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加强制售假烟网络规律研究提高查办假烟网络案件水平范文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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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一)要认清制售假烟网络特征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特征一是分工明确。
生产、经销、仓储、运输、分销、零售分工明确,相互联系一对一。
生产老板与分销商一般不直接联系,在流通环节查到的上家一般都是经销商或车老板,;
承运人又分车老板和驾驶员,车老板与假烟经销商有密切联系;
产区经销商往往控制着几个地区乃至几个省的销售,销区分销商往往控制着一个县、地区乃至几个县、地区的销售,供货范围越广,层次越高,破坏力就越大。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特征三是网络交叉。
网络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在销售环节,网络成员甚至相互调剂货源,互为上下家;
有的分销商同时向多个上家进货。
特征四是无证无店。
具有向省外产区进货渠道和资金实力的分销商,是一个地区销假的“金字塔”的塔尖,大多无证无店经营。
特征六是三流分离。
假烟从生产到流通,其购销信息、货物运输、资金结算基本上是三流分离,每个环节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联系。
特征七是欺骗性强。
零售环节售假藏假花样百出。
运输环节车辆套牌、途中换车换牌,特种车辆运输,伪装海关铅封,途中停停歇歇甚至反方向行使一段路,货物包装的伪装更是千奇百怪。
特征八是抗查力强。
网络团体成员利益有保障,一旦被查经济上无后顾之忧,家庭成员生活上可以得到照顾,一般情况不肯配合调查;
驾驶员普遍受到过反侦查教育,均以不知情逃避打击;
有很强的经济基础,复杂的社会关系,挖空心思在烟草和公安内部寻找朋友,查到假烟和车辆一般无所谓,但对团体成员被抓,则用金钱和关系铺路,千方百计给予营救;
在省际卡口有专人带路或盯梢。
假烟经销商一般都有好几只手机。
每个环节相互间联系一般都用绰号甚至是假名字。
(二)要掌握制售假烟网络活动的规律
专卖管理打击的力度越大,网络活动就越隐蔽越狡猾。
(1)生产水平:
按需生产、品种齐全、高档为主、按质论价、模仿和自创能力很强。
(2)订货形式:
电话订货、网上订货等。
(3)运输方式:
福建的特点是整车分对象分地域拼装,整车为主。
广东的特点是货运零担伪装夹带为主。
近年来利用物流渠道运输案件呈上升趋势,大的制售假烟网络甚至在重点销区建立了自己的物流企业。
(4)联络方式:
定时、定点、定机联络,遥控指挥,手机号码一次性使用,手机号码一对一专用,使用假名或绰号,借用他人名义手机开户。
(*)交货时间:
一般选择深夜或凌晨、节假日。
(6)交货地点:
送货上门的较多的是选择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城乡结合部、开发区等,便于卸货后迅速撤离。
(7)交货方式:
福建来的一般都送货上门,接货方大多是多人多车快速搬运转移迅速;
也有通过物流企业交货的;
广东来的一般是货运站交货,马仔提货,货主不轻易露面,一有风吹草动就弃货而去。
(8)仓储方式:
销区分销商分零库存和多库存两种。
零库存的情况较少,较多的是多库存,大的案子一查就有六、七个窝点。
仓储地点多为城乡结合部和市区车库、架空层。
(9)结算方式:
一种是预订卷烟后,先预付部分货款,交货后一次性现金或信用卡结清,本地区的一般是现金结算;
另一种是信用卡结算,跨省跨地区的一般是信用卡结算。
大的分销商一般有不同银行的多个信用卡,有的卡对多个下(上)家结算货款,有的卡只对个别下(上)家结算货款。
也有先销后结算的情况。
最近发现福建上家把卡直接交给下家用于结算,隐秘性很强。
(三)要努力提高查办假烟网络案件水平
人员、货物、资金是假烟网络的三条主线,只有理清这三条主线,才是一个完整的网络。
一个办成功的假烟网络案,应该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1、查清三流,理清网络。
首先是“人流”清楚。
对已查获的对象中,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中起什么作用,这对我们确定办案重点和方向非常有用。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这就需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是在网络中起什么作用。
开始查到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这就需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是源头;
一头是下家,是网络。
是运输的,我们要查清谁是供货人、接货人;
是接货的,我们要查清谁是货主;
是货主的,我们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
是经销商的,就要查其整个销售活动。
总之,在整个制售假烟活动中,每个人的角色不一样,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制运销假烟网络。
制运销假烟网络从下往上的一般规律是零售商→一级分销商→二级分销商→三级分销商,直至更高层次,一级分销商控制着若干个零售商,二级分销商控制着若干个一级分销商,以此类推,把握了这个规律,一般情况下,我们只要发现本地的分销商,就可以大有作为。
其次是“物流”清楚。
这里讲的物流指的是卷烟和车辆,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尽可能准确。
