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各类会议训练讲习与研讨会相关费用含讲座钟点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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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專 家 學 者

1,600元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元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元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作業手冊」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專題演講各場次報酬最高每場3,000元,其他經專案核准另有支給標準者,從其規定。

演講費領據,請詳填時間、地點、題目。

校內老師之演講費按內聘講座鐘點費支給(不得報支交通費及餐費),報支領據應註明演講小時數。

書面演講資料,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2)研討會相關費用規定:

各單位舉行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本校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各單位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A.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B.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例如國家文官培訓所、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C.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台北教師會館或日月潭教師會館等。

D.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排,應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嚴謹及核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之項目,得於一日或二日內完成者,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規劃為二日或三日。

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

每人每日膳費及住宿費應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範圍內本撙節原則辦理(前述每人每日膳費編列上限為薦任級以下人員250元、簡任級人員275元,每日住宿費編列上限為薦任級以下人員1,400元、簡任級人員1,600元,即每人每日膳宿費之報支上限為薦任級以下人員1,650元、簡任級人員1,875元)。

本校各學術會議支出標準:

項目

金額

說明

論文審查費

2,000

中文每篇每千字170元,外文每篇每千字210元

 

論文發表費

1,000

引言費

校內人員不得支領

論文撰稿費

3,000

中文每千字500元,外文每千字600元

主持/出席費

參考一般研討會編列標準

評論費

校內人員800/hr

專題演講

依本校校務基金辦法規定

口譯費

8,000

現場同步口譯,

中文譯外文每1小時1,000元

外文譯英文每1時1,500元

外文譯中文每1時1,200元

文字翻譯

6,000

書面文字翻譯

外文譯英文每篇每千字800元

外文譯中文每篇每千字700元

中文譯外文每千字600元

生活費

以每日計,包含在台期間住宿

餐費

合菜:

每桌4,000元

便當:

每人100元

點心:

每人50元

茶點一天一次

臨時工資

20,000

1.以小時計者,每小時100元

2.以半天計者,半天500元

3.以全日計者,每日1,000元

單場活動最高額度

場地費

包含場地借用、器材租用、佈置及其他有關場地支出費用等

印刷費

40,000

包含1各式會議資料、文宣品、論文集、論文光碟印製及其他有關印刷支出費用

保險費

15,000

每人次意外險100萬

醫療險3萬

郵電、雜支費

附註:

1.表列各單項金額均為最高列支上限,且為含稅金額。

2.因故擬調高單項金額者,須敘明原因簽報核准後,該筆金額始得報支。

3.國外學者同1日支領費用逾5,000元以上,依法需扣繳所得稅者,由申請單位向出納組

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2)

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附錄二十七)。

(1)承辦單位應敘明會議性質、預計學者專家出席人數及支給標準;

稿費及審查費應敘明篇名、字數及給付標準,事先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

(2)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出席委員簽名領據或清冊及核准簽案,送出納及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送出納單位,彙轉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並依規定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

(3)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預借沖轉,送出納及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並依規定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

3.作業流程:

總務處

承辦單位(出納組)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扣繳

(1)出席費:

支給對象:

校外之學者專家。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支給性質:

須以「政策性或具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支給標準:

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每次會議以2,000元為上限,如係由遠地(30公里以外)前來參加之專家學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解釋函)

(2)各項稿費及審查費支給標準:

各項稿費: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標準辦理。

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每一審查人3,000元。

論文審查費:

最高3,000元(依本校校務基金支出執行準則,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支給標準給付)。

稿費、審查費應於報支領據上註明篇名、字數及給付標準。

(3)

學位論文指導費、口試費及交通費

(1)國立台北大學校務基金支出執行準則(附錄十五)。

(2)國立台北大學教務處第14次教務會議(含延續會)(95.3.14~95.4.17)。

(1)提報學期擬畢業學生名冊與口試相關費用預估申請表:

各系所提報學期擬畢業學生名冊與口試相關費用預估申請表,送教務單位(研教組或進修組)及會計室後,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教務長)決行後核章。

(2)網路請購授權:

教務處研教組依核准後口試相關費用預估申請表(或影本),授權該項經費予各系所,由各系所作網路請購登錄。

(3)預借經費:

若需預借現金,依核准後口試相關費用預估申請表(或影本),至會計室網站下載該項經費專用借據表格,一併送核。

(4)經費核銷:

系所單位:

