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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一、明确职能职责,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村(社区)职责。

各村(社区)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落实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配备好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相关程序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上级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二)监管部门职责

1.镇食药监所:

负责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安全等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的受理、初审上报、现场复核、现场监督检查、采样等工作;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相关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辖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协助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2.镇农工办:

负责农药残留整治,规范种植行为;食用种植业产品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3.镇兽医站:

负责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整治,规范养殖行为;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

4.镇水利站:

负责水产品药物残留整治,规范养殖行为;水产品养殖及水产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

5.镇林业站:

负责依法保护管理林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食用林产品和有关林业投入品的监管。

6.镇卫生院:

负责办理健康证、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协助镇食药监所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

镇农工办、镇兽医站、镇水利站、镇林业站、镇卫生院要与镇食药监所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工商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及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2.镇经发办:

负责做好食品(含酒类)药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做好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3.镇治理办:

负责对占用街道、校园周边、广场、公路等公共场所的经营食品(含农副产品类食品)摊点进行监督管理。

4.派出所:

负责侦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

二、深化体制改革,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健全食品药品基层管理工作体系。

一是成立以镇长任主任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二是镇食药监所与镇食药安办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镇食药监所接受镇党委、政府和区食药监局的双重领导,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三是在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和信息员,承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二)加快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按照“市县(区)整合资源,乡镇配备人员,分级确定重点,检测全面覆盖”的要求,科学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职能定位和设备配置,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加快建设步伐。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食品药品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坚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形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廉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和应急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建设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大中型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主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成品销售的信息化监管。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建设,储好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群众监督网。

公开选聘一批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群众威信高的社会人士充当社会监督员,拓宽信息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大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监督。

三、突出重点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三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

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反应灵敏的农兽药等残留监控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

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行为。

(二)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分类、分级、分等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验等制度。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

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食品药品流通环节监管。

完善食品药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药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药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加强食品药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规范食品药品企业经营行为。

全面落实经营主体食品药品安全索证索票等制度,完善食品药品抽检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监管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加大对城乡食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药店、超市和食品批发企业等重点环节和医疗器件、食用油、肉类、酒类、儿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

全力推行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加大对餐饮服务、特色小吃、集体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

推进餐饮业、集体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

落实监管网格化管理,城区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率达到100%。

(五)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监管。

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实行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的监管方式。

全镇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镇、村、社、户”四级网格化管理,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和信息员。

村(社区)要建立健全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负责辖区内流动厨师的备案管理;做好农村群体性聚餐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档案,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各类工作信息、资料。

对已申报的农村群体性聚餐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或信息员负责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督促和指导,镇食药监所负责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督促和指导,100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餐活动提前报区食药监局备案,由镇人民政府、镇卫生院联合开展督促、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六)加强重点薄弱区域监管。

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各类乡村药店、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食品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力度,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七)严厉打击食品犯罪案件。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

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以起震慑作用。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一)加强领导。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建设“平安、和谐”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管能力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并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三)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市、区要求,按照分环节、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

将食品安全培训纳入政府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加大公共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使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景区、进工地、进家庭,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识假辨劣能力和维权意识,使不安全的食品药品没有销路、没有市场,失去生存的土壤。

同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饮食用药安全的良好氛围,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扩大体育服务和产品供给,着力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着力推动体育产业与康养产业有机结合,着力促进健康向上的体育消费,加快形成主体多元、有效竞争、充满活力的体育市场格局,形成符合市发展定位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体育产业结构和功能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将我市打造成为川西南地区体育产业发展高地,使健身休闲、阳光康养体育、冬季竞训成为城市名片。

建成功能较完善的阳光体育产业园,打造一批阳光康养戏水乐园,培育一批户外体育运动产业项目,与甘孜、阿坝、凉山、雅安共同形成户外运动产业带。

打造一批优秀的体育俱乐部、示范场馆和品牌赛事。

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民间特色、民族特色的节庆体育活动和群众体育活动品牌。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50%以上,体育公共服务完全覆盖全体市民。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体育产业领域改革

1.优化产业政策环境。

坚持放开与管好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

取消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等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初审,改为直接登记制。

