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98358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332 大小:271.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32页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3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Word文件下载.docx

9,000×

0.2=1,440元;

(2)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9,000-1000)×

0.2-375=1,225元;

两者合计,公司董事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1,440+1,225=2,665元

通过简单的加减关系可以知道,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

3,025-2,665=360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

360×

12=4,320元;

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

2,880-2,665=215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

215*12=2,580元。

通过进一步研究可知,若将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确定为6,000元,而将董事费收入确定为12,000元,则其每月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6,000-1,000)×

0.15-125+12,000×

0.2=625+1,920=2,545元,比各按9,000元发放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又减少了120元。

因为此时工资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由20%下降为15%,而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保持20%不变,将工资收入9,000元改为按6,000元发放时,相应的工资收入转为劳务报酬所得,并获得了20%的额外扣除费用,即(9,000-6,000)×

0.2=600元,则其获得的相应税收利益为:

600×

0.2=120元,即为减少的应纳税额120元。

事实上,通过分析以及测算可知,按工资收入6,000元及董事费所得12,000元发放时,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最低的。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对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加以合理筹划,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也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为公司董事获取较高的税收利益,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获益越大。

当然,如何分配董事费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的具体比例,以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达到最轻,则需要结合公司董事每月实际领取的收入数额、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合理的比例结构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测算后得出,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标准。

据测算,收入越高,如何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就越复杂,尤其在收入的提高使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同时相应提高(超额累进从而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下,合理的比例结构更难确定。

而笔者所列举的例子,因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变动,“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则始终保持不变(收入本身未超过20,000元,不管如何分解,董事费收入适用的税率均为20%),在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时是最简单方便的,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出分别按董事费收入12,000元,工资收入6,000元发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最少的结论。

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比例的确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当然,能否确定最合理的比例结构,只是获取的个人所得税利益的多寡问题,通过这种收入发放的巧妙安排,能够获得税收利益则是确定无疑的。

新办商业企业慎选优惠年度

近日,河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商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检查中发现,一家从事商业销售的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不准,选择享受减免税的年度不适当,从而丧失了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机会。

  该企业于2003年8月份分别在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于开业之初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免征所得税一年的审批手续,完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由于企业刚刚成立,尚未步入正轨,支出相对较大,2003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未实现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根本无税可免。

而企业财务人员却误认为免税执行期限应以获利年度为准,最起码也应按照营业执照日期推延至2004年8月份,企业仍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针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的情况,为便于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际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征收,税务机关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3.如果企业选择次年度享受优惠政策,发生亏损的,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该公司由于未选择好享受减免税的年度,因而丧失了享受优惠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

许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

由于投资资金来源于高税率地区,虽然被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仍然面临补税的问题。

有合法地少补税、增加投资收益的办法吗?

办法就是在股利分配时进行筹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筹划,合法地帮助投资方减少所得税支出。

B公司于2001年度成立,属于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

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

为简化分析,假设从2001~2004年度,B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并且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50%用于分配,A公司无亏损。

由于B公司前两年处于免税期,A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320万元(400×

50%×

80%×

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后两年,由于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额272万元(400×

85%×

2),需补缴所得税272÷

(1-15%)×

(33%-15%)=57.6(万元)。

在这四年里,A公司从B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534.4万元。

如果B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67%和30%用于分配,则A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

A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428.8万元(400×

67%×

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163.2万元(400×

30%×

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2÷

(33%-15%)=34.56(万元)。

那么,在这四年里,A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557.44万元。

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A公司多获得了23.04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可见,B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A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

这是因为B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A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须补税的年度(在此例中的数额是428.8-320=108.8万元),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

如果B公司推行的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政策,还有减少补税数额的办法吗?

因为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那么,其税后净利润额的多少就决定着投资者最终可以获得多少股利额。

企业税后净利润额等于会计利润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当所得税支出额不变时,会计利润额越大,企业税后净利润额也就越大,投资方获利就越多,否则相反。

假设B公司有一批原值为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4年,不考虑其报废时的残值、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B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加速折旧政策。

该批资产按税法规定只能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因此,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其每年应缴的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对B公司而言并无实质性影响。

但是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B公司每年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税后净利润额并不相同,最终会导致A公司每年分回的股利不同。

当企业采取直线法核算时,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均为50万元(200÷

4)。

而选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方法之一)核算时,从2001年至2004年,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分别为200×

