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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环保及节的能减排政策大事记Word文件下载.docx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治理现有污染源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是中国环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标志,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立法和司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该法为“原则通过”的“试行”法,所以,应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的变化,在条件成熟时加以修订。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本法,为使其中规定的方针、原则、要求等得到正确实施,还要制定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水体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噪声控制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违法者应承担的各种责任方面的法规。

《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9年,国务院转发《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对于我国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从1979年国家科委在杭州召开第一次能源政策座谈会以来,我国能源界逐渐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我国面临着能源短缺。

为了缓和电力、燃料等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增强全民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杜绝浪费的自觉性,深入、持久地开展能源节约工作,1979年国家经委决定把每年11月定为“节能月”,康世恩副总理也在《全国第一次“节能月”广播电视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可以说,我国的节能大略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时期,我国有组织地开展节能是在1979年。

其背景是1978年国家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我国经济加速发展,能源严重短缺,“停三开四”成为专用名词(企业生产因缺少能源而在一周内停工三天,开工四天),能源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企业用能是按指标分配的,客观地说,缺能成为节能的最大动力。

1980年

《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与《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节能作为一项专门工作被纳入到国家宏观管理的范畴,同时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了我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长期指导方针。

改革开放之初,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能源紧缺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节能受到了必要的重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1980年8月3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在报告中也提出了能源节约方面多准备采取的措施:

继续加强能源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在改变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采取有效办法,尽可能节约能源。

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

这是今后一个长时期的节能途径,也是向工业现代化前进的重大步骤。

继续搞好烧油改烧煤的工作。

重点是改那些原来设计烧煤,以后改为烧油的电站和工业锅炉。

制订法规,规定各种能耗标准以及有关的奖惩办法。

从1980年开始,原国家计委、经委组织编制五年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开始把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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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

《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与《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

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即“58条”)。

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颁发了《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

这些指令性规定结合实际,要求全社会节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1981年,国家经委等部门还陆续颁布了有关能源计量的法律条例。

在国家大的宏观政策下,各地方也开始重视节能,上海市和浙江、辽宁等省,也制订了相应的能源管理办法。

1982年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年,为了保证电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电能利用的经济效益,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同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

21号)。

该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1980-1982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各种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节约用电、节约成品油、节约工业锅炉用煤、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用能等5个节能指令。

上述政策举措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当时的节能工作。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款保方法标准等。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从我国节能降耗的实践看,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政府对于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愈发重视,除了出台一些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外,也非常重视采取经济激励政策推动企业节能基建和技术改造。

例如:

对节能基建投资,最初为财政拨款,1983年将拨款改为低息贷款,年息只有2.4%,而当时一般的商业贷款年利率为5%左右,即所谓的“拨改贷”资金。

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试行》与《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试行)》。

该法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共同组织编制了《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其后到1996年三部委对《大纲》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可以反映出我国对于水污染的重视。

水环境保护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而《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发布,则对推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各行各业节能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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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与《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计划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1985年6月30日,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经委颁布《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

工业企业在利用能源和各种资源生产产品的同时,要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搞好综合利用,尽可能不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是评定工业企业经营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同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企业必须执行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能源消耗大的企业,应当把利用余热、压差、高炉的焦炉煤气以及水的循环利用作为建设和改造的主要内容。

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1985年是我国能源供应十分紧张的一年,华东、华南等地的煤价在几个月之内上涨了一倍左右。

根据这两个地区申报的缺能数量,总共只有40Mt煤,不到该年全国产量的5%,而一般估计我国能源的浪费量则远超过5%。

因此,资源综合利用成为焦点问题。

对节能技改项目,1985年之前从财政拨款转向“拨改贷”,年息为2.1%,1985年以后,以低于商业贷款利率50%的优惠条件,向建成后被确定的节能项目提供利息返还。

1986年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中称:

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

2001年该条例废止。

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这也是全面指导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行政法规。

在1998年《节能法》正式颁布前起到了法规的作用。

1986年中央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

虽然从80年代初,国家就开始重视节约能源,但是,能源不足,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仍然是当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1987年

“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与《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

《通知》中称:

尽快在我国采暖地区贯彻实施《标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为此,请严寒及寒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组织专门班子结合本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争取在年内编出实施细则初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会同计、经委审查批准。

同年,《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文件出台,《规定》中提出:

“以节能升级为基础促进企业升级”。

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实施后,民用建筑节能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

华北、东北、西北等地以及江苏省都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标准》实施细则,建成了一大批节能30%的节能建筑,同时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开展了建筑节能50%的试验住宅小区和试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各种新型保温复合墙体材料、节能型建筑塑料窗、采暖供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提高了当地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以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同时,针对当时我国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能源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国家认识到做好节能工作,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节能同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要广泛宣传节能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人才培训、健全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同年,国务院第10号令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在该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

国家意识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对于污染治理方面也给予了专项基金。

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1989年,国务委员邹家华同志在全国“双增双节”电话会议上发表了讲话,大力提倡增产节约、增收节支。

江泽民、朱镕基同志在全市“双增双节”动员大会上指出,长期以来,高物耗、高能耗的粗放型发展道路违背了自身一无能源、二缺原料的特点,能源和原材料的紧张已成为经济发展最为突出的矛盾。

因此,我们要统一思想,挖掘潜力,要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减少浪费,降低能耗。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1990年6月22日颁布,8月1日开始实施。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条例中规定:

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

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应当控制排放量。

同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要求: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90年代初,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

因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五号公布,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伴随着工业污染和其他公害问题的加剧,环境恶化的状况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我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以前颁布的一些环境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这些环境立法涉及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对当今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环境问题做了多层次、多方位的规定。

1992年

《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

1992年7月,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内称:

加强城市垃圾管理。

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

到2000年,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要达到40%以上。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以每年8%至10%的速度增长。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97.7%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任意堆置城郊,许多城市形成了“垃圾围城”的严重污染局面。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非常重视,为解决当时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出台了该意见。

1993年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1993年3月1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环境保护列为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之一,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措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

1994年

《“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关于《“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意见中指出:

根据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定于1994年10月3日至8日开展“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

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拟推荐500种优质节能产品和500项优秀节能科技成果,在通过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予以发布。

“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面关注节能,播放节能专题节目。

当时的节能标语口号有: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造福子孙;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环境意识;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节约能源,人人有责;

向科学管理要能源,向技术进步要能源;

发扬节约一度电、一滴油、一克煤、一滴水的勤俭作风。

1995年

《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与《中国电力法》

1995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和“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在刚开始实施的国家“十五”计划纲要中,再次提出了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这些措施无疑有力地推动着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

同年颁布的《中国电力法》是中国第一部专论能源的法律。

据有关数字统计,1991-1995年,全社会节能基建总投资为253.2亿元,形成了1496万tce的年节能能力;

建成热电机组3750MW,城市煤气及放散气回收400万m3/d,民用型煤年产能力540万t,煤炭洗选年处理能力600万t,并增产水泥300万t,风机水泵改造年节电4亿kWh。

全社会节能技改总投资为276.4亿元,形成了4600万tce的年节能能力。

但从实际节能量看,这些节能能力还没有完全发挥。

1996年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要求:

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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