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報印領清冊,並不得重複報支,若為預借沖帳,需經領據人簽章,並請於清冊註明預借沖轉;

若為匯入帳戶亦請於印領清冊簽章處加註「匯入帳戶」。

研教組或進修推廣中心:

審核口試學生、指導教授、口試委員清冊是否無誤。

出納組:

檢查印領清冊是否填妥領款人身份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外籍人士有無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人事室:

按名審核校內外或專兼任人員金額合法性及正確性。

會計室:

A.是否檢附核准經費預估授權表。

B.審核預算能否容納,經權責單位核簽(章)與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5)編製傳票並領款:

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核可後,送會計室編製傳票,由出納組匯轉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逕付受款人。

總務處校長或

各系所教務單位(出納組)人事室會計室授權代簽人

國立台北大學學位論文指導費、口試費及交通費支給規定

支給標準

1.論文指導費:

碩士班每生一篇4,000元;

博士班每生一篇6,000元。

2.論文口試費:

碩士班每生每名教授(委員)以1,200元支給;

博士班每生每名教授(委員)以1,800元支給。

3.論文口試交通費:

校內(含兼任)教師(委員)不得支交通費;

校外教師(委員)交通費台北縣市以300元為限,外縣市按下表公里數分別支付。

受聘委員服務單位與本校所在地

支付金額

台北(縣)市

300元

外縣市

100公里以下

700元

100至200公里

1,000元

200公里以上

1,500元

相關規定說明:

1.博士班口試委員五至九人,碩士班口試委員三至五人。

2.凡於本校任教之口試委員不得支領口試交通費;

未於本校任教之口試委員得支領口試交通費,但不得支領膳雜費,前述口試交通費概以學校論文口試交通經費支應。

(若為碩士在職專班口試交通費以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支應)。

(4)

國內出差旅費

(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錄二十二)。

(2)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附錄二十六)。

(1)出差或受訓(講習)人員應於事前登錄人事室差勤系統,經人事室審核後,轉呈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2)出差事畢後應於15日內,於網路請購系統登錄預算及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文件,送人事室審核(技工、工友則由總務處事務組逕行審核)。

(3)人事室或總務(經辦)單位,應審核有無核准、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及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4)會計室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報支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送校長室。

(5)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核可後,送會計室編製傳票,由出納組匯入個人薪資帳戶,或10,000元以下可至出納組領取現金。

承辦人或總務處

承辦單位人事單位(出納組)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4.

注意事項:

(1)旅費支給標準:

職別

交通費

每日住宿費

(60公里以上)

每日膳雜費

飛機及

高鐵

汽車

火車

檢據

未檢據

簡任

按實開支

1,600

800

550

薦任、委任

1,400

700

500

技工、工友

1,200

600

450

(2)本校教職員工生參加一般會議支給標準(非受訓性質):

距離、費用

承辦單位供

膳宿情況

住宿費

膳雜費

供膳宿

核實報支

半數

供膳二餐以上不供宿者

全額

供膳一餐不供宿

全數

供宿不供膳

不供膳宿,膳宿自理

起程

(奉准提前啟程且行程未供膳宿者)

回程

(奉准延後回程且行程未供膳宿者)

(3)本校教職員工生奉派以公假或公差假,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及代表學校參加競賽性活動等支給標準:

說明:

出差至台北縣市不得報支差旅費;

又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之公務,與按日計酬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出差旅費報告表之職務、等級應填列或勾選,若附有單據,應整齊粘貼於後。

差旅費請於出差後15日內報支。

交通費報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A.搭乘飛機及高鐵時,可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者,僅限部會或相當部會首長、副首長,並不包含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B.搭乘飛機及高鐵者,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得免檢據(高鐵及火車購票手續費屬雜費範圍,不得報支)。

C.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D.公民營到達地區,除因緊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E.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得免檢據。

但不得報支油料、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住宿費報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A.報支住宿費,須符合下列要件:

(A)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

(B)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標準數,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B.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C.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之,報銷時亦請旅行社區分住宿及交通費用,以利核銷。

D.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份,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份,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膳雜費報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A.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B.不論奉派以公假或差假參加訓練或講習(含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基於參加公祭非屬處理公務,亦非屬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故無論職務身分,參加公祭均非公差性質,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主計月刊96年4月號第616期之「主計長信箱」第2則釋示)

(5)

國外出差旅費(含大陸旅費)

