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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

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

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物业管理人员上下班制度

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它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病假例外。

六、与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1、环卫人员必须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废塑料袋等杂物。

2、环卫人员必须在上午8:

00前清扫完毕,每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

3、环卫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小区洁、净、美,并负责督促拉垃圾人员勤拉,不堆积。

雨天负责清扫道路积水,雪天主动配合其他人员清扫积雪。

4、严格执行物业制订的卫生保洁程序,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理任务。

5、认真巡查保持环境卫生,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6、认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环卫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7、严格遵守物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轻者警告,重者辞退。

门卫工作岗位制度

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

特制订本制度。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进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严盘细问,可疑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禁止入区。

二、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属于责任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实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昼夜24小时不断人。

六、本小区住户什么时候叫门及时开门,禁止私自给住户和其它人员配发钥匙。

七、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门卫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

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

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

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禁止小商贩入内。

十、雨天扫净门洞内积水,雪天全部上岗打扫辖区内积雪,如雪天无故不到,按处罚办法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三、实行奖惩制度,一年内不出现丢失现象和其它事故,每人奖200元。

以上制度值班人员共同遵守,从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

财务工作制度

一、会计、出纳在一区物业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

二、严格建立两帐,即会计帐、现金帐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公布帐目。

三、认真执行会计法,每月末向经理报表。

四、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不经批准禁止动用各项资金。

五、建立实物领取登记制,凡领取实物、工具的责任人必须交旧领新(原先没有的除外)登记后方可领取,并对照检查所领实物对路、合格与否。

如有丢失或故意损坏,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六、严格财务公开、公正、准确、保密制度,未经批准禁止向外界提供一切数据,防止国外情报人员窃取经济情报。

七、资金支出、收入必须以票据为准,经经理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无效。

严格登记出入各种票据编号,用完后及时收回。

八、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保管,实行帐目、现金两分离制度。

九、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十、参与收取各种规费和领导指定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十一、本制度从2018年9月15日执行。

[论文摘要]

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会计电算化在社会经济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如何发展我国的会计电算化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现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实务的简称,是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实现报帐、记帐、算帐、查帐以及部分需由人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判断乃至提供决策的过程。

它的使用,使会计人员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具有运算速度快、存储容量大、数据高度共享、检索查询速度快捷、编制报表简单、数据分析准确等特点,核算手段和财务管理决策的现代化使收集、整理、传输、反馈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及时,提高了会计分析决策能力,为管理者提供所需的会计信息,更好地实现其参与管理、决策的职能。

我国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会计电算化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会计电算化由简单的数值计算发展到全面数值核算,进而到具有人工智能的会计管理信息系统阶段,会计电算化进一步向深层次发展,这些变革给企业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也给企业的内部控制带来更严峻的考验。

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文中指出: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应深入地推行会计电算化。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越来越多。

企业在建立了电算化会计系统后,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方面,由于使用了计算机,会计数据处理的速度加快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减少了因疏忽大意及计算失误造成的差错;

另一方面,任何计算机系统都不是无懈可击的,制度也不可能天衣无缝,应顺应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潮流,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高效性及准确性,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完整的信息,创造更高的效益,为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新的环境下不落后于形势,建立一整套适合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

一、电算化会计特征:

  1、信息系统的特征。

所谓信息系统就是指从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到传输使用的整体。

电算化会计系统是指对会计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与报告使用会计信息的管理信息系统。

该信息系统可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结构,分别为不同管理层服务。

会计数据处理系统结构(adps)为操作层服务;

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结构(amis)为中层管理服务:

会计决策支持系统结构(adss)为高层服务。

同时,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又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

  2、数据集中存放和管理的特征“电算化会计”改变传统会计数据重复记录分散存放而带来的弊端,采用先进的数据库及数据仓库技术,实现了数据分类集中存放,既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又可从此完全取消各种会计明细分类账和对账操作,实现数据共享。

  3、人机交互作用的特征。

“电算化会计”可理解为一个由人、计算机、数据及程序组成的系统。

因为它不仅具有核算的功能还具有管理和控制的功能,所以,它离不开人的交互作用,尤其是预测和辅助决策的功能必须在管理人员的控制下完成。

因此,电算化会计系统不应该是一个“儍瓜型”的仿真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人机交互作用的“智能型”的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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