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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实务考点教材文档格式.docx

利用布袋等过滤材料除尘。

g静电除尘:

利用电厂对带静电粉尘威力的吸引除尘。

h湿法除尘:

利用喷淋、水幕水帘等与粉尘的密切接触,依靠惯性、截留、凝聚作用除尘。

I烟气脱硫:

干法脱硫(效率低)、湿法脱硫(现在常用)

-废水处理措施:

a预处理(一级处理):

格栅、沉降、气浮、隔油、砂滤、中和调节、化学沉淀等。

b中间处理(二级处理):

絮凝剂混凝、生化法(好氧生化之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接触氧化法;

厌氧生化法;

生物脱氮脱磷法)、微电解法等。

c深度处理(三级处理)吸附法(离子交换树脂法)、膜法(超滤、电渗析、反渗透)、相转移法(吹脱、汽提、萃取、蒸发、结晶)、臭氧氧化、二氧化氯消毒

-清洁生产分析:

①工艺设备先进性分析②产品清洁性分析③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分析④废物利用水平分析⑤污染物产生指标分析⑥管理水平分析⑦清洁生产建议

-第一类污染物是一些汞、镉、铬、铅、铍、银、镍等重金属化合物,含砷化合物,苯并(a)芘及放射性物质。

这些污染物大多为持久性污染物,在水环境中可造成累积污染效应,因此不能与其它含第二类污染物混合后“稀释”达标排放。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有关第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取样监测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项目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应有:

建设项目区域地理位置、拟建地区自然环境概况、拟建地区社会环境概况、环境功能区划及拟建地区环境质量境现状(大气环境常规因子及项目特征因子甲苯、氨、甲醇现状浓度水平、环境噪声水平等)、周围环境敏感性调查(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和社会关注区等调查),环境现状调查的重点是拟建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周围环境敏感性调查。

-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的选用的原则

①依据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如环评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有害物质限值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环境功能区确定。

②依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依据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

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④环境监测方法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

⑤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生态现状评价常用的方法包括:

列表清单法、图形叠置法、生态机理分析法、指数法与综合指数法、类比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和生物多样性评价法、景观生态学法。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二氧化硫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20

50

150

60

500

 

μg/m3

2

二氧化氮

40

80

200

3

一氧化碳

4

10

mg/m3

臭氧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5

颗粒物(PM10)

70

6

颗粒物(PM2.5)

15

35

75

-废气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的规定:

A.废气排放浓度按行业类别确定。

B.废气排放速率按污染源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排放速率的限值按排气筒高度确定。

C.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用内插法计算排放速率;

若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中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用外推法计算。

D.排气筒不能满足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建筑5米以上要求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E.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标准规定最低排气筒高度时),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F.两个或以上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近距离排气筒,应依次合并为1根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相关计算方法计算。

G.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排度速率必须同时达到标准限值,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

-水污染排放口的考核

A.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B.以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C.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D.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

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E.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F.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验收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

⑴环境保护管理检查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测试⑶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⑷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⑸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⑹清洁生产的具体内容:

a清洁的原料、材料及能源.b清洁的工艺.c清洁的产品质量

-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

⑴监测断面:

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

⑵监测因子:

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按验收标准所述原则进行调整,同时测定烟气参数。

⑶监测频次:

①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为2~3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

②对连续生产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的频次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力发电(热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

③对非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小时为周期,采样和测试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4小时采样和测试一次;

④标准中如有特殊要求,则按标准中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

⑴监测点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米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米范围内;

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米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根据具体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监测一般不得少于2天,每天3次,每次连续1小时采样或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

根据污染物浓度及分析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采样时间。

⑷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比例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50%。

-废水监测技术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

外排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⑶监测频次:

①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②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对间断排放水量<20m3/d,可采用有水时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

③对非稳定连续排放源,一般应采用加密的等时间采样和测试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小时为周期,采样不少于3个周期;

采用等时间采样方法测试时,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3小时采样和测试一次。

-噪声监测技术要求

1.厂界噪声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米的位置,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同时设点源背景噪声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连续等效A声级

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

无连续监测条件的测2天,昼夜各2次。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设点进行监测;

在公路垂直距路肩20m、40m、60m、80m、12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口外1m处布设观测点位;

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LAeq、LAMAx、L10、L50、L90,24h连续测量还包括Ld、Ln、Ldn

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衰减测量,连续2d,每天测量4次,昼、夜间各2次,分别在车流量平均时段和高峰时段测量。

每次测量20min。

24h连续交通噪声测量,每小时测量1次,每次测量不少于20min,连续测量2d。

-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

1.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d,每天1~2次,监测点位等要求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d,采样时间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3.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d,测试频次按《声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4.城市环境电磁辐射监测,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执行》。

若24小时昼夜测量,其频次不少于10次。

5.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执行,一般监测2d,每天昼夜各1次。

-生态影响调查应涵盖工程建设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

-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调查以公众意见调查为主,通过走访咨询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施工期曾经存在的生态环境影响问题,如公路建设临时占地、占压农业水利设施、拆迁电力线路时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及存在的影响。

-运营期生态影响调查以现场勘察和分析评估为主,针对施工期遗留或运营期新产生的生态影响,要在现场勘察基础上,结合必要的环境监测和施工设计文件来核查,通过分析和评估确定其生态环境影响性质和程度。

-验收调查运行工况要求:

⑴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路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⑵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的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

工程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项目建成后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实际影响以及事故风险应急环境保护预案及落实措施情况、企业环境管理情况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

-项目竣工验收的监测范围:

⑴大气环境验收范围:

①产生大气污染各类装置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②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达标情况;

③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环境敏感目标空气质量达标情况。

⑵声环境:

①界噪声达标情况;

②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达标情况;

③声污染控制措施及降噪效果。

(3)水环境:

①调查受纳水域水质情况及建设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②调查受纳水域水资源利用情况;

③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

④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对受纳水域的影响。

⑷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及堆场是否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②明确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焚烧量、填埋量及综合利用率;

③委托处理的情况:

是否与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单位签订了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特别是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⑸环境风险:

①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及分布;

②是否制定环境风险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预案的落实情况;

③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中环境风险措施的落实情况。

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其它要求:

a总量控制及区域削减要求;

b清洁生产要求;

c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要求;

d境保护措施投资情况的落实;

e境保护敏感目标意见调查。

-项目验收监测的依据有:

⑴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以及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项目规模、内容、工艺方法,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设施;

⑵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如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等;

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敏感目标保护要求;

⑷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⑸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

(1)生态背景调查

根据生态影响的空间和时间尺度特点,调查影响区域内涉及的生态系统类型、结构、功能和过程,以及相关的非生物因子特征(如气候、土壤、地形地貌、水文及水文地质等),重点调查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关键种、土著种、建群种和特有种,天然的重要经济物种等。

如涉及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时,应逐个或逐类说明其类型、分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等;

如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逐个说明其类型、等级、分布、保护对象、功能区划、保护要求等。

(2)主要生态问题调查

调查影响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制约本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和污染危害等,指出其类型、成因、空间分布、发生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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