(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錄二十四)。

(2)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附錄二十五)。

(1)出差或受訓(講習)人員應於事前簽報出差行程、日數及經費來源與依據,登錄人事室差勤系統後,另於網路請購系統登錄預算,經人事室審核差假合法性及正確性,加會相關業管單位或研發處、秘書室審核後,送會計室。

(2)會計室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後,轉呈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3)出差事畢後應於15日內,填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核銷,連同有關單據及文件,送相關業務單位(人事室、業管單位或研發處、秘書室)審核。

(4)人事室覆核差假合法性及正確性,及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後,會相關業管單位或研發處、秘書室,覆核業務適法性、允當性及補助金額之正確性後,送會計室。

(5)會計室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報支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送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

(6)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核可後,送會計室編製傳票,由出納組匯轉指定金融帳戶,逕付受款人,或10,000以下可至出納組領取現金。

出差人人事室業管單位研發處秘書室會計室校長室

(註1)

(預算審核)

(核銷)

出差人人事室業管單位研發處秘書室會計室校長室

【註1】業管單位說明如下:

◎國科會計畫經費:

有關教師出國旅費業管單位為人事室。

有關學生出國旅費業管單位為教務處研教組。

◎捐贈經費:

業管單位為受贈單位。

◎中華發展基金會等其他補助經費:

業管單位為申請經費補助單位。

(1)出差前:

屬校外機關委辦、補助及捐贈經費:

應檢具包括出差行程、日數及經費來源等之核准公文,並簽會人事室、相關業管單位及會計室。

屬本校補助作業要點及推動科技經費:

出差國外(大陸)人員應依本校「補助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際會議作業要點」規定,事先提具出國計畫送請研發處辦理審議,該處將審議結果簽會會計室並奉校長核定後,發函通知核定補助者予以補助。

受補助者,則依核定情形辦理。

屬年度預算編列之大陸旅費:

相關作業程序如上述

所揭,惟加會單位為秘書室。

(2)機票報支:

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

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其餘交通費報支:

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3)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以60%為住宿費、30%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最後1天之日支生活費應以40%報支。

(4)所稱零用費,包括巿區火車票、巿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巿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5)每人每日得按出差日數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巿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台幣600元,並免檢據。

(6)註冊費用請檢附收據正本。

(7)出國以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搭乘,請填列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8)核銷時請檢附出國前辦理結匯之外幣兌換水單或出國前1天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證明(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查詢網址如下:

.tw/default.asp?

FrnName=BRate

(9)除每日雜費、日支生活費外,其他各項支出均應檢附單據。

(10)依行政院87.3.23台87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出國應向中央信託局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

(11)日支生活費若出差地點於標準表中未列示,則請以該國其他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報支。

(12)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

(13)返國3個月內,應依規定繳交因公出國報告書予人事室,並登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6)

招生考試經費

(1)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規定(附錄三十)。

(2)國立臺北大學各項考試經費運用及工作酬勞支給要點(附錄三十一)。

(1)各項招生考試,業務主辦單位均應先編列收支預算表,並經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實施。

(2)各承辦單位依據收支預算表辦理考試經費執行及核銷。

(3)業務主辦單位審核考試經費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申請項目所附證明文件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4)人事單位按名審核請領考試經費之合法性及是否符合酬勞費之支給限制。

(5)會計室審核預算之容納、及確經權責單位核章,並登錄預算。

(6)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核可後,送回會計室編製傳票。

(7)總務處(出納組)匯入帳戶。

(8)各項考試結束後,由各主辦單位編列收支決算表,檢討差異發生原因,並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另其支給情形,並應提送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

承辦單位業務主辦單位人事室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承辦單位業務主辦單位人事室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規定:

(1)各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時,應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試務人員工作之輕重及項目支給適當之工作酬勞。

但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屬職掌工作時,不得另支給酬勞。

(2)各校每次招生考試收入之運用,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用於支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之總額,不得超過其收入總額之50%。

撥繳校務基金之結餘比率,不得低於其收入總額之20%。

但因招生人數不足,致招生收入不敷支出者,不在此限。

各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酬勞之支給項目及基準,由各校依實際作業情形自行訂定規定覈實支給,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

各校試務人員招生考試工作酬勞之支給,每月支給總額不得超過其月支薪給總額之20%。

但命題、閱卷之支給,得不列入上開支給總額計算。

前項月支薪給總額,指本薪(年功薪)及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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