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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

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

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

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

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

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 容 

案情概况

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

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

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

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共同呼唤,而司法鉴定公正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措施和保障。

清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这几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规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疑将对那些欲行不轨的人提出警示。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事情,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或工程造价仲裁中关于工程结算的时候。

程序如本文所说,要求举证方必须提供出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与现场资料及合同单价文稿。

要做到客观、公正、公平是非常难的,主要的原因就是举证的困难。

所以,希望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尽可能完善施工合同条款,明确工程项目单价,质量检验标准和安全生产措施,以减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事项的发生。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确定某一争议工程的最终造价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里面可以看出:

1)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鉴定人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根据相应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出具的报告为司法鉴定报告。

尽管在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没有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还是普通公民,理论上来说委托人可以是任何人。

但是个人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区别于例如亲子鉴定、基因鉴定等司法鉴定。

因为对于亲子鉴定、基因鉴定这种类型的司法鉴定,只要是同一检材、鉴定人具备同样的条件、操作过程规范合理,那么鉴定结论一定是一致的。

因此在检材真实的前提下,委托人是谁对于鉴定结果影响极小甚至没有影响。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建筑物本身的唯一性、多样性,以及完成建筑的周期一般都较长,在这个较长的周期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等在事后往往很难追溯,而这部分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又非常大。

因此个人认为作为工程项目当事人任何一方单独委托的司法鉴定,即便鉴定单位、鉴定人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鉴定结果也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除非这个过程被项目操作的各方共同委托并且共同参与,共同确定的鉴定结果才具备司法鉴定报告的作用。

因此,通常情况下接受司法机关以外的委托人的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作为咨询报告的形式发出;

只有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才作为司法鉴定报告发出。

2)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是应该取得相应资格的,如司法鉴定单位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如果仅仅是具备执业资格,例如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没有司法鉴定人资格,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特点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

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建设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诉讼的话,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

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完成。

本文站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角度来看操作司法项目中需要注意的和与一般项目不同的地方,期望与同行商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

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

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

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3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⑤工程预(结)算书;

  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

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2.4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

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

  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2.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

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2.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

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

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

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当然,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还必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兴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建设监理2008.4:

P28-31.

  [2]何家弘。

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

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

受委托单位;

鉴定要求;

提供的材料;

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

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

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

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

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转帖。

工程造价鉴定时间持续时间较长,本人经历了一个案例,前后将近两年时间,官司结束的时候,我们的律师都去世了。

司法鉴定有很多的人为因素啊,不过还是比较公平,司法鉴定如果出现一些需要甲方签证而没有签证的资料怎么办呢?

怎么核实,是否作为计价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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