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年终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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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年终工作总结

房管所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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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今年全年房屋租赁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中心党政的正确指导下,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迎接建党九十周年为契机,以全面落实中心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以《房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兰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准绳,全面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落实中心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业务目标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3、进一步加强了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二、工作措施

1、组织部门职工认真学习传达落实中心一年来各时期召开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达到思想认识上的统一。

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准绳,创新最难管理机制,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2、按照批准的租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今年工作实际,重新整合人员。

采用区域管理、分组、定人、定岗、定任务、定工作量的方法。

实行管理指标、经纪指标双向考核。

以组为单位由各区域管理负责人下达各项目标任务。

3、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一。

执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条款,对规定中不得出租的房屋,坚决不予办理。

第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

现场调查真实细致,提交要件齐全,内容完备,核查准确无误。

4、健全内部联系机制,做好与中心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努力扩大租赁登记管理工作面。

5、建立健全商品房屋管理档案。

归档率达到100%,同时填表造册,能做到表、册、档统一,档案内容完整。

6、部门干部职工继续发扬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奋发向上的良好作风,团结一致,为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一流的服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管理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我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和不足的地方,各项管理工作还有待下一步进行完善和加强。

一是今年我部门人员因工作变动,导致人员有所减少.由去年2人管理一个(片)段缩减为今年1人管理1个(片)段,为保证完成年目标任务,大家团结一致,克服了种种困难,以较好的成绩完成了中心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是影响工作开展的不利因素大量存在.长效的房屋租赁协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信息不能共享.新开户较少,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提高具有挑战性,各区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发展不平衡,部分区域房屋租赁登记存在盲点等。

四、2018年工作打算

1、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工作。

2、要抓好法规宣传、行政执法、矛盾纠纷协调,做好现场管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要严肃考核纪律,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规范业务办理。

4、立足提高房屋租赁登记增长率,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协管制度。

全面强化新开户的开发工作。

要解决区域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

要抓大不放小,抓好中小业户的房屋租赁摸底工作。

要突出重点,尝试开展以点带面的各种方式扩大区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范围。

5、积极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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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

    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执行,初始工资额为元/月或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2)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 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条第

(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 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一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4.。

      5.。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 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 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 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 方:

          乙 方:

  经济类型: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前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种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乙方相应待遇:

  

(一)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

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八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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