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送变电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大修技改外包施工队伍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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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分包管理,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主体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1.4分包工程实行建设单位许可制和合同审核制。

工程的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或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且分包商已获得省电力行业协会审核并颁发的“准入证书”,承包单位方可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方才有效。

2送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2.1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送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等。

这些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2.1.1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导引绳展放、跨越架搭设工程项目也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并明确提出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条款。

2.1.2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送变电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具有对送变电施工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权限。

2.1.3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审查送变电施工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不得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分包合同除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送变电施工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要求。

2.2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送变电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的基础上,会同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等的资格和阅历进行审查,严禁聘用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人员无资格和阅历的分包单位。

2.2.1对分包方资质的审查

分包方资质审查。

重点检查分包方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情况。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分包方资质除了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物工程的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从2007年1月1日起还应持有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许可证书》,下同);

(2)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除主控楼建筑物外)的工程分包,除另有规定外,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4)分包商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安全监督员等的实际配备情况应满足工程量要求和作业进度要求;

(5)分包商实际配备的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安全监督员等必须是分包商企业在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和阅历:

l项目经理资质: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工龄5年及以上、有类似工程管理阅历;

l技术负责人资格:

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工龄5年及以上、有类似工程管理阅历;

l技术员:

按一个项目经理配2—3个技术员,资格:

工程师、专业工龄5年及以上、有类似工程管理阅历;

l施工员:

按一个项目经理配4—5个施工员,资格:

专业工龄5年及以上、有类似工程管理阅历;

l安全员资格: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工龄5年及以上,有安全管理阅历;

(6)近三年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安全考核合格(安全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7)以往没有二次转包的记录;

(8)以往没有违约记录;

(9)以往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挥和监督。

2.2.2分包资质的审批

(1)由分包方提出申请,并附上资质材料,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按分包资质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和复审后报送省电力行协审查,审查合格者颁发“准入证书”。

(2)分包方的资格审查包括书面核查和现场核查。

(3)省电力行协审查合格并颁发“准入证书”的分包单位报送省电力公司基建部备案,以作为分包单位从事相关的施工作业项目的依据。

2.2.3对分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查和对分包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1)分包方必须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分包合同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承包方对分包方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分包方应服从承包方的安全管理;

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主要责任。

承包方必须对分包方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3)施工承包方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对于劳务分包,施工承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工地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管理员、安全监督员等关键人员必须由施工承包方担任,分包劳务人员在施工承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2.2.4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施工承包方对工程分包方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检验的合格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必须由施工承包方提供。

必要时,建设单位可进行抽查。

2.2.5对分包方施工队伍的管理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不定期抽查分包方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配备情况,其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安全监督员等各级人员姓名、数量应与分包合同一致。

(1)上述人员必须是分包方企业在册人员,不得聘用外单位人员,杜绝分包方将所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或变相分包;

(2)分包商不得自行更换上述人员,若需更换,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新人员资格必须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的审核;

(3)人数和资格上应满足现场施工技术、工艺、进度、资料等管理需要;

(4)分包方施工队伍所有进场人员,都必须持有省电力公司安监部发放的《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合格证书》。

(5)分包方施工队伍所有进场人员,都必须持有工伤社会保险卡。

2.2.6对分包方施工队伍安全质量业绩记录

(1)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分包方施工队伍现场施工的安全质量情况的动态监督检查。

实行安全、质量业绩记录制度。

安全质量业绩内容不随其施工的单位、工程项目的改变而改变,历次的业绩作为该队伍的永久档案。

(2)安全质量业绩记录内容

违章行为:

施工人员现场作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省电力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障碍、未遂,人身伤害,火险等事件。

由于施工质量不良、留下的隐患、造成的事故或其它不安全现象。

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

(3)安全质量业绩在省电力公司“外包工程队管理系统”上进行披露。

3对违反分包(分委托)管理规定的考核及处罚

省电力公司基建部对送变电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分委托)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在建的送变电工程分包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理单位应对在建的送变电工程分包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3.1对违反分包管理规定的送变电工程承包单位,一经查出,责令其改正,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因分包引起的经济损失自负,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在省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撤消承接系统内工程,严重者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2对违反分包管理规定并造成事故的送变电工程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3.3对违反分包管理规定并造成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的送变电工程承包单位暂停其送变电工程的投标资格,暂停时间从事故之日算起规定如下:

3.3.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暂停其送变电工程投标资格180天;

3.3.2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暂停其送变电工程投标资格1年。

3.3.3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暂停其送变电工程投标资格2年。

3.4对违反分包管理有关规定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的,取消该工程参加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达标投产考核以及优质工程评选的资格。

3.5凡发现分包商施工质量、工艺水平不满足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督不改,或不服从承包商和监理指挥并已影响到工程进度的,监理可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可按违约条款令承包商和分包商退场。

