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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万元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121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

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六)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研究制定全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

加快发展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等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高于工业增加值5个百分点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保证“十一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对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贡献率达到7%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

  (七)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

大力培育需求潜力大的服务业,积极扶持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会展业、中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做大做强;

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服务技术和经营方式全面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加快流通业态创新,实现流通业现代化,基本形成机制灵活、结构优化、开放程度较高、功能较为完善的服务业体系。

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到“十一五”期末,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005年的165∶428∶407转变到105∶458∶437。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负责)

  (八)积极调整工业结构。

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

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九)加快能源结构优化。

落实《湖北省“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使能源总消费中石油天然气、水电、生物质能等洁净能源的比例从2005年的34%上升到2010年的39%,平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

引进外省洁净能源,增加天然气、水电消费量,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天然气消费量从2005年的2亿立方米增加到2010年30亿立方米,将水电消费量从目前的330亿千瓦时增加到“十一五”期末的530亿千瓦时。

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积极发展生物柴油项目,继续巩固提高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成果。

(省发展改革委、华中电监局负责)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强化工业节能。

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组织“百家企业节能工程”,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抓好重点耗能产品节能,开展合成氨、烧碱、水泥等重点耗能产品综合能耗对标找差距活动,组织制定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加大清理整顿电石、铁合金、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项目,有步骤的关、停一批小水泥、小火电等企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末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的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华中电监局和机械、石化、轻工、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

认真贯彻《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现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

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到2008年,全省县城和县级市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

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积极推进建立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综合运输网络,提高运输效率,实现运输节能。

加快高速公路、乡村公路一体化建设,加强“村村通”道路建设,力争在五年内实现90%以上的行政村通油路;

积极发展铁路运输,加快发展电气化铁路,实现以电代油;

充分利用长江航道等资源,大力发展内河运输,降低运输能源成本。

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出淘汰进度计划。

推广节油新技术,重点降低机动车百公里油耗和运输船舶油耗。

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尤其是电动汽车发展。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武汉铁路局负责)

  (十三)合理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推进城市灯光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到“十一五”期末,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节能率达到15%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四)抓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

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力争“十一五”期间农村沼气用户增加180万户,达到300万户,更新省柴灶250万座、节煤炉100万台。

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热利用,因地制宜地发展水能、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抓好秸秆发电和生物柴油试点工程。

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

“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32个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更新改造60座大型排涝泵站。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带头节能。

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制定能耗定额,重点抓好行政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将节能产品纳入各级政府采购范围。

到“十一五”期末,各级政府机关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各地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下发的《“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炉窖)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筛选推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安排上,优先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

  (十八)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为用能单位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加快对现有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负责)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十九)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情况,做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修订工作。

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奖惩力度。

抓紧制定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节能、农村新能源建设、清洁生产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加强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加快研究修订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加强规划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将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县(市、区)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公布考核结果。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状况;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

要将能耗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负责)

  (二十三)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其中,对实施“百家企业节能工程”的企业,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配合国家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积极支持相关企业申请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

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做好迎峰度夏、迎冬度枯工作。

制定《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用电单耗管理,推广典型经验,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确定各类发电机组的发电次序和时间,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六)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

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

要严格执行报废回收拆解旧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规范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交易市场秩序,加大强制报废力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负责)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

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

落实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逐步理顺成品油价格。

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二十八)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

“十一五”期间,省政府积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二十九)落实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待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类节能设备,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积极实施国家即将建立的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以及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三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导向作用,对节能项目融资需求给予政策倾斜。

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一)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各地要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三十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管理。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

(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

各地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

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平衡测试,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三十四)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

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

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

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

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科协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五)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五”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必将达到一个崭新水平,而我县在节能减排方面还存在一定下降空间,应该做出更多努力。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调节作用,大力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二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优化我县工业能耗结构,让结构节能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加大落实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四是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范围;

  五是坚持抓好高耗能企业的监督、预警工作。

  

(一)加快编制区节能减排工作规划

  各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制订区节能减排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和节能总体思路,细化和分解各项指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本区节能减排工作。

建立区产业能耗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区工业、商业、服务业能耗指标口径及分年度能耗考核限量,将降耗的指标和责任逐步分解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在全面提升产业能级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同时,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能耗逐年下降的双重指标。

  

(二)推进节能管理网络建设

  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和战略任务,面对基础性工作和管理力量较为薄弱的现状,应尽快完善本区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工作督查网络,强化工作考核。

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节能管理网络和统计、考核体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力争使节能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全区节能管理的工作网络。

可根据行业类别,合理分解落实分类指标,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监察机制。

全力推进区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争2010污水管网基本覆盖全区。

  (三)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约束作用

  要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政策扶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财力支持,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通过强化政策引导,利用财政、税收等各种经济杠杆和手段,激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节约能源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节能宣传和普及力度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节能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能源可耻的氛围。

区新闻媒体还要以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地加大节能宣传工作力度,推广节能先进典型,倡导合理消费,增强全社会节约能源责任意识,机关要带头树立节能减排的榜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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