(1+2+3+4)=80(万元)、200×

(1+2+3+4)=60(万元)、200×

(1+2+3+4)=40(万元)、200×

10(1+2+3+4)=20(万元)。

在2001年和2002年,B公司选择直线法比年数总和法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增加了30万元和10万元,在2003年和2004年,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30万元。

因此,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使用不同折旧方法,A公司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额总额是完全相同的。

但是相比年数总和法,直线法能够在前两年增加A公司的投资收益额40×

80%=16(万元),虽然这16万元在后两年转回,但由于前两年属免于补缴所得税年度,A公司可少缴所得税16÷

(33%-15%)=3.39(万元)。

总之,在投资方从被投资方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总额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资方企业增加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税后净利润额都可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负。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B公司前两年资金不够充裕,支付过多的股利额影响到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这种筹划是否可行呢?

按照现行规定,只要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所以,当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股利,只需挂账也同样能够帮助A公司获得节税利益。

委托开会可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是价外费用

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应当重视税收筹划。

在现实工作中,只有通过会计处理,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规避纳税风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技巧性对税收筹划至关重要。

现举一例分析。

某一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都要召集其客户定期开销售座谈会,一年的会议费开支10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议费800万元,企业支付200万元。

该企业目前做如下财务处理:

在列支会议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

管理费用—会议费1000万元;

收到客户缴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

管理费用—会议费800万元。

该企业账面上一年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为200万元。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把向客户收取的会议费8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提增值税116.24万元,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

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

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

比如上述企业收取的800万元会议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因为它与企业的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确确实实是会议费。

但根据上述法规“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把会议费界定为价外费用也不违法。

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购销企业为了少纳增值税而故意压低销售价格,而把销售方的损失通过购买方各种名目的返还来弥补的现象。

为了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建议该企业做如下业务处理程序和会计处理的改变:

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

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800万元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200万元的事项。

通过以上会议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16.24万元,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

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正确签订投资合同不仅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使投资者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丰厚效益。

合理确定投入方式

投资方式一般有货币、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

其中,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省货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所以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首选。

固定资产投入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

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

按照这种方案,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和附加。

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屋转让,中方企业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以设备作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

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

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

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

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假如:

某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房产与一外商合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以设备1000万元(账面价格1200万元)和房产1000万元作投入,并且注册资本及其他投入均为1000万元,当采取方案一时,中方企业负担的各税具体税款为:

营业税=1000×

5%=5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

(7%+3%)=5(万元);

契税=1000×

3%=30(万元)(受让方缴纳)。

采取方案二,其最终负担的税款为:

3%=3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中方企业仅仅是改变了几个字的先后顺序,最终使税收负担降低55万元。

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102号)第二款规定:

“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按照[19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

因此,随着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的结束,公司的实际税负将会大大增加,到工程的后几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工资等成本费用猛增,造成投资者骑虎难下的局面。

现举例说明企业是否单独核算从而带来的税收影响:

沧龙公司是一家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资,并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4%。

为方便操作,只选择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按照第一种方案,沧龙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

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

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

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

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

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案,沧龙公司只能在5年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地说,第一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第三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都为3000万元。

第六、第七年投资利润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7年内,该公司投资利润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60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仅仅在合同上注明“分阶段投资、分别核算”几个字,就可以有3000万元的所得额享受免税优惠,节省企业所得税额为3000×

24%=720万元。

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

国家给予某些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毫无目的,而是为了鼓励某类企业在这些地区的发展,而能够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是经营期较长、投资额较大的生产性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某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决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一区域的纳税人,非该区域内的纳税人也可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

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深圳和河北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和P公司,两公司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

S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负责生产、销售;

P公司只负责生产,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

1998年,S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销售状况良好,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被深圳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998年,S公司实现销售收入9000多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

P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500多万元,而税后利润仅有400万元。

S公司、P公司在管理模式、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

在人工成本上,P公司比S公司偏低,但P公司的利润却明显比S公司少。

为此,该跨国公司遂委托税务顾问对P公司的财务及税收情况进行分析。

税务顾问接受委托后对S、P两家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发现如下情形:

一、S公司已于1998年开始获利,经申请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深圳特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按该政策,S公司从2000年~2002年执行7.5%的所得税税率。

二、S公司的生产材料除免税进口外,其国内供应商主要分布在长江沿岸,采购价格相同;

两公司的同种机电产品材料消耗量大致相等。

三、P公司于1997年设立,1997年、1998两年享受二年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