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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2]

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5岁;

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

五人于2006年9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

(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123号。

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

服装零售。

合伙目的:

共同经营,共同受益。

(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

1

(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

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9月30日电话告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案[案例2]

(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文件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规定。

对符合本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据此,县工商局应于9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

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30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3]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

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

甲3/5,乙、丙各1/5;

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

(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案[案例3]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

监督权;

要求甲报告的权利;

查阅账簿权利;

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案例4]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

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

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

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

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

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

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

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

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

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

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

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

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

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答案[案例4]

(1)对于A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2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4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王甲、黄乙、李丙对这4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否。

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

根据是《合伙企业法》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有效。

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4)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

李某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李某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它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代销VCD的合同。

李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的代销VCD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

李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

孙某自认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需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它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

从此,孙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后该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远达计算机公司知道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VCD的款项。

(1)李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孙某可否被列为被告?

答案[案例5]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

中代销VCD合同签订在李某退伙之前,且李某退伙时没有进行清算。

因此李某应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孙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本案中孙某不符合入伙的程序,因此未成

为合伙人。

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6]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

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

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

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

(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答案[案例6]

(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

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

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案例7]

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

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

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

此时,企业欠债10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

债权人找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

(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

(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

答案[案例7]

(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

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

(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案例8]

甲和乙是好朋友,两人均长期从事长途汽车运输业务,后为增强竞争能力,获得规模经营效应,决定联手成立普通合伙企业A。

丙原为一国有运输公司主管,手下有一帮熟悉长途运输路线的司机,甲、乙成立合伙企业后不久,得知丙所在的公司倒闭,遂邀请丙入伙。

丙同意,但提出手头紧,无法出资,请求以劳务出资,甲同意,但乙不同意。

后丙加入合伙企业负责具体业务,在丙加入后,企业业务明显得到改善,乙便同意了丙以劳务出资而成为合伙人。

丙加入后三人始终未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但参与了当年年末的分红。

后该合伙企业生意越来越红火,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不同意但丙同意,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了丁参加经营。

此后,因为生意规模的急剧扩大,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在外地成立另一个公司C以开拓新的业务,于是聘请戊负责原公司的管理事务,但规定其不得擅自承揽10万元以上的业务。

一次,戊在未经甲、乙、丙三人同意的情况下,承揽了一笔15万元的业务并紧急安排丁负责运输,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并造成第三人B伤害,B昏迷不醒,治愈出院,此期间花费治疗费8万元,而A公司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失惨重。

现B诉至法院。

(1)合伙企业能否答应丙以劳务出资的要求?

(2)在乙由不同意到同意丙以劳务出资的过程中,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3)乙能否以丙未签订合伙协议为由请求确认丙的合伙人身份不存在?

(4)丁能否成为合伙人?

(5)如果B以人身伤害向法院起诉,适格的被告应是谁?

(6)如果这次事故造成A无法偿付B的医药费,B能否向法院请求执行甲、乙、丙在C公司中的财产?

(7)甲、乙、丙三人能否以戊擅自超出委托范围承揽业务而主张B只能应向戊主张债权?

答案[案例8]

(1)可以答应丙以劳务出资,但必须得到所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法律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不同意时,只能认定其为合伙企业的雇佣人员;

但同意后,丙的加入应被视作入伙而得到合伙人的身份。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不能。

《民法通则》规定:

提供劳务并参与了合伙分红的,应认定为合伙人。

(4)不能。

理由同

(2)。

(5)甲、乙、丙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

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入伙应视为无效,A企业的合伙人为甲、乙、丙三人。

此外,侵权行为虽由丁造成,但丁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合伙企业偿付。

而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

因为A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资产,而C公司为三人出资成立,故可申请执行。

(7)不能。

丁虽然是合伙企业聘请的经营管理者,并受制于三人15万元的授权经营范围,但该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仍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迫偿。

[案例9]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6年8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6年9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同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6年10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8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6年9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6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案例9]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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