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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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数字国土

矿产数据信息化、数据库存建设

矿产数据信

息化、数据库

存建设

完成

主要矿产资源开总采量

铜(吨)

40

水泥用灰岩(万吨)

30

砖瓦粘土建筑用砂等矿产(万吨)

270

19.84

7.35

矿山资源开发利用

金属矿山数量(个)

≤5

1

矿山数量(个)

≤45

38

大中型比例(%)

6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开采回收率(%)

80

85

106.25

约束性

选矿回收率(%)

70

20

28.57

综合利用率(%)

50

125

二轮规划实施以来,省财政在全县共安排治理资金200万元,完成了历史遗留矿山静宁县北山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新增绿化面积13.48亩,实施了静宁县李店镇薛胡机制砖厂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0.35平方公里,治理率达43%,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面积达0.16平方公里,复垦率为45%。

专栏二: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主要成果

二轮规划目标(2015年)

指标完成情况(%)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

45

43

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率(%)

第二节形势与要求

依据基期查明资源储量情况预测分析,煤炭资源储量近期不能满足要求。

铁矿、铅锌矿近期开采能满足需求,远期储量相对充足。

建筑石料用灰岩及建筑用凝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能满足近期需求,但远期储量明显不足,继续加大勘查力度,增加储量。

砖瓦用粘土可充分满足本县需求。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资源开发市场化、资源应用产业化、资源效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持续化”要求,以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标,实事求是,努力实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节约利用现有的矿产资源,优化矿山结构及布局,推进科技创新,实现资源转化优势,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拓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保障资源供给能力,改善矿山环境状况。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开发保护并重;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更加注重生态环保;

坚持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坚持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坚持资源开发与精准扶贫相结合。

第三节规划目标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努力提高资源可供能力和保障程度;

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整合资源以优化矿业结构,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调配机制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推进矿业经济稳步发展,促进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2020年规划目标

基础地质调查评价:

实施上级规划在本县区域内的1个基础地质调查评价项目,提高静宁县基础地质工作程度。

开展甘肃省天水-静宁地区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

矿产资源勘查:

落实上级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中重点勘查区1个:

为蛟龙掌一带铅锌多金属矿;

探矿权延续项目2个:

铁矿勘探1个,铜多金属矿详查1个;

勘查规划区块1个:

为甘肃省静宁县贾河乡石灰岩预查。

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使新发现的资源储量不断增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规划到2020年,实现矿业总产值达到1.31亿元以上。

全县主要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达到148万吨,其中落实上级规划分解铅矿700吨、锌矿2000吨、实行本规划分解建筑用砂12万吨、砖瓦用粘土108万吨、建筑用凝灰岩24万吨。

专栏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主要指标

指标

计量单位

规划基期

2020年

主要矿种

年开采总量

铁矿

万吨

10

铅矿

700

锌矿

2000

建筑用砂

12

砖瓦用粘土

19.84

108

建筑用凝灰岩

1.8

24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矿业布局和结构,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管理,引导采矿权合理设置,规划期末全县持证矿山企业总数控制在28个之内,其中金属矿2个、建筑用砂矿2个,砖瓦用粘土矿18个、建筑用凝灰岩矿6个。

规划期应优化布局、提升规模、集约化开发。

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县域内部分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条件严格规范管理,至2020年力争建成7个绿色矿山,使静宁县绿色矿山比例达到25%以上,促进生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专栏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主要指标

2020年规划目标

27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90

绿色矿山数量(个)

7

绿色矿山比例(%)

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完善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长效机制,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机制,完善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

新建和生产矿山应制定并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着力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使矿山损毁土地得到有效复垦。

县级规划矿山地质环境及矿区损毁土地重点治理项目19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达到面积0.67平方公里,新增土地复垦面积达到0.33平方公里。

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0.20平方公里,新增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面积0.07平方公里。

规划至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65%以上,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70%以上,建立一个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

——2025年目标展望

继续加强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并对重要靶区跟进勘查,持续增加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持续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控和改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效果,集中度、规模效益和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矿业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

绿色矿业格局形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显著改善。

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利用管理新机制,形成管理有规、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新局面。

第三章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第一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规划期内全县重点开发铁、铅、锌、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及建筑用凝灰岩等矿种。

限制开采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及使用,限制静宁县地下水源地地下水开采,禁止开采含硫大于3%的高硫煤、河道内砂石、可耕地内的砖瓦粘土。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

落实省级规划中的甘肃省天水-静宁地区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项目。

重点勘查区:

落实市级规划的重点勘查区1个,为蛟龙掌一带铅锌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专栏五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区块编号

名称

所在行

政区

面积

(平方公里)

已设探矿权数量

拟设探矿权数量

KZ62082600001

蛟龙掌一带铅锌多金属矿

静宁县

574.9313

铅矿锌矿

禁止开采区:