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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包劳动合同

关于外包劳动合同

  篇一:

“外包”与《劳动合同法》  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少企业纷纷采取了外包措施,就是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操作。

  然而,这种外包方式究竟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包厨厨师状告发包企业”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繁忙的南京市中山东路上有一座豪华的三星级涉外商务旅游饭店。

XX年6月,酒店为了控制用人成本支出,决定将餐饮部外包出去。

经过洽谈,厨师出身的南京市民许存林被酒店看中,双方于同年7月22日签订了包厨协议,期限一年。

  协议约定,酒店聘请许存林全权负责厨房的正常运作及日常事务,月薪万元,许存林必须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等。

协议签订后,又有6名厨师也先后被招进酒店工作。

但酒店对厨房厨师万元工资总额没变,许存林每个月大概能拿到万元,其他厨师在XX元左右。

  酒店与许存林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后,双方没再续签,但许存林仍继续从事主厨工作,实际月薪也未发生变化。

其间,许存林也找到酒店领导,希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而酒店认为双方是一种承包与被承包关系,没必要签订劳动协议。

  XX年11月9日,酒店以许存林任厨师长期间管理不善、在总厨岗位竞聘中落选为由,停止了他的工作。

同时被停止工作的还有他手下的6名厨师。

  许存林代表厨师们当即与酒店交涉,11日酒店又决定他们待岗。

11月15日酒店通知他们7人到酒店上班,并开始签订劳动合同。

可是合同中对他们7人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却没有明确,于是7人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双方不欢而散。

  XX年12月30日,酒店以双方未能就按新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

  自己在酒店辛辛苦苦工作了五六年,怎么能说踢开就一脚踢开了呢?

许存林不服气,他联合其他6名厨师,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索赔在酒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酒店支付许存林等7人一年的加班工资。

至于许存林等人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

  许存林等7人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聘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陆渊律师作为代理人,于XX年9月将酒店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的索赔金额。

  法院开庭审理时,酒店认为,原告是在酒店包厨的厨师,与酒店是承包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现承包到期,双方解除包厨协议是酒店正常的经营行为。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由劳动关系引发的各种赔偿、补偿就无从谈起。

  而许存林和陆渊律师认为,虽然名义上是包厨合同,但实际上是劳动合同。

包厨协议只是对菜肴质量作了简单约定,酒店后来招聘的6名厨师也不是许存林负责选用的,许存林也从未单独领取整个厨部的工资,厨部人员的工资都是酒店内勤人员统一发放的。

  许存林还拿出打卡记录说,自己和其他厨师都严格遵守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每天上下班都按照酒店要求打卡。

若是包厨,有必要天天打卡上班下班吗?

法院经过审理当场认定,许存林等7人虽然与酒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向酒店履行了劳动义务,并接受酒店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酒店也按月向他们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对酒店辩称双方系承包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酒店又辩称,许存林等7人不能继续在酒店工作,是由于酒店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竞争上岗落聘所致。

双方之间虽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待岗后,酒店又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却放弃权利,不愿签订。

其责任在原告自身,根本不在被告。

  许存林等7人却认为,被告实行竞聘上岗,既没有张贴公告,也没有制订相关评分标准,更没有通知原告参与竞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宣布原告落选,停止了原告工作,其程序不合法。

  依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被告XX年11月29日通知,11月30日就停止原告工作,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后来虽然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原告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原告不是不签,而是实在无法签。

  被告辩称,经济补偿金是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只有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原告的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XX年12月30日解除的,被告不应该赔偿这笔巨额的经济补偿金。

  陆渊律师反驳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样规定: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对经济补偿金就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许存林等7人分别报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并称平均每天要加班两个小时。

但被告提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加班证明。

  许存林等人一听,急得团团转,因为他们的月工资单不在自己手上,每次签名领完工资后,工资单就被酒店会计拿走做账了。

于是他们纷纷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向法庭展示他们的工资单,而被告则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拒绝提供。

  许存林等7人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

原告、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在被告。

  XX年初,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7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7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被告酒店因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赔偿每位原告一个月工资;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原告在酒店每工作一年,被告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现在原告诉称每周加班10小时,被告须按规定支付。

  最后法院判决7原告获赔万元,其中许存林获赔万余元。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酒店为7原告补办XX年2月以来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XX年3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酒店与许存林签订了包厨协议,协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报酬、考核指标、管理要求等内容,但从约定的内容看,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许存林等7名厨师,7厨师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从事酒店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酒店与其之间存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成立。

  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后,包括许存林在内的7厨师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7厨师仍在酒店工作,用工行为仍然继续,应视为酒店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月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还认定了他们的工资额和加班工资呢?

