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春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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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春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受到香港民众的赞扬,也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

世界上一些地方借香港的经验建立相似的机构,澳大利亚于1989年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了廉政公署。

韩国于2002年成立与廉政公署相似的反腐败委员会。

燠门廉政公署的设立也借鉴了香港的成功经验。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

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

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ICAC。

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污贿赂局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与政党掣肘,无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ICAC那样高效地执法,把中国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

监督学作业2

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六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包括网络、报刊报道等)撰写一份调查报告。

(1500左右)

关于党内监督的调查报告

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

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

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

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

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

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

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

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

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

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

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

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

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

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

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监督作业3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

(1000字左右)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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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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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

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

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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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

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

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

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

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从追诉职能中独立出来,单列设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职能机构隶归人大履行监督权,负责对司法权进行全面监督。

检察机关权力中,追诉权无疑是关键的权力。

笔者认为,追诉权应包括有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

侦查权表现为追诉的准备,公诉权表现为国家追诉活动,抗诉表现为追诉任务的最终实现。

从程序意义上来说,侦查是追诉的准备阶段,提起公诉是追诉的实施阶段,抗诉是追诉的实现完成阶段。

侦查、公诉、抗诉都属国家追诉活动中的三个不同阶段,三种权力具有内容和性质上的一致性。

/

监督职能应与追诉职能相分离。

监督权不得再处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自己监督自己的活动起不到监督效果。

根据监督的双向性理论,监督职能必须单列。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考虑到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保持名称不变,但应实行职权分离。

一部分检察机关称为追诉机关,属于刑事诉讼系统内的司法机关,行使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

另一部分检察机关则是专项监督机关,隶归人大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全面监督。

:

(1)使监督机关与追诉机关相分离,虽然仍然称为检察机关,但两部分的分割使检察机关实质上分立为两大块。

这样的分权设计避免了长期以来侦查、庭审中我国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中心控制作用,也防止了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权的系统之中,产生自我监督的强双向制约互动关系。

(2)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监督职能位于刑事司法权系统之外,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够排除系统内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监管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运作,防止监督的双向性,使刑事案件能做到公正审理。

 权力分离后,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位:

一是追诉职能;

二是法律监督职能。

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单列强化了检察机关职能特性,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使监督机构全心力投入监督工作,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监督行为的具体落实。

从具体细节上来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仍然是全方位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监督、庭审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对法院判决的个案监督和对生效判决的抗诉监督,唯一不同的是不去自己行使追诉、审判、抗诉、执行职能,他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监督职能,用法律手段控制刑事诉讼行为的产生、行使和运作。

被监督者必须对监督机构负责。

监督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必须无条件的对被监督事项做出相应的诉讼法律行为,这也体现了系统外监督的刑事诉讼结构特点。

(3)符合双向制约的机能。

把法律监督职能划出后,侦、控、辩、审、执形成多方制约关系,监督权则单独实施监督,实现了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的双重机制。

3、具体的制度设计:

(1)追诉部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必须报送检察机关内设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其监督。

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复议,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追诉部门必须执行;

追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必须批逮或必须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应当批逮或提起公诉。

(2)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追诉机关报法律监督委员会后,提起抗诉。

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抗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决定,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委员会必须履行。

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指定追诉机关抗诉的,追诉机关必须抗诉。

(3)对终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和追诉部门可以提请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案件监督,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案件存在错误,有权要求追诉部门抗诉,或者要求法院再审,法院不提起审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指令追诉部门提起审判监督抗诉。

.

(4)法律监督委员会在起诉和一审抗诉阶段对公诉的监督仅限于形式监督,只审查提起公诉和抗诉是否合乎法定条件,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在终审判决后的审判监督抗诉程序中才可行使事实审查和适用法律审查。

我们把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第一次介入称为程序介入或者是公诉行为监督介入。

第二次介入才称为实质介入或者是审判监督介入。

法律监督委员会只有在终审判决后才可启动实质性的监督介入。

这样,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由前往后自始至终受到系统外的独立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一次介入使庭审活动依法进行,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作,第二次介入对终审判决进行审判监督,为案件的查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救济手段。

法院对于审判监督抗诉必须启动审判程序,开庭审理。

(5)法律监督委员会单列设置,形成公、检、法、司互相牵制,追诉权、裁判权、行刑权权力分立,彼此都有对抗其它部门的合法手段的双向制约、单方监督的刑事诉讼制约机制。

综上所述,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表明,监督机构只有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才能行使好监督权,才可避免出现刑事诉讼系统中内部监督和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场面。

只有保障了监督独立和让监督权发挥实际作用效果,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才会依法正确行使,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才不会被外来力量所腐蚀,检察机关才能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尊重和信赖。

监督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监督:

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2.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二、填空题

1.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各项活动。

2.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3.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权力谋求私人利益。

4、分权制衡理论所提倡的一些基本原则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体系的产生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监督的最直接的理论依据之一。

5、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6、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7、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

8、绩效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

9、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10、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

三、多项选择题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ABCD)。

A、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B、对司法机关的监督C、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D、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包括(ACD)。

A、质询的提起 

B、质询的审核C、质询案的提交D、质询案的答复

3.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BCD)。

A、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B、人民政协的监督C、司法机关的监督D、行政机关的监督

4.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BCD)。

A、国家宪法、法规和法规的实施情况B、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C、中共党委依法执政方面的情况D、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

5.舆论监督的特征包括(ABCD)。

A、人民性 

B、公开性C、及时性 

D、权威性

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间反腐合作体系的基本架构与特点。

311

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的基本构架:

(一)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及其相关机构: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透明国际,是一个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民间组织。

(3)国际金融组织的反腐败行动,(4)联合国及其他地区性的反腐行动。

(二)国际反腐败公约及相关文件;

(三)国际反腐败会议;

(四)国际反腐败制度建设。

特点:

第一,加强反腐败合作的组织建设和法律建设。

第二,积极探索改革措施,注重预防腐败。

第三,综合性反腐败合作与专项性反腐败合作相结合。

第四,国际研讨与交流成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交流平台。

2.简述政府财务审计。

248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

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

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3.简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1)事实根据不合法。

包括没有事实根据主要事实不真实;

主要事实不完整或者不连贯;

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

主要证据不真实、不充分;

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

获取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

(2)适用法律错误。

包括:

应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该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

应适用多部法律或多个条款时行政主体却没有完全适用;

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时适用了无效的依据;

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

(3)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

步骤违法;

方式违法;

顺序违法;

期限违法。

(4)行政越权。

在我国,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超越职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

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

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可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越权。

纵向越权包括下级擅自行使上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上级行使下级的法定职权;

横向越权包括事务越权和地域越权。

行政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在无委托情况下行使首长职权,可视为层级越权,若无层级关系,则可归为事务越权。

(5)内容违法。

1)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

2)权力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超越法律设定的范围和程度,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6)滥用职权。

主要表现有:

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

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正确性;

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同等性;

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

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

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等。

(7)行政失职。

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和其他失职行为。

具体表现为:

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不予答复;

过失未履行,是指行政主体由于某种主观上的过失而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

不正确履行;

不适合履行;

不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

显失公正。

五、论述题

1.什么是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有什么特征?

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

2、试述检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检察机关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明确赋予各级各类人民检察院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判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监督的基本特征:

(1)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

(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4)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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