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中级经济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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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

单选题】不同形式的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宪法B.同级地方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

【解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010年多选题)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总结》调控主体针对宏观,规制主体针对市场即微观。

★经济法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①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②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纵向)。

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

【答案】√

【解析】市场规制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在本题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对垄断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部分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p13)

对条件的要求:

关键词“将来、不确定、非法定、合法”

1如果是违背法律规定能够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

3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认定为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区别于附条件)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vs单方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如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

合同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独立实施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无效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

可撤销(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

无效(不论损害谁的利益)

非单方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2012年单选题)

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

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

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

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

【解析】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2012年2月4日)无效。

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选项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

(3)选项C: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4)选项D: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第二部分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区别与行纪、居间、寄售、代管等行为。

★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滥用和无权代理

1.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p261合同法联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第一部分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单选题】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A.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3)选项D:

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三、仲裁协议

1.有效的仲裁协议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A.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1)如果乙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甲的起诉,应选A;

(2)如果乙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般情况:

开庭不公开;

或者看协议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1)形成2种不同意见: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

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二部分诉讼(2013年新增)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3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

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

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

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审判程序

1.上诉期限(重审、二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2.再审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启动的方式: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

(1)申请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

而再审程序中,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自身;

(2)申请时间不同: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

(3)受理法院不同:

二审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而再审程序中,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注意: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公开审理、两审终审。

三、诉讼时效(2013年新增)(★★★)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即在二审程序中才发现新的证据)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法定2年),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2)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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