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有*、6个收货人(可能是不同地方人),在卸货清点时,要注意分开清点,以便核查其他货主。
车辆要尽可能查清楚该车辆所属情况,是否是某车队所有,是车队的要注意调查该车队所有车辆车牌和驾驶员姓名,以便核查有无案底。
第三是“资金流”清楚。
资金流是经济案件犯罪的痕迹。
通过调查资金运作情况,一是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证据;
二是可以更好地了解网络参与人员及违法的程度;
三是时间、金额、对象准确,证据可信度高。
调查资金流一定要公安机关立案后方可进行,有几个注意事项:
一是调查的时机。
一种是事前调查,即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秘密调查,在时间充裕、当事人的违法证据不足或涉案人员较多时,应该采用事前调查;
另一种是先抓人后调查,这种方法的特点是通过搜查掌握当事人的各种帐号,方便、准确,缺点是可能惊动其他涉案人员。
二是调查的范围,要关注两个问题:
一个是调查对象,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甚至朋友名字开户结算往来烟款;
另一个是现在金融机构很多,不能仅想到工行、农行等传统的几家银行,还要注意邮政等新的金融机构。
2、拓展三度,扩大战果。
“拓展三度”指的是指查处制售假烟网络案的长度、广度、深度要到位。
一是长度,指网络案中涉及的环节要多,较为理想的网络案能从生产——仓储——运输——分销——零售等诸多环节中,至少查清三个以上环节。
二是广度,指网络的覆盖面,涉案地域要有一定的广度,环节多则广度大,广度大则办案效果好。
三是深度,指网络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办案质量高。
通俗一点就是块头要大。
一个案件涉案金额小,影响力自然就小;
但涉案金额大却没有查出网络,仅仅是查了一个大案而已。
案件的质量在于主要案犯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追刑到位。
查办假烟网络案要学会画案件网络图。
三流是否清楚,三度是否到位,可以通过案件网络图反映出来。
一张好的网络图可以清晰地刻画出该网络中人员关系、卷烟流向、涉案金额等案件的各种要素,反映该案的办案方向、重点、进度。
现在有的案件抓了几个人,报道信息时动不动就说查处了一个网络案,是不是网络案,把网络图画好自己也可以看出来。
(四)要善于总结查办假烟网络案的成功案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打击假烟网络工作同样如此,只要理念正确、方法得当,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总结全国一些成功的案例,大体有以下几种。
1、“顺藤摸瓜法”:
比较适用于当地有分销商的网络案件。
实践证明,市场上只要“有假烟必有网络,有网络必有大要案”,打击假烟网络是新课题,但假烟网络本身是客观已经存在的,个案其实都是假烟网络的一部分,只要不是简单、孤立地看待个案,认真追根溯源,仔细寻找规律,将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都是有可能牵出假烟网络的。
因此,可以断言“有假烟必有网络,有网络必有大要案,当地有分销商必定能破网络案”,为什么呢?
这要从分销商在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总的讲,分销商在网络中的角色是承上启下的,他向上家要货,也向下家供货,找到他,向上可以深入网络高层,向下可以净化市场。
监控调查这个过程我们叫“顺藤摸瓜”,也是案件经营过程。
在这个案件经营过程中,要摸清楚分销商的活动规律,仓库有几个、地点分布、使用车辆、参与人员、供货对象等案件基本要素。
只要经营得法,就可以办成一个网络案。
如果能追溯到二级分销商,这个网络案就很漂亮了。
3、“水到渠成法”:
有点像“顺藤摸瓜”法,不同之处是放长线、钓大鱼,我们在摸清当地分销商网络的同时,还掌握了它货源到达情况,,选择时机,主动出击,在大量到货时,尽量选择在双方交接货时收网,尽可能争取人赃俱获,一网打尽。
交接货时收网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证据、线索多,便于日后案件查证,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水到渠成法离不开内线情报或公安的技术支持。
4、“关系串并法”:
适合于做大已有案件。
就是把这个网络已经发生的违法活动联系起来,将若干个个案中的人物、车辆、资金等凡是与本案有关的资料、证据最大限度地串联起来,利用起来。
把分散开的,好似孤立的,不同时间,不同人物,不同地区间的制售假烟活动有机地串联在一起,查找相互间的关系,查证相关证据,再现其犯罪活动。
通过串并,把人物串在一起,把活动串在一起,并线并案,并车并人。
从现有的网络案看,与传统的个案相比,文章就在串并,如何串并,能不能串并,取决于观念,取决于信息,取决于决心。
办个案无所谓串并,但办网案就必须突出关系串并。
*、“逐步推进法”:
俗话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办网络案也不能心急。
我的观点是:
立足个案,着眼网案。
前边讲到串并法时,讲到可以把一个个个案串并成网络案,反过来证明网络案也是由个案串并而成的。
大家如果掌握公安的办案规定就容易理解这个问题了。
一般来讲,嫌疑人能否刑拘,必须在24小时内取得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这是第一步。
刑拘后,一个月内必须取得嫌疑人涉嫌犯罪并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第二步。
