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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号文

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矿、处、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为做好集团公司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目标

(一)杜绝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井下着火事故;杜绝较大生产性责任事故。

(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9以下。

(三)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不超过3起。

千人重伤(损失工作日≥105天)率控制在1.0以下(各单位重伤控制指标见附件4),地面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四)瓦斯抽采量5.2亿立方米,瓦斯抽采率66%,抽采钻孔量551万米,开采保护层面积527万平方米。

杜绝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3%以下瓦斯超限事故不超过10次。

(五)集团公司达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

 

二、深入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强化水、火、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管理,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六)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为核心,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抽采达标。

高度重视石门(井筒)揭煤、顶底板穿层钻孔、顺层钻孔、应力集中区的瓦斯抽采效果和Y型通风瓦斯管理,推动瓦斯治理在治得住的基础上,向治得快、治得省提升。

(七)切实防止瓦斯超限事故及打钻喷孔。

从地质保障、设计源头、监测监控、现场管理、供电管理、顶板管理、提高钻孔施工质量、提高瓦斯预抽效果、强化现场安全防护等方面,防止瓦斯超限事故发生,严防打钻喷孔导致伤亡事故。

(八)认真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严格落实集团公司防治水规划和规定,严格执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高度重视老空水、底板岩溶水、地面小井水和立井井筒水患防范,严防各类水害事故。

(九)杜绝自然发火事故。

巩固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项会战成果,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的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

高度重视小煤柱、高冒点、采空区、抽采钻孔、分层开采及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过断层期间的防火安全管理。

(十)坚决控制各类顶板事故发生。

强化矿压监测监控管理,严格落实敲帮问顶,重点做好作业地点过地质异常带、初采、收作、安拆、开窝、贯通等特殊时期的顶板管理和坚硬顶板强制放顶安全管理,防止各类顶板事故发生。

(十一)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管理。

认真总结和推广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差距和不足,深化整治内容,继续做好供电、提升、斜井运输、突出危险区域的设备管理等工作,扎实推进机电运输管理上台阶。

(十二)高度重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井下高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地面集中降温系统或井下移动降温系统。

高温作业地点发生人员中暑的,要按照人身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建立和完善防尘供水系统,加强对生产流程中粉尘浓度的监测与评价。

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矿按“三违”查处。

(十三)加快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简化、优化、整合工作。

相关矿井要按照系统简化设计方案和工程计划,加强调度,保证资金,保证施工队伍,保证工期,实现简化系统,减少管理总量,提高系统安全可靠性,提高效率和效益。

加强巷修工作,高阻矿井必须制定巷修计划,确保风机负压符合规定。

(十四)加强和规范设计管理。

矿井设计要充分体现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要求,从设计源头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对规程措施编制质量的管理,坚持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传签现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对相关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质量负责。

(十五)坚持地质先行,提高地质勘探的预见性和准确性。

认真落实《淮南矿区地质保障规划》和地质测量“一矿一策”,充分发挥“三级”地质保障作用。

(十六)认真落实《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加强监控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安设符合要求、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置及时、上传连续、数据准确,实现安全监控系统零误报。

(十七)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行政正职对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负直接责任。

矿井月度重大隐患排查报告按规定编制,由单位行政正职审签后,及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日常排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必须严肃问责。

(十八)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单位动态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以安全监察文书或函告等形式告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作业场所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集团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险情时,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应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九)强化矿井安全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

管好用好用足吨煤50元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综合治理、防治水、防灭火、防尘和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程建设。

按规划加快建设煤矿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井下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井下人员定位和通讯联络系统。

(二十)不断推进以瓦斯综合治理为主的安全高效开采技术创新工作,重点是瓦斯综合治理、深部地压治理、地温治理、精细勘探、防治水、防灭火及防尘等。

高度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二十一)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基地建设进度,提高矿区应急救护处置能力。

加强辅助救护队伍建设,更新升级装备。

制定并严格落实应急演练预案,并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

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与救护大队签订年度救护协议。

 

三、持之以恒地开展安全“三基”和反“三违”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控制和减少轻重伤、重大非死亡和零星死亡事故

(二十二)集团公司上下要牢固树立“工伤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理念,按照“坚持、务实、深化”原则,深入推进安全“三基”和反“三违”工作。

各基层单位是安全“三基”和反“三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管,采取分专业、分专题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基层单位之间互相学习交流,共同提高。

(二十三)抓基层,进一步提高科区长(班队长)管理能力。

着重提高班队长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按章管理的自觉性。

强化班队长任职资格管理,规范班队长使用、管理、考核、淘汰和置换工作。

提高班队长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建立班队长待遇与安全生产周期挂钩考核的分配机制,提高班队长自主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十四)抓基础,进一步推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动态达标。

