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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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金玺国际城#、#楼工程
工程地点:
宁晋县友谊大街和宁司线交叉口东北角
发包人:
河北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
甲方:
(全称)河北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1、工程名称:
金玺国际城#楼
2、工程地点:
河北省宁晋县友谊大街
3、承包的工程内容:
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门窗
4、承包范围:
图纸内包含所有内容(消防、电梯、水电暖通除外)
5、工程承包方式:
乙方为工程施工总承包方,采用包工包料的施工方式,其中供应的材料、设备等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6、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工程总造价暂定:
元。
7、合同工期:
工期按实际情况确定,总工期15个月,从乙方接到甲方开工通知之日起进场施工计算工期。
8、质量等级:
合格
9、合同价款的确定:
按河北省2008定额量、市场信息价、规定工程费率(税金按现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执行2008《河北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按二类工程取费标准下浮3%(其他工程项目依此比例相应调整)。
材料(混凝土、钢筋按邢台市造价信息调整,其余材料认质认价)、机械、人工按工程施工当月施工所在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调整,信息价中没有的按市场价双方确认并按确认价据实结算;人工费按河北省最新建筑行业有关政策,冀建质【2012】195号文件,冀建价【2010】47号文件进行调整。
10、计算依据:
承包协议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通用条款、施工图纸等。
第二条:
工程付款办法
1、主体工程阶段:
单体主体结构施工至主体封顶完成后五日内,甲方(负责人签字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的80%;
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决算资料报送甲方,进行工程决算工作,决算完成经双方认可支付造价的95%。
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三条:
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支付方式
1、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国家法律等规定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2、保修金支付方式:
(1)、二年保修期满后,付保修金金额的80%,五年后支付其余的20%;
(2)、若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维修后发生的费用从其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
材料采购与供应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等材料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采购。
承包人应在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其采购材料设备等不符合标准、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2、根据工程需要,经设计院及建设单位认可,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第五条:
设计变更
所有的设计变更均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六条:
变更价款
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由甲方批准后,相应调整价款。
第七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
汉语
2、运用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管理与结算的经济法规;合同签约时和履行期内国家指令执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分发的有关国家现行的建安工程验评标准及验收规范、规程。
若合同期内国家颁发新规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3、用标准、规范,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
第八条:
图纸
1、图纸提供日期:
年月日;
2、提供图纸套数3套。
甲方提供的图纸或变更部分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复制、使用、传送、转给第三方或另作他用。
第九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代表授权范围:
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办理设计变更及施工洽商的签证,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
2、监理单位授权范围:
具体内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详见监理合同。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1、施工单位驻场的工地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施工单位应书面报建设单位。
2、乙方代表人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乙方新代表人其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便甲方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办理属于甲方负责的所需项目手续。
2、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使工程顺利进行和交付使用。
3、委托质检部门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有关验收备案手续。
4、本合同项下凡涉及甲方对工程材料、认质、认价、报批、验收、审核等需要甲方签字认可时,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两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按图纸、规范和合同约定工期进行规范施工及文明安全施工。
2、乙方在开工后两周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3、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本工程施工期间造成的所有事故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进场施工前,提交工作人员名册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交由甲方备案。
5、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施工资质真实有效,否则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6、承担全部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承担因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或其他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7、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乙方承担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等损坏或损失的责任。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和复工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报监理单位申请复工,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后,乙方可继续施工。
按合同约定,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4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5、甲方分包工程造成的工程延误。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对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名称、中间验收的内容(地基与基础、主体、钢筋工程等验收规范规定的所有项目等)、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资料和协助,甲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全部修改费用。
第十七条:
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第十八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10、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进度计划未标明有停工和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3、乙方破产或清算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除外;
4、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或乙方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义务的;
5、乙方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第二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将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利向违约方提出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合同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每栋壹佰(100)万元,保证金到账并且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合同生效。
保证金在乙方单栋施工至封顶后退还。
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生效3个月后乙方仍不能正常施工,甲方退还保证金,合同继续生效;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开工,乙方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按保证金的20%赔偿甲方损失,并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保证金全部到位并接到建设单位书面进场通知后生效。
在竣工签收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验收,特制定本条款。
按照本合同条款,乙方必须按期保质保量竣工并通过验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每逾期一日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总价款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甲方可以从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或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2、若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要求,乙方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工期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若甲方工程开工等合法手续未能及时办妥,引起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处罚及停工和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须提前7日通知甲方。
甲方没有答复的,乙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再定,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其他条款
1、
2、
3、
第二十七条:
若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未果的在甲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前须得到甲方书面通知。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委托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