第三步,两个月内要有足够的证据移送检察院提请公诉。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但总的来讲,由于网络案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查证难,除非有足够的警力投入,全面铺开,否则就应该从最初的个案做起,脚踏实地,逐步推进,先个案后网案,个案办不成何来网案。
但在办个案时,我们要用网案的标准去审视个案,看看其是否具有网案的特征,是否具有办成网案的可能。
二、加强查处案件现场处置研究,才能提高案件现场突破能力
总结我们一些失败的案例,我看和查处案件现场处置不当有很大关系。
现场处置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见物不见人。
得到情报查到了烟,当然很高兴,高兴之余当事人已经从我们眼皮底下溜走了。
也有分工不明确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逃逸的。
造成有主变无主,这类案子公安也很怕接手。
二是先物后人。
忙于清点“战利品”,忽视对案件的及时审理,给了当事人太多的考虑时间,导致当事人的心理从最初的恐慌转向稳定,错失了突破良机。
三是办案不得法。
缺少查办网络案的理念和水平。
询问调查立足于个案案情调查,自然问不出一个网络案来;
也有想查个网络案出来的,苦于询问调查方法不得要领,机械教条,不善于分析和运用已掌握的各种证据进行突破。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现场处置三个第一的研究和成功案例的研究,提高案件现场突破能力和案件经营能力。
做好第一现场的“五控”工作
三个第一是指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当事人。
三个第一紧密相关,各有侧重。
一定要重视在第一现场控制第一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突破第一当事人,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做好“五控”“三快”工作。
现场如战场,情况变化大。
只有平时加强查处案件现场处置研究,才能提高案件现场突破能力。
不同场所、不同时段、不同案件、不同对象,千差万别,在管理过程中,案件查处中,都会碰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如何妥善处理,需要我们平时注意制订一些工作预案,如指挥机制、人员配合、部门协作等规定。
细节决定成败,这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细节往往是发现假烟网络案线索的关键。
调查人员在案件现场查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案件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网络意识,要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要善于发现可疑的人、事和物。
1、控人。
案发现场控人工作是第一位,既要切实防止当事人逃脱或串供,包括窝点或车辆的所有人员,又要切实防止办案人员被当事人伤害。
现场指挥员应明确专人看管,落实责任。
2、控车。
既要防止涉案车辆逃脱,也要防止稽查车辆被破坏。
3、控物证。
既要防止涉案卷烟被哄抢,也要注意当事人转移或销毁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书证,如送货清单、托运单、联络电话、过路费票据、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
4、控通讯。
既是防止当事人通风报信,也是日后侦查案件的最好证据。
*、控现场。
查办案件往往易引起群众的围观,一定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现场失控,甚至引发事故。
在查办重大案件时,一定要统一指挥,做好分工,明确职责,配足力量。
如果事发突然,力量不充分的时候,一定要及时通知其他办案人员(包括公安人员)及时跟进支援。
(二)做好第一时间的“三快”工作
无论是查处窝点或是烟车,在做好“五控”的同时,要突出“三快”,即快取证、快调查、快突破。
快取证就是要及时对现场拍照或录像,收集和固定现场证据,随后要及时分工,人货分离,就地或就近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快调查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询问查证,也就是尽可能在案发的最初时间,尽量不给当事人喘息的时间,利用当事人还没有做好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凭借我们对网络案的认识、已查获的有关物证和办案经验,尽快查清供货人和接货人的相关情况。
快突破就是要在询问过程中要善于利用已查获的有关物证,如送货单、通讯记录和有关书证等,印证其回答问题是否属实,也要善于利用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说法,找出其破绽,逐个突破,务求首战必胜。
根据以往很多案例,假烟网络所聘用的驾驶员一般是知情的,有的还是长期受雇从事假烟运输工作,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不会简单承认事先知道运输卷烟,不要指望一问就“竹筒倒豆子”,突破这一点需要利用掌握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需要拼智力。
查办网络案就要善于大胆设想,小心求证。
能否在第一时间突破驾驶员关系到案件能否深入,关系到能否将个案办成网络案。
“三快”的核心是千方百计在第一时间突破第一当事人。
(三)善于研究、勇于突破疑难案件