规范经营性高危险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

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开。

推进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发展体育事业。

建立市级体育产业资源交易专业平台,推动体育资源公开透明交易,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2.推进足球项目发展。

足球运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深受广大群众喜爱。

发展足球,对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丰富文化生活、发展体育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理顺足球管理体制,制定足球发展规划,形成足球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普及发挥社会足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和企业组建或联合组建足球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足球活动。

通过社会足球人口的不断增加,水平不断提高,为职业足球的发展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和人才基础。

推广校园足球发展,夯实足球人才基础。

完善竞赛结构,不断扩大赛事规模,形成赛制稳定、等级分明的赛事格局。

尤其要注重成年足球联赛、青少年足球联赛、校园足球联赛的有机衔接。

积极倡导行业、社区、企业、部队开展足球赛事。

完善竞赛奖励制度,制定奖励标准。

完善裁判员公正执法,教练员、运动员遵纪守法的约束机制。

坚决打击假、赌、黑等违法行为。

3.培育体育产业市场。

创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组建体育产业发展公司,培育体育产业市场主体。

鼓励企业通过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进入体育行业。

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在攀设立区域性运营、研发、制造和销售中心。

重点围绕赛事开发、健身休闲、康养旅游、冬季训练、中介培训、影视传媒等业态,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体育小微企业。

鼓励体育企业联合成立各类行业协会,支持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发展,争取多渠道投资体育产业发展。

(二)改善体育产业布局和结构

加强产业规划引导。

充分结合城市规划实际,全面论证县(区)产业发展现状,努力构建“一核五重多方式”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

“一核”:

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资源要素集聚、体育场馆集中、体育市场活跃优势,打造都市体育产业核心区。

重点以市级全民健身中心、奥林匹克运动中心、干坝塘森林公园、金沙江沿江景区等为载体,发展健身休闲、赛事表演、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培训、康体旅游、文化传媒等体育服务业。

“五重”:

依托得天独厚的阳光气候和泉水资源,将红格训练基地、红格温泉、红格绿色运动中心,打造成“阳光康养”、“健身休闲”、“竞技比赛”、“温泉度假”的阳光体育产业园;充分发挥我市西区西佛寺水上世界、苏铁福镇水上乐园、盐边桐子林库区水上休闲运动中心、米易龙潭清泉水上世界、米易安宁河水上乐园、米易丙谷芭蕉箐枇杷水乡等重点水上项目为基础,整体打造全省知名戏水乐园;整合红格训练基地、米易皮划艇激流回旋基地、仁和射箭基地、西区飞碟基地和市区大型体育场馆群等体育设施资源,打造冬季训练服务产业;以新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和丰富的农、林、牧、渔为基础,打造阳光康养产业特色新村休闲运动项目;利用独特峡谷森林自然风光和少数民族风俗特色,打造户外运动和民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业。

“多方式”:

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传统体育项目示范学校、健身体育俱乐部、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健身辅导站等固定健身场所的指导作用;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强化健身赛事活动的宣传、组织和管理;主动培育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产业,指导监管好“草根体育”市场。

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主体作用,制定出台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体育项目、体育企业、体育组织、体育人才、体育基地等进行重点扶持,做实产业发展支撑。

(三)健全体育产业体系

1.重点发展体育康养业。

积极配合市打造阳光康养试验区工作,大力支持康养基地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康养健身设施保障。

不断提升现有竞训基地规格,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运动队来攀集训比赛。

创编有利于不同群体的健身操,开发有利于不同人群的健身项目。

开展科学健身普及活动,促进科学健身康养。

改善国民体质测试设备,提高测试水平,增强测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政府提供科学有效的国民体质健身报告。

2.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业。

扎实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体育健身休闲组织,支持健身休闲企业发展壮大。

充分发挥国民体质测试功能,积极引导市民科学健身。

做大做强“元旦越野赛”、“全民健身日”、“欢乐阳光节”等重大节假日活动。

重点开展一个县(区)打造一个健身品牌活动。

东区元宵登山节活动、西区水上戏水活动、仁和区公路自行车骑游活动、米易县迷昜龙舟和舞龙舞狮活动、盐边县红格山地自行车赛和徒步赛活动;依托金沙江大峡谷、山川秀水、浓郁森林等自然资源,大力开展登山运动、攀岩运动、定向运动、航空航海运动、金沙江漂流、徒步穿越、垂钓运动等富有特色的户外健身休闲项目;挖掘地方人文和民族特色资源,大力推广舞龙舞狮、龙舟、秧歌、健身气功、太极拳(剑)、桥牌、棒垒球等传统优势项目;扎实推进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水上体育项目等群众喜爱项目;积极扶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康养的休闲运动项目。

