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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工业用地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工业用地

第八条工业项目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2—5指标《工业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达到250万元/亩(关于贯彻落实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09】113号>);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饮料制造业

≥1.0

16

烟草加工业

≥1.0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4

金属制品业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大型公共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工业区驻区工业项目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实体基础高度不超过0.5米,整体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2米。

(仓库、电厂、水厂、化工项目等有特殊安全、环保需要者除外)

第九条产业项目驻区公共标准

(一)入区项目要符合现代化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废气、废渣、废水、余热可实现再利用,主要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入区项目应与示范区的水资源相适应,符合节水要求。

(二)入区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区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主体项目应是产业链的重要节点或关键环节,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应有利于产业链延伸,有利于循环经济产业网络的形成,有利于《工业区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

(三)入区项目要符合工业区空间布局要求,项目选址与《工业区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一致,以保障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产业网络的形成。

第十条钢铁及深加工项目驻区标准

(一)驻区钢铁项目必须是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的项目,工业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鼓励建设钢材深加工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20亿元以上,年加工能力达到50万吨以上。

(二)驻区项目吨钢可比能耗应低于650千克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4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7.5%以上。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清洁生产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先进企业等级。

第十一条石化产业项目驻区标准

(一)建设大型炼化一体化装置,炼油能力应不低于1000万吨/年,乙烯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年。

鼓励围绕产业链条延伸,生产环境友好型下游化工产品和高端化学品。

鼓励利用电厂余热余压,新上大型海水淡化装置。

除利用首钢京唐公司及唐山地区焦化厂炼焦单元副产品实施焦炉气综合利用、煤焦油深加工和粗苯精制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鼓励建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

(二)石化项目主要化工装置能耗、水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7%以上,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

在满足环保条件的前提下,高端精细化工品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强度标准。

第十二条装备制造业项目驻区标准

(一)鼓励发展10万吨级以上的修造船、海洋工程装备、电动汽车、新能源设备、港口装备及其他新兴、重型装备等项目。

船舶修造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其他装备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应不低于5亿元。

投资强度应不低于每亩250万元。

(二)鼓励驻区项目采用绿色制造技术,实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兴制造工艺,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清洁生产。

第十三条现代港口物流业项目驻区标准

现代港口物流业项目驻区标准由投资强度、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平均存储周期、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七项控制指标构成。

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七项指标。

物流项目分类如表3-2

表3-2物流项目分类及其代码表

组面

类目/子类代码

类目/子类名称

内容

A

设施类型

 

A1

堆场

无遮盖的货物堆存场所。

A1.1

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

A1.1.1

集装箱重箱堆场

集装箱重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

A1.1.2

集装箱空箱堆场

集装箱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

A1.2

散货堆场

堆存各类散货的堆场。

A2

特种仓库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

A2.1

冷库

在低温条件下保藏货物的仓库。

A2.2

危险品仓库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常见的危险品仓库包括石油库、液化石油气仓库、民爆器材仓库等。

A3

立体仓库

货架高度超过7米,且层高超过9.5米,并使用高架叉车或其他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货架仓库。

A4

普通仓库

上述各类仓库之外的其它仓库。

一般技术设备比较简单、所储存商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

B

 

业务类型

 

B1

配送

处于供应链的后端,将货物从物流节点直接送达目标客户使用者或营销者的物流业务类型。

B2

中转

处于供应链的中段,将货物由一个物流节点转发到另一个物流节点的物流业务类型,通常涉及到交通方式的转变或运输车辆的转换。

B3

分拨

处于供应链前端的集货和散货,并将货物由单个物流节点分发到多个物流节点的物流业务类型。

B4

保税监管

针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实行保税或出口监管的物流业务类型。

B4.1

保税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物流业务类型。

B4.2

出口监管

针对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监管仓储的物流业务类型。

B5

快递

承运方将托运方指定在特定时间内运达目的地的物品,以最快的运输方式运送和配送到指定的目的地或目标客户手中的物流业务类型。

组面

类目/子类代码

类目/子类名称

内容

C

 

货物品种

 

C1

粮油产品

包括各种粮食、食用油料及制品。

C2

水果蔬菜类、肉类、蛋类及水产品

包括各种水果蔬菜、畜禽兽肉及制品、蛋类和水产品。

C3

钢铁材料

包括钢材、生铁、钢锭、钢坯等。

C4

交通运输设备和机械装备及其零配件

包括各种交通运输设备、机械装备、器械及其零配件。

C5

纸张及纸制产品

包括各种纸板、机制纸、手工纸、加工纸及纸制品。

C6

食品烟酒、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纺织品及皮革制品

包括酒、饮料、茶、食品、玩具、音像、体育用品及其它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布匹、服装、鞋帽、皮毛及其制品等。

C7

电子、通讯产品

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零件、附件等。

C8

药材及医药产品

包括药材和中、西成药等。

C9

家具、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及木材制品

包括各种原木、锯材、人造板材、木制品、各种家具及建筑装饰材料。

C10

非金属矿物产品、化学工业产品

包括玻璃及制品、陶瓷及制品、橡胶及制品、塑料及制品、其它化工产品。

C11

矿物性建筑材料

主要指砂石、石料等。

C12

主要指原盐和加工盐。

C13

集装箱

 

C13.1

集装箱重箱

集装箱重箱。

C13.2

集装箱空箱

集装箱空箱。

  注:

1.根据目的和相关要求,本标准中采用的物流项目分类以土地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物流项目分类共分设施类型、业务类型、货物品种三大组面,各组面下细分类目,部分类目下细分一或二级子类。

    3.物流项目分类代码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组面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类目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各层级以阿拉伯数字和前置下圆点(.)组合表示。

(一)物流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3-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表3-3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类型及代码

推荐值(元/平方米)

A1

堆场

 

A1.1

集装箱堆场

 

A1.1.1

集装箱重箱堆场

≥1155

A1.1.2

集装箱空箱堆场

≥715

A1.2

散货堆场

≥825

A2

特种仓库

 

A2.1

冷库

≥3035

A2.2

危险品仓库

—*

A3

立体仓库

≥3243

A4

普通仓库

≥2035

  注:

1.国家对各种危险品仓库的建设已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在本标准中不再针对危险品仓库另设投资强度控制标准,该类物流项目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建筑面积(堆场类项目按用地面积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建投资、设备投资、信息系统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款等土地获取成本)。

(二)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应当不低于表3-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表3-4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控制标准

类型及代码

推荐值

C1

粮油类产品

≥1.7t/m2

C2

水果蔬菜类、肉类、蛋类及水产品

≥0.8t/m2

C3

钢铁材料

≥4.2t/m2

C4

交通运输设备和机械装备零配件

≥0.9t/m2

C5

纸张及纸制产品

≥1.5t/m2

C6

食品烟酒、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纺织及皮革工业品

≥1.1t/m2

C7

电气、电子、通讯产品

≥1.1t/m2

C8

药材及医药产品

≥1.1t/m2

C9

家具、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及木制品

≥1.2t/m2

C10

非金属矿物产品、化学工业产品

≥1.2t/m2

C11

矿物性建筑材料

≥12.5t/m2

C12

≥2.0t/m2

C13

集装箱

≥1.1t/m2

C13.1

集装箱空箱

≥0.4TEU/m2

C13.2

集装箱重箱

≥0.2TEU/m2

B3/B5:

C

分拨/快递:

所有货物

对应货物类型推荐值×40%

(三)平均存储周期应当不高于表3-5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表3-5平均存储周期控制标准

类型及代码

推荐值(天)

B1:

C1/12

配送:

粮油类产品/盐

≤14

B1:

C2

配送:

水果蔬菜类、肉类、蛋类及水产品

≤2

B1:

C3

配送:

钢铁材料及有色金属类

≤13

B1:

C4

配送:

交通运输设备和机械装备零配件

≤34

B1:

C5

配送:

纸张及纸制产品

≤31

B1:

C6

配送:

食品烟酒、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气、纺织及皮革工业品

≤28

B1:

C7

配送:

电子、通讯产品

≤10

B1:

C8

配送:

药材及医药产品

≤48

B1:

C9

配送:

家具、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及木材制品

≤13

B1:

C10

配送:

非金属矿物产品、化学工业产品

≤28

B1:

C11

配送:

矿物性建筑材料

≤5

B2:

C

中转:

所有货物

≤6

B3:

C

分拨:

所有货物

≤2

B4:

C

保税监管:

所有货物

 

B4.1:

C

保税:

所有货物

≤9

B4.2:

C

监管:

所有货物

≤7

B5:

C

快递:

所有货物

≤0.25

  注:

在一定时期内,库存物品从入库到出库的平均时间,即仓储货物平均存储时间。

(四)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应当不低于表3-6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表3-6有效仓储面积比例控制标准

类型及代码

推荐值

A1

堆场

 

A1.1

集装箱堆场

 

A1.1.1

集装箱重箱堆场

≥0.6

A1.1.2

集装箱空箱堆场

≥0.6

A1.2

散货堆场

≥0.6

A2

特种仓库

 

A2.1

冷库

≥0.7

A2.2

危险品仓库

—*

A3

立体仓库

≥0.6

A4

普通仓库

≥0.6

  注:

有效仓储面积比例是指除去消防通道、叉车通道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面积外,实际可用作存储空间的面积占总仓储面积的比值。

(五)容积率应当不低于表3-7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表3-7容积率控制标准

类型及代码

推荐值

A1:

B

堆场:

所有业务类型

A2:

B

特种仓库:

所有业务类型

 

A2.1:

B

冷库:

所有业务类型

≥1.4

A2.2:

B

危险品仓库:

所有业务类型

A3:

B

立体仓库:

所有业务类型

≥0.5

A4:

B

普通仓库:

所有业务类型

 

A4:

B1

普通仓库:

配送

≥2.0

A4:

B2

普通仓库:

中转

≥1.0

A4:

B3

普通仓库:

分拨

≥0.8

A4:

B4

普通仓库:

保税监管

≥1.0

A4:

B5

普通仓库:

快递

≥0.5

A4:

B1:

C3

普通仓库:

配送:

钢铁材料及有色金属类

≥1.0

注:

1.容积率为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

2.根据物流作业的特点,考虑到货物处理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仓库一般可控制在六层及以下,容积率不宜超过3.0。

(六)建筑密度应当控制在表3-8中规定的指标值范围内;

表3-8建筑密度控制标准

类型

推荐值

所有物流项目(堆场除外)

40%—60%

  注:

堆场类的建筑密度控制标准原则上为零。

(七)物流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符合表3-9的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3-9配套设施控制标准

类型

推荐值

所有物流项目(堆场除外)

≤7%

注:

1.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2.堆场原则上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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