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334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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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3.1.5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

3.1.6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7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1.8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9现场配制的材料,如: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3.1.10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3.2.11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果,新设备的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2施工

3.2.1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2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2.3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3.2.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

3.2.5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3.2.7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3.2.8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

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3.3验收

3.3.1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

  5通水试运行;

  6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3.3.2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表A.0.3划分。

3.3.3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按本规范表B.0.1~B.0.3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3.3.4工程验收申报制度按下列规定:

  1申报工程主要部位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24小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2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申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4申报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一个月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3.5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的规定执行。

3.3.6本规范中未明确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

规范中直接引用现行国家规范的,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执行。

4施工测量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

4.1.2工程施工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设计文件及测量交桩记录;

  2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3施工测量记录与监理复测记录。

4.1.3工程施工测量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填写记录。

4.1.4工程测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基线及主轴线,应在基线上检查至少三条轴线及其轴线距离;

  2厂区基线及主轴线角度,测量至少四个测角,其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3厂区水准高程控制点,应至少观测两组,每组三点的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4.1.5厂区的控制坐标桩、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应设置拴桩。

4.1.6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填写记录。

4.1.7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区建筑物、管线、道路、附属工程等绘制控制轴线。

坐标控制图及坐标、高程一览表。

4.2厂区总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

4.2.1厂区总平面测量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1检验项目:

  l)对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进行复核;

  2)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3)主轴线的测量设置点不少于3个。

  2检验方法:

  1)检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2)实地检查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

4.2.2厂区内各类构筑物及设施应控制坐标、轴线。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4.2.3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

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丈量、测距、方向角洲回数

等级

丈量回数

测距仪测回数

方向角观测回数

轴线

基线

J1

J2

3

4

6

12

2

5

9

1

检查测量记录。

4.2.4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方格网,作为控制网。

1检查方格网布设图及复测记录;

       2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

4.3单位工程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

4.3.1平面位置及方向桩应对主要的大型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1检查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

      2用直角坐标法量测距离。

4.3.2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误差应不大于±

5mm。

检查测量放线图及放线复测记录。

4.3.3地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1检查管线平面关系及断面图;

       2检查放线施工记录。

4.3.4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1对中心线实测实量;

       2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4.3.5建筑物定位放线的测设应控制轴线尺寸。

量测龙门板、外墙轴线及尺寸。

4.3.6构筑物定位放线应控制轴线中心点。

检查构筑物测量控制图及测量记录。

4.3.7附属工程项目应定位测量。

检查放线图、测量记录。

4.3.8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边长、测量控制及复测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26)的规定。

4.4高程测量控制

4.4.1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

12(Li)0.5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

20(L)0.5mm(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4.4.2厂区高程控制点的测设,点位间距宜为50~100m。

桩应牢固、稳妥,设置在不易被碰撞处,且标记明显。

观察检查,检查高程控制点布设图。

4.4.3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高程测量等级划分

水准视线长度

测站前后视距离之差不大于

(m)

视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望远镜放大率不大于

(倍)

水平管分划值不大于

50

0.5

40

12"/2mm

65

0.3

24~30

15"/2mm

80

20

25"/2mm

4.4.4高程控制点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每1~2个月或遇特殊原因应复测。

1检查高程控制点测设记录;

       2实测检查两组,每组三个点的高程闭合。

4.4.5单位工程的高程应测量、标记。

检查测设记录,实测设定点。

4.4.6单位工程的高程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点复测时应选用另一个高程控制点或相邻构筑物的水准点进行复测,其误差应为±

5mm;

  2设定高程点一般在构筑物的四角。

大型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

检查测设记录。

4.4.7地面以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自建成起每1~2个月观测一次,至竣工验收。

实地观察,检查一年的观测记录。

5地基与基础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构筑物、建筑物的天然地基、人工地基、桩基、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5.1.2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l地质水文勘探资料;

  2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3地基与基础施工检验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4地基与基础使用各种材料材质检验报告(包括预制构件)

  5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文件等;

  6桩基、地基处理检测报告。

5.1.3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5.2基坑开挖与回填

5.2.1基坑开挖前应对构筑物、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进行测量核实。

5.2.2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来。

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检验记录。

5.2.3复查基底的土质与检验局部处理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4基坑开挖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应确保基底干槽施工。

观察检查。

5.2.5支护设施应安全可靠。

对照施工方案现场检查。

5.2.6基坑回填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密实度要求。

5.3天然地基

5.3.1天然地基(原状土地基、砂石地基、岩石地基),不得超挖和扰动、受水浸泡、冻胀等。

检查施工记录,现场观察检查。

5.3.2基底局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观察检查。

5.3.3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5.3.4地基与基础结构施工前.应复查基坑几何尺寸和基底标高及轴线。

5.3.5地基开挖时,如遇有地下障碍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5.4人工地基

5.4.1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5.4.2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5.4.3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地基和砂石地基应分层碾压密实。

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抽检记录。

5.4.4重型夯实的地基应降低地下水,处理地下障碍物。

5.4.5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应符合相关操作技术规程。

5.4.6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

5.5桩基础

5.5.1沉入桩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配筋率、桩长度、桩横截面、桩中心轴线、桩顶平面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外加工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检查施工记录、出厂合格证。