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3.全面发展赛事服务业。

建立健全以“赛”育“市”和以“市”促“赛”的赛事发展机制,积极申办全国单项和省综合性赛事,扩大桥牌赛、皮划艇激流回旋赛、棒垒球、钓鱼比赛等品牌赛事的影响力,力争形成一批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赛事。

各县(区)因地制宜举办区域性、民族性体育竞赛表演项目;每年举行市级、县(区)级学生田径运动会;每四年举办市级、县(区)级综合性运动会。

积极指导在全市开展职工体育、农民体育、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

各学校广泛开展各类体育比赛。

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4.创新发展场馆服务业。

推行体育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将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

引入市场运营管理机制,赋予大型场馆更多经营管理自主权,依法逐步实现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可复制推广的场馆运营管理长效机制,激发场馆活力。

支持社会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场馆建设管理经营,探索“国建民营”“民建民营”等运营管理模式。

鼓励场馆运营管理实体输出品牌、管理和资本,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

增强大型体育场馆复合经营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健身、竞赛、培训、会展、餐饮、停车等多种经营服务,实现最佳运营效益。

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5.大力发展体育中介和培训业。

支持体育中介组织发展,广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赛事推广等中介服务。

有效整合体育场馆资源和优秀教练员队伍,大力发展体育技能培训服务业。

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培养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指导能力和水平。

支持基层健身辅导站、体育学校、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等社会体育机构开展各类体育培训活动。

6.稳步发展体育彩票业。

大力开拓体育彩票专营和主营网络,健全销售网点布局,提升网点运营水平,实现乡镇、街道和新建小区全覆盖。

以市场为导向调整营销策略,丰富产品形态,提升科技含量,扩宽销售渠道,稳步扩大体育彩票发行量。

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正确引导彩票购买社会预期,加强发行销售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彩票,确保体育彩票业健康发展。

严格彩票公益金收支管理,强化使用监管。

(四)完善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网络

加快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体系,合理布点布局,重点加强西区体育馆、盐边文体中心、仁和普达阳光国际康养度假区体育中心建设。

加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多功能运动场,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建设。

加大“全民健身路径”、“农民健身工程”的投入和维护力度。

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

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体育设施建设与营运。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

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完善中小学体育设施和场馆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投入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

要加大投入,安排投资支持体育设施建设。

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

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及基地建设、品牌体育赛事举办、体育用品品牌培育、体育产业标准推广实施、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人才培养等方面。

(二)吸引社会资本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投资体育基金、提供体育服务。

放宽体育企业集团公司设立条件,在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体育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2个,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放宽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体育公司注册资本不受最低额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允许具有3个以上经营门店(分支机构)的体育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经营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社会力量引进和承办列入国家竞赛计划的重大国际、国内和省内赛事,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审批障碍,国有体育场馆租金要给予适当优惠,原则上只收取管理成本费。

(三)税费价格政策。

对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体育企业给予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发生的体育冠名、赞助、广告费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体育学校、体育传统校的水、电、气价格按不高于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其他体育服务企业及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按不高于一般工业使用价格执行。

(四)金融保险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适合体育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

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针对体育企业规模小、抵押品不足的难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动产抵押、股权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倡导投资健康的消费理念,试行医保健身“一卡通”制度。

鼓励推行互联网方式促进群众健身活动。

(五)土地规划政策。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

对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对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的体育设施,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绿地及广场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

对于位置较好且城市规划已发生调整、具备较大土地级差收益的原体育用地,通过搬迁改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体育产业发展。

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应给予优先支持。

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严禁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六)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开展体育产业相关职业教育和培训,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

在职称评定、参与培训、项目资助、表彰奖励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体育单位人员和社会体育人才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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