制售假烟网络离不开运输,从近年来破获的多起运销假烟网络案看,运输环节已经是制售假烟网络的重要一环。
简单的查堵见物不见人,见人不见网,效果有限。
运输型网络案特点是运输团伙成员经济关系紧密、车辆统一调度、有专人负责联系假烟货源;
有的包运为主、包赔损失、收取高额运费;
有的运销结合,亦运亦销。
查处时为过境运输的,资金、货物、人员都两头在外,调查取证相当困难,办成个案较多;
销假网络案涉案人员一般都跨几个省市(生产、组织、运输、分销多个环节);
查处难度大于销假网络案,需要多省市合作。
总结查办的一些运销假烟网络案的办案经验,我们发现运输案件有以下一些途径和思路可以作为突破口:
一是查明人物:
一般来讲,两个(或多个)驾驶员必有一个为主,可以从谁管钱管物和负责通讯联络判断,为主的往往同时也是车主。
要争取先突破为辅的,因其罪轻,相对容易,从其证实为主的一人交待是否真实;
另外要查明车主、调度、装卸、带路、接货等人员情况。
二是查清路线:
从运输路线分析是否正常、合理?
分析装运的时间、地点、情节是否正常、合理?
分析途经路线、途中停滞时间是否正常、合理?
是否绕过检查站(躲避检查),在经过检查站时有无电话联系(通风报信)。
要结合车上的各种书证调查。
三是核实运费:
收取的运费是否合理范围,付款对象、付款方式,是预付还是一次付清,重点是查清是否是高额运费。
四是检查通讯:
通讯工具是谁的?
通讯对象有哪些,分布在什么地方?
通讯时段、时间、频率如何?
通讯时间长短?
通讯内容是什么?
从中分析上下家(可通过为辅的驾驶员印证)。
五是核实车牌:
车牌号码是否真实,有否假冒车牌,途中有否使用假冒车牌,谁指使做的等等。
六是核实次数:
类似运输共有次数,每次运输的具体情况,包括装运的时间、地点、情节,也包括交货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等。
七是调查前科:
以前是否因为涉烟被查处过,查处时间、地点、情节;
如果是车队的,同时还要调查该车队其它车辆情况,有无因为涉烟被查处过。
三、加强联合打假相关政策研究,才能提高烟草公安办案合力
加强部门协作是专卖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在查到大要案,烟草部门都能及时告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也比较重视,一般也能及时派员参加。
但从实践看,我们还要加强联合打假相关政策研究,才能提高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合力。
(一)时间和时效问题
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审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犯罪嫌疑,经审批后予以刑事拘留,否则只好放人。
心理素质较差的对象,碰到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24小时也许太长。
但是,通过前边对制售假烟网络及其活动规律的分析,其成员一般都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单凭口供很难突破,还须借助一些其他物证、旁证,这样一来,很多事情需要查证,时间往往不够用。
所以,我们研究时间、时效问题,关键是要把我们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的时间和公安机关调查的时间合在一起进行研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
怎么查处呢?
要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多长时间呢?
没有规定。
但对涉案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能否没有期限呢?
显然不行。
按有关权威人士讲,24小时配合调查还是可以的。
那么,这里就有了两个24小时,合在一起就是48小时。
所以说我们不要一开始就把案件推给公安机关,这样就为办案争取了时间。
(二)介入和立案问题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在高检会(2019)2号文件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这里可以理解为查处重大案件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参与配合、固定证据,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指导我们办案,可以提前了解案情,可以尽早确定突破重点,而这段时间都是计算在烟草部门调查时效里的,一旦移交公安立面案,可以为公安赢得24小时办案时间。
所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不能简单理解为就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三)依靠和依赖问题
公安机关特别是经侦部门,由于办理过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是从职能和经验角度出发,查办烟草大要案,我们都应当紧紧依靠公安机关,主动沟通信息,为案件的顺利查办提供各方的必要的协助。
但是,假烟网络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一点,我们的认识理应比公安机关更深刻、更透彻。
基于各自的职责,公安机关比较重视的是本辖区的打击问题,而假烟网络案侧重的是寻根溯源,深挖细究,立足于查源头、抓主犯、破网络。
所以
我们在查办假烟网络案时,要有自己的思路,依靠而不依赖,主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