  法官说,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而酒店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对原告自称其每月工资数额的主张,予以采纳。

  法官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并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两年。

用人单位对原告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而酒店因未能提供7原告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诉称其每周加班10小时的主张,予以采纳。

  目前许多单位改革用工制度,如将食堂、门卫、档案管理,甚至卫生保洁等用工通过承包的形式外包出去,企业不直接与承揽这些工作的工人产生劳动关系。

可以说企业部分用工外包是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将会对新时代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模式,有利于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企业如何既将部分项目、工程、服务外包出去,又不与承揽工人发生劳动关系?

  南京大学有关劳动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说,企业选择承包商,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要发包给有合法登记手续的中介机构,并在协议中明确中介咨询机构派出人员从事这些工作时,不与发包企业发生劳动关系;第二类是发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研究机构,由于这些机构大都是事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在派出机构,自然不会与发包企业产生新的劳动关系。

  专家说,工资发放往往是考证员工与发包企业有无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

发包企业千万不要直接将工资发给承包商派出到发包企业工作的人员,应该将发包款交给这些工作人员的输出机构,由他们发放。

  那么发包企业是否可以与自然人签订不发生劳动关系的外包合同?

专家认为,完全可以。

不过要在协议中明确承揽或承包人按照规定应该完成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或定做人给付报酬,双方在地位上是对等的不具有隶属性。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承揽者或者承包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那就像本案那样,即使不签劳动合同,法院也会认定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

  有些发包企业为了保证外包项目的质量,往往会与承包企业一起共同管理承包企业输出的工作人员。

然而一旦出了工伤等事故,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往往会相互扯皮。

为此,上海等一些地方法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专家说,发包企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查看服务商或承揽人是否有从事发包企业所发包的项目的资质,没有资质,出了问题还是由发包商承担。

长期以来,无资质人承揽工程在我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毒瘤”,虽然无资质人员承包工程有着要价不高的优势,但一旦出现较严重的事故,他们对高数额的赔偿无法承重时,逃之夭夭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农民工为赔偿、讨要工资报酬问题吃尽了苦头。

  针对这一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篇二:

劳务外包劳动合同书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外包乙方到单位工作。

  外包期限为 个月,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含试用期个月。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岗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下列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

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 元。

  C、其他形式 。

  甲方于每月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甲乙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 元。

  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外包协议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甲方跨地区外包乙方的,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因乙方外包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外包,乙方同意重新外包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确认外包单位、外包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三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乙方应于离职次日到甲方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乙方单方面自动解除本合同;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应如实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三:

劳务外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部分生产线外包给乙方。

乙方根据实际生产状况配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乙方按甲方的生产计划和承包标准,组织生产作业,完成生产计划任务。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付给乙方相应的承包服务费。

  2、甲方将其交由乙方承包的生产线或生产工段为:

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日 1 个月前,双方另行商议,以书面形式确定本协议的终止或变更。

  2、合同有效期内,服务费用按照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据实计算。

  1、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及相应的操作人员,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人员的管理及培训;

  2、甲方应制定相关部门的人员作为项目的协调专员。

  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其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甲方应负责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的准时供应及其质量的保证。

  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由乙方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

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甲方有权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人员,对于复检不合格的乙方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生产;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

  4、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甲方应对知悉的乙方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向乙方开展承包业务所需的工作场地的环境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需的劳保用品。

  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为乙方员工提供食宿等生活上的帮助。

  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甲方有关生产、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

  乙方应为派到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员工的其他有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复印件,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除经甲方特殊的同意情况外,乙方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并具有合格有效的健康证;

  2.具有初中或以上学历。

能有效和清楚地口头和书面表达自己;

  3.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4. 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

  教育乙方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工作规章制度。

  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应教育员工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员工的原因导致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工资,为其员工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

  乙方应遵照甲方的制度进行生产管理,并且处理员工与劳动、人事相关的事宜,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员工离职和违纪处理等。

  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意外产生的工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

  除非征得甲方许可,乙方不能随意调换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更不的随意召回其员工。

  因乙方员工所造成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

  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若发生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按照甲乙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为乙方员工结算劳务服务费用:

  根据双方的约定:

  本费用包含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乙方的管理费用等双方所明确的所有费用。

如实际生产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数据有一定的差异时,或国家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与合同签订当时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协商重新调整结算价格和其他相关事项。

  乙方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员工的工作表现。

  甲乙双方同意上月1日至上月31日为劳务费的正常结算周期,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劳务发票,甲方于每月15日前按时付给乙方上月度劳务服务费用。

  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检验计划完成生产。

  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完成产品未能满足甲方质量规范,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

  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甲方无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劳务服务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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