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北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上的探索与实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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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领养而末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

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

成员界定的指导性文件均以农村改革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

但在实际操作的宽度上尽量让大多数人员得到享受。

如对戤社户问题,我区虽没有明确一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对待的政策意见,在安置补助费享受政策上,积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考虑,一般按在册社员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

(二)详尽制定了新增人员的界定办法及其操作细则。

这主要是已改制的应用动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实施。

对界定办法正式实施后要求加入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新增人员,以甬江街道孔浦村二ОО六年十一月六日通过的为例,其形成的部分决议如下:

本社社员股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在户口报入孔浦村后,可成为股东,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

男性社员股东第一个配偶履行股东资格认定程序后,可以成为股东。

其再婚配偶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

需入社的参照第五条第七款处置。

如果女方有16周岁以下的带入子女(未享受其它村各类待遇),参照其母;

16周岁以上的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

需入社的参照第五条第七款办理;

因婚姻关系男方到女方落户的,根据男方在原籍村土地承包情况,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按国家政策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社的按本社社员股东待遇享受,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

本社社员股东合法收养且户口报入孔浦村的子女,视同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成为股东,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

已为股东的孔浦村媳妇和上门女婿,离婚后再婚的非本社股东配偶及其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

非婚姻、非血统、非政策移民等其它原因而迁入的外来农民要求入社的,须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补缴一定数额的合作社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股东;

对迁入本村户籍时本人书面承诺不享受本村一切待遇且认定为有效的保证书依其约定内容;

其它要求加入的特殊新增人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符合上述前置条件的新增人员在原籍村已具有股东资格或享受过各类待遇的,不再享受孔浦村同类待遇;

新增人员在原籍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不再享受安置补助费。

养老保障补助资金按全额的30%—50%享受,由村三委会核实报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股东资格界定操作程序:

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董事会审核是否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公示、报上级备案、发放证书、归档。

(三)对特殊对象的人员也予以人性化的享受政策。

特别是外来种田农户,在政策上也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入社手续的,按本村社员安置补助标准给予享受;

二是已交纳集体公共积累,但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社员的外来种田农户,一般可按本村社员标准的60—80%,给予补助;

三是户籍关系已迁入但未入社的外来种田农户,按口粮田面积或不高于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30%给予补助。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政策上允许外来种田农户办理入社手续,但不少外来种田农户因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而不愿入社,也有少数村不同意外来种田农户入社。

对未入社的外来种田农户,根据当时的政策是不能享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也就是说不能分得承包土地。

但我区为了照顾这些未入社的外来种田农户生活,当时落实了他们的口粮田面积,一般是人均0.4亩,并明确该口粮田面积只享有三十年的使用权。

土地征用后绝大多数村按30%的比例给予落实安置补助费;

四是户籍关系未迁入的外来种田人员,未分口粮田的挂靠户,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五是已迁入户籍关系的外来种田户,其落户后出生的子女安置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助,养老保障、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该农户已享受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同比例落实。

(四)成员界定上发生异议后的处置办法。

在操作过程中,界定小组人员经认真排摸情况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后由工作小组成员在村办公室应听取并认真记录村民提出的不同意见和情况反映,有异议的人员由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再进行调查,然后在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

同一人员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如告知后仍对成员资格界定有不同意见的,请求其本人向街道(镇)反映并按信访程序处置。

二、资格界定上的基本主线及其特殊对象的处置

目前我区在资格界定上,遵循的是“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户籍关系为基本依据,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但从全国各地界定办法来看,相差较大,分类各异。

有以户籍关系为标准的(较为单一),有以实际生产生活来界定的(其判别标准,是否以土地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也有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依据的。

从走势来看,将以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资格界定的重要依据。

这里特地提出几种特殊对象的处置建议意见:

一是戤社户问题。

戤社户通常是指我国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精简下放到农村,一部分在农村无固定职业的居民也被划到农业户口,在我省一些地方又称队供应户。

由于按政策规定不能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没有发放过第一轮、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只是安排种植人均面积的口粮田,因而对这类人员在大多数地方没有享受农村在册社员的一样待遇。

我区对戤社户没有明确一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对待的政策意见,但在安置补助费享受政策上,积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考虑,一般按在册社员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

但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也没有将戤社户列为明确的股东认定对象,通常也是引导各村让其享受全额人口股。

但在农龄股享受上,各地差异较大,因为,根据甬党[2001]24号文件和北区农改[2005]1号文件规定:

农龄股享受的对象为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到社员代表会议确定股份制截止日止户籍关系在册及曾经在册的社员,以其实际农业户口年限为农龄计算。

农龄的起始年龄从年满16周岁开始计算。

农龄股也称劳动积累股,根据(北区委办〔2003〕6号)规定:

以历年集体积累的资产量化为农龄股。

在没有明确政策的前提下,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未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有三分之二成员代表通过,是合法的。

二是户籍关系未转移的农嫁农妇女股权配置问题。

在信访工作中也是典型的,在各地政策未出台之前很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户籍关系应迁未迁的妇女,由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分给这类群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可能予以股份配置。

当农村股份制改革至一定的时候,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 2005年5月28日)出台的政策中规定:

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社员意见后张榜公布。

杭州市出台的意见明确了以下人群享受股权的权利:

“对享受土地承包权者、货币安置人员、自谋职业的大中专学生及户口未迁出的农村婚嫁妇女,各村社要给予其应有的股权。

”另外,“对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人员的股权享受方式,要充分征求意见,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三是拥有土地承包权证经营的在册农业人口是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

土地征用之前对这一问题并无大碍,而一旦征用之后就不可避免地必须予以妥善解决。

我个人倾向意见,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依其立法精神,拥有土地承包权证经营的在册农业人口从法理上说应该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取得方式可将其称之为接纳取得。

发给权证可以看作已经被该集体经济组织接纳了。

在网上搜索各地有关政策规定,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册农户往往将其列为安置补助费全额享受对象。

但一些地方也有将其不列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范围。

可能由于当时在土地发包时不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有关。

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其农村土地,有的没有发包农村土地。

情况变得复杂。

这些地方出台的政策中,认为在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必须履行入社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入社费,否则就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针对这一问题,是应该弄清该户农户的土地是承包性质还是经营性质,权证确实发错的纠正期限为多少,如到一定时候没有纠正是否视为接纳了,还有是否非要履行入社程序。

四是企业或办农牧场时引进人才的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在信访中好几次碰到过。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

一是看有无书面协议。

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书面协议的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是对已迁入户籍关系的引进人才,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多数是参照外来种田农户政策执行。

五是关于购买小城镇户口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依据“国办发[1997]20号”文件之规定: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有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底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同时依据“中发[2000]11号”文件之规定:

“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底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底社会保障制度。

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所以,2000年1月1日前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保留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2000年1月1日后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六是仅种植口粮田的农户是否可认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

对此,一是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按目前的操作办法,认定资格应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

二是,关键看该农户在当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上报相关材料,领取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七是对多次挂靠的农嫁农妇女的享受问题。

在实践中最难处理的信访件,而这往往是底层妇女所碰到的无奈选择。

一方面是不清楚自己到哪个村去享受,另一方面又不知到哪里去利益诉求。

在一个区域内可能得到妥善解决,如北仑区规定到迁出村去全额享受。

三、进一步完善界定办法的设想与建议

目前在成员资格上出现的问题,其主要症结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与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行政职能界限不清,且其内部组织功能也发育不全,根本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

我认为,在这方面完全可借鉴中国共产党组织制度的一套方法,除了笔者在《创设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制度的设想与探讨》一文中所论述的申请制度、审核制度、公示制度、登记制度、档案保存制度之外,还须有组织成员关系的移交制度与之相配套。

根据2008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这一设想所涉及的事宜建议如下:

(一)必须确定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县(区)的成员登记(申请)基准日。

这与目前开展的各类普查工作一样,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设定一个基准日。

这在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是可行的。

一般可设12月31日24时为基准日,在没有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调查工作小组,统一办理相应的成员关系手续,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格,特别是对非原始取得的各类人员,还须附上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享受等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必须确定以一户家庭为单位的成员档案记录办法。

所附录的均须有法定效果的书面材料,原始取得的小孩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如无医院出具的证明,以户籍登记资料为准(包括非婚生子女)。

在册农业人口原则上以个人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准。

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学籍证明,已毕业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

服刑劳教人员提供判决文书。

服兵役者应提供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士官证书(或证明)。

非原始取得的人员,其迁入与迁出日期应以户籍登记部门为准,水库移民取得的以政府提供的书面文件材料为准。

接纳取得的须提供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表决材料以及缴纳过入社费(公共积累)票据。

离婚妇女迁入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情况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合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文件。

婚姻取得的婚迁人员应提供婚姻登记部门的结婚证书。

如对离婚后再婚迁入的人员,可以有一段申请时期,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至5年作一次调整并对此一类型作出暂缓发放决议,在不违反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是民间法所许可的。

由于历史原因,已无法定材料的必须附有二位以上调查人员的证明材料,上报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必须设计确定有统一格式的成员关系迁移手续。

在迁移户籍时同时必须携带成员关系迁移档案资料,这其中必须包括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介绍材料,并应附有所在街道(镇)农经部门盖章的,证明该成员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股份等基本资料。

如迁入村将要享受安置补助费的,在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迁出村必须书面承诺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该成员在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面积变更为经营面积。

已经享有股权的,也须有享有股份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安置补助费的,迁入村就没有资格再次享有,以此避免婚嫁人员出现“二头占”的不正常现象。

(四)必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台帐资料。

这主要涉及到没有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实施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动态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员处置问题。

建议对新增人员可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本人提供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以及集体经济享受情况等证明材料;

社管会审核是否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需提交的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公示;

报上级备案;

记入成员变动台帐。

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进行认可,有异议的人员由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再在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同一人员提交表决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如申请者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有异议的,可向街道(镇)反映并按信访程序处置。

(五)最好的办法是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实行网络化管理手段。

其建立程序设想为: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基准日的在册人口以及在册人口中拥有土地二轮承包经营权的农业人员,数据库成员名单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定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

街道(镇)对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人口信息进行初审;

各集体经济组织对经初审的名单,依据规定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以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出名单,在村务财务二公开栏中公示。

街道(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未实施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动态管理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成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数据库建立后的农业户口迁进、迁出、新生申报、死亡注销,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12月25日之前填制成员信息库动态管理信息表,街道(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对成员信息库进行更新,规范成员管理,确保成员信息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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