深入开展品牌工程和采区的创建活动,推进采区系统达标。

抓好质量标准化班评估、材料定置量化、五大员动态监管,注重实效性,避免形式主义。

提高动态检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推广井下亮化工程。

(二十五)抓基本功,进一步提高职工操作技能。

充分发挥基层三、四级煤矿培训机构的作用,巩固培训中心整顿成果,整合集团公司培训资源,完善集团公司培训体制,不断创新和改进安全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试行岗位描述工作,突出工种操作规范、操作要领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等。

(二十六)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工作力度。

提高反“三违”质量,重点查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各单位必须明确界定一般“三违”的范围,针对不同性质的“三违”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集团公司和矿要定期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

严肃查处反“三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十七)加强工伤事故管理。

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发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规范新发工伤报告、救治、伤情判定、统计、分析。

严禁隐瞒工伤事故。

管理人员隐瞒重伤、重大非死亡和死亡事故,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落实严细实工作作风,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定执行到位

(二十八)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自主管理能力,提高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统筹处理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提高执行力、落实力,形成工作合力,保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严管到位、管理问责到位。

(二十九)集团公司两级机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监管能力。

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善于查找安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

两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安全管理能力考察评价,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十)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必须有副总以上领导人员在井下带班。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下井质量。

(三十一)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

需要上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由集团公司调度室按照规定要求报告。

瓦斯超限事故(打钻喷孔瓦斯超限3%及以上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除外)、重大非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轻、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处组织调查,重伤事故查处结果(重伤事故暂不能明确的,待重伤事故鉴定结果明确后1周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

轻伤、打钻喷孔瓦斯超限3%及以上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事故查处,各单位要在1号文中予以明确。

事故调查要查清设计、规程、措施有无违背技术原则,查清有无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三十二)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在岗职工待岗1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十三)建立安全警示谈话制度。

对发生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及瓦斯超限事故(打钻喷孔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超限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除外)的单位,集团公司对其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安监处长进行安全警示谈话。

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多发、安全生产被动的单位,集团公司责成其行政正职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视频会上作检查。

(三十四)严格执行“一矿一制”。

凡在矿井施工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所在矿(矿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各矿(矿建项目部)要依据本单位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化施工队伍“三违”行为及轻、重伤事故进行查处,并函告专业化公司。

专业化公司必须认真落实函告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到位。

专业化施工队伍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重大非死亡、重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同等追究矿(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施工单位的行政、经济责任,安全指标双重统计。

劳务派遣工和工程承包单位在矿(矿建项目部)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矿(矿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安全指标统计在矿(矿建项目部)。

工程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其经济及相关责任。

(三十五)严禁违章指挥。

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十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予以清退。

矿长(经理、处长)是查处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的终端责任者,未按规定查处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七)鼓励职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活动。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纪举报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要严肃查处。

 

五、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

(三十八)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给予行政正职(矿长、经理、处长,下同)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九)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四十)发生井下着火事故,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事故的;发生冒顶或透水事故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的。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降职处分。

(四十一)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记过处分。

(四十二)发生瓦斯超限浓度3%以下事故(打钻喷孔除外),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

发生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的事故或因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

(四十三)因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四)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科(区)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重伤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

上述单位地面生产车间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十五)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上述单位地面生产车间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

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安全责任。

(四十六)电力公司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公司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电建项目部的相关责任追究比照电厂执行。

(四十七)选煤分公司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选煤分公司对直管基层厂、外委承包运营厂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选煤分公司必须对外委承包运营厂委派专职人员,并成立监管机构。

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属于科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属于副处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属于科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

属于副处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公司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四十八)集团公司其他地面单位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公司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四十九)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给予经济奖励。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的,经集团公司研究,给于单位一次性经济奖励。

给予单位党政正职每人奖励10万元,副职每人奖励8万元,副总每人奖励6万元;给予救护大队党政正职每人奖励3万元,副职每人奖励2万元,副总每人奖励1万元。

(五十)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实行经济处罚。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5万元;分管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井下安全生产技术行政副职每人罚2万元,副总每人罚1.5万元;其他副职每人罚4万元,副总每人罚3万元。

(五十一)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每人罚0.5万元,分管副总每人罚0.4万元;每发生1起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或瓦斯超限事故,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每人罚1万元,分管副总每人罚0.8万元。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年度内重伤每超出控制指标1人,单位党政正职各罚1万元。

(五十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十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奖惩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连续考核。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降职、撤职人员的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

各单位副总以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并以单位文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备案,副总以上人员调整工作分工,必须及时上报备案。

 

六、附则

(五十四)淮沪煤电公司所属丁集煤矿、淮浙煤电公司所属顾北煤矿分公司在安全、生产、技术委托集团公司管理期间,执行本决定。

西部煤矿管理公司、淮矿地产公司执行本决定。

各单位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十五)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2.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3.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4.各单位重伤控制指标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附件1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

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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