5.5.2沉入桩沉入时,桩身不得有劈裂和断桩现象。

桩顶高程和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桩尖高程允许偏差为±

100mm。

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检测。

5.5.3灌注桩灌注混凝土时,必须连续浇筑,不得中断。

成桩后,应进行桩基质量检测。

检查施工记录、桩基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5.4沉入桩接桩的连接应牢固,位置准确。

  检验方法;

5.5.5灌注桩基础的钻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钻杆垂直。

成孔后,应对孔深、孔径等项目检测。

孔深、孔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孔深允许偏差为0,+500mm。

检查施工记录,尺量检查。

5.5.6灌注桩钢筋笼加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桩基应按规定进行承载力检测。

检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6污水处理构筑物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污水处理系统的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配水井、调节池、生物反应池、氧化沟、计量槽、闸井等工程。

6.1.2污水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测量放线资料和沉降观测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1.3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除应具有良好的抗压性能外,还应具有抗渗性能、抗腐蚀性能,寒冷地区还应考虑抗冻性能。

对混凝土的碱活性骨料反应,应加以控制,最大碱含量每立方米混凝土为3kg。

6.1.4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凝土应密实、结合牢固。

6.1.5污水处理构筑物处于地下水位较高时,施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抗浮措施。

6.1.6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6.1.7污水处理构筑物宜采用新型、耐久的“止水带”材料,质量验收应满足设计要求。

6.2钢筋混凝土预制拼装水池

6.2.1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2底板高程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高程允许偏差应为±

5mm,坡度允许偏差应为±

0.15%,底板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仪器检测,尺量检查。

6.2.3池壁板安装应垂直、稳固,相邻板湿接缝及杯口填充部位混凝土应密实。

6.2.4预制的池壁板应保证几何尺寸准确。

池壁板安装的间隙允许偏差应为±

10mm。

尺量检查,观察检查。

6.2.5池壁顶面高程和平整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及运行的精度要求。

6.2.6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

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

6.2.7钢筋混凝土池底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钢筋混凝土池底板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圆池半径

±

用钢尺量

底板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测量1点

中心支墩与杯口圆周的圆心位移

8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

预埋件

中心位置

顶面高程

用水准仪测量

6.2.8现浇混凝土杯口应与底板混凝土衔接密实,杯口内表面应平整。

6.2.9现浇混凝土杯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现浇混凝土杯国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杯口内高程

0,-5

中心位移

用经纬仪测量

6.2.10预制壁板和混凝土湿接缝不应有裂缝。

6.2.11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位置应准确、牢固、不应出现扭曲、损坏、明显错台等现象。

6.2.12壁板安装时,应将杯口内杂物清理干净,做好界面处理。

6.2.13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3的规定。

表6.2.13预制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壁板、梁、柱中心轴线

壁板、柱高程

壁板及柱垂直度

H≤5m

用垂线和尺测量

H>5m

挑梁高程

-5,0

壁板与定位中线半径

7

注:

H为壁板及柱的全高

6.2.14混凝土构件预制,砂、石材料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混凝土的浇筑应振捣密实、养生充分,不得有蜂窝、麻面及损伤。

6.2.15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5的规定。

表6.2.15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平整度

用2m直尺量测

断面尺寸

壁板(梁、柱)

长度

0,-8(0,-10)

用钢尺量测

宽度

﹢4,﹣2(±

5)

厚度

﹢4,﹣2(直顺度:

L/750且≯20)

矢高

中心

螺栓位置

螺栓外露长度

﹢10,﹣5

预留孔中心

表中L为预制梁、柱的长度;

括号内为梁、柱的允许偏差。

6.2.16水池的悬臂梁轴线位移应不大于8mm,支承面高程允许偏差应为+2mm,-5mm。

检查施工记录,仪器测量。

6.2.17喷涂混凝土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砂浆流淌、流坠、空鼓现象。

6.2.18集水槽安装应与水池同心,允许偏差应为5mm。

尺量检查。

6.2.19堰板加工厚度应均匀一致,锯齿外形尺寸应对称、分布均匀。

6.2.20堰板安装应平整、垂直、牢固,安装位置及高程应准确。

堰板齿口下底高程应处在同一水平线上,接缝应严密。

保证全周长上的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1mm。

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6.3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6.3.1浇筑池壁混凝土之前,混凝土施工缝应凿毛,清洗干净。

混凝土衔接应密实,不得渗漏。

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6.3.2钢筋混凝土水池的其他项目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6.2.l、6.2.2、6.2.6条款执行。

6.3.3混凝土结构部位的变形缝(止水带)应坚直、贯通、密实,三维位置准确,功能有效,不得有渗漏现象。

6.3.4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相关规范规定,且应平整。

洁净,边角整齐。

6.3.5现浇混凝土水池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现浇混凝土水池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轴线位移

池壁、柱、梁

用经纬仪测量纵横轴线各计1点

高程

池壁

水准仪测量

柱、梁、顶板

平面尺寸(池体的长、宽或直径)

边长或直径

用尺量长宽各计1点

截面尺寸

池壁、柱、梁、顶板

﹢10,﹣5

用尺量测

孔洞、槽、内净空

表面平整度

一般平面

用2m直尺检查

轮轨面

墙面垂直度

用垂线检查每侧面

5m<H≤20m

1.5H/1000

中心线位置偏移

预埋件、预埋支管

预留洞

沉砂槽

坡度

0.15%

H为池壁全高。

6.3.6水池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为0,+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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