个人:
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可推荐一个安全监督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表彰标准如下:
20.1对安全生产标兵单位给予表彰,颁发奖牌。
连续三年被评为标兵单位由集团公司颁发纪念奖杯。
20.2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0.3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0.4对安全监督先进个人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0.5对以上获奖单位与个人推荐参加集团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表,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科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