3.6监理单位对送变电工程承包单位违反分包管理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暂停其送变电工程的监理投标资格,暂停时间与承包单位相同。

附件二:

大修技改外包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入网的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掌握施工队伍安全业绩,促进提高入网施工队伍的安全施工水平,防止工程施工中发生人身、设备、电网事故,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依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准入条件、准入资格审查认定程序、基本管理模式、考核、取消外包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方面作出规范化的管理要求。

1.3本规定施工作业主要指技术性改造、大修外协工作。

1.4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及控股企业。

2管理内容和要求

2.1外包施工队伍的准入条件

2.1.1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

从2007年1月1日起还应持有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许可证书》。

初次进入的应提交证件原件供确认。

2.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2.1.3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2.1.4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安全施工要求,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符合相关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并且至少有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人员;

主要施工人员有三年及以上同类工作经历;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现场施工人员经过触电急救法的培训且考试合格。

2.1.5配备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需要的施工机械、交通工具、作业工器具及安全防范设施、安全用具。

(每人有合格的安全帽、线路作业和其它涉及高处作业的每人配备合格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带;

验电笔、绝缘手套、接地线等合格充足,线路作业还应配备安全围栏围网)。

并建立安全工具的管理制度。

2.1.6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包施工单位,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必须配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2.1.7应有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进行人员的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培训考试;

建立人员管理档案,现场作业人员应佩带工作卡以备现场检查核对。

人员变动应经生产施工部门审批。

全体工作人员熟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份和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等规定。

2.1.8应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信用和职业道德信用,无重大违反合同和职业道德行为。

2.2准入资格审查认定

2.2.1由外包施工队伍提出申请,并附上资质材料;

由业主单位按外包施工队的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后,报送省电力行协审查,审查合格者颁发“准入证书”。

2.2.2外包施工队伍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2.2.3经审查认定并获得“准入证书”的施工单位是参与项目投标或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项目的依据。

2.2.4电力行协审查合格并获得“准入证书”的施工单位向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备案。

2.3外包施工队伍管理要求

2.3.1各单位应加强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由安监、监察、审计、生技、营销、政法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对外包施工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3.2各单位应及时向外包施工单位传达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督促其贯彻落实,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2.3.3各单位对外包施工队伍及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管理,履行保证安全、质量、进度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责任。

2.3.4外包施工队伍经济管理要求:

2.3.4.1检修作业项目由外包施工单位承担的,施工费预算达10万元及以上的,应实行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3.4.2对不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可进行议标。

2.3.4.3严禁外包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3.5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要求:

2.3.5.1各单位要与外包施工队伍签定安全协议书。

2.3.5.2检修、作业项目应列入统一安排,工作中所须的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由设备主管部门签发。

2.3.5.3由外包施工队伍承担的每一项目,各单位都要有相应的项目主管人员。

各单位应安排好各项目的主管人员,不应使一个主管人员同时承担过多的项目,而使管理未能有效到位。

2.3.5.4做好每一项目的技术、安全措施的制定。

技术、安全措施可以由外协施工单位制定,但应由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技术、安全措施应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作业指导书、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形式),审核批准人必须签名。

2.3.5.5做好每一项目的技术、安全措施的交底。

各单位必须对组织外包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包括分组负责人)进行交底,双方在《安全交底通知单》上签名。

外包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对其工作班成员进行交底,并在工作票或施工安全作业票上签名。

2.3.6外包施工队伍行风管理要求:

2.3.6.1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循“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外包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

2.3.6.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与外包施工队伍之间的业务关系的项目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3检查与考核

各单位必须建立对外包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机制。

检查与考核应包括经济管理、安全管理和行风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外包施工队伍施工作业的资格:

3.1经济安全规定:

3.1.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情节严重的。

3.1.2出现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

3.1.2.1向客户要求安排就餐的、接受客户宴请的;

3.1.2.2接受客户钱物(含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1.2.3向客户公开或变相索要钱物及无偿占用客户物品,让客户报销不应由客户负担的费用的;

3.1.2.4以电力企业名义,私自向客户收取任何的“赶工费”、“加班费”、“误餐费”、“补贴费”、“咨询费”、“劳苦费”等其它不应收取的费用;

3.1.2.5以电力企业的名义,在社会上私自承揽、介绍电力工程(含客户工程)的;

3.1.2.6其它恶劣行为的。

3.2生产安全规定:

3.2.1未经主管部门安排或批准,私自在管辖的范围内作业的。

3.2.2因外包施工队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

3.2.3生产现场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和未遂,未能认真整改的。

3.2.4工作质量低,未能胜任所承担的项目的。

3.3行风安全规定:

3.3.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赠送红包、礼物或提供其他利益的。

3.3.2发生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爆光、严重影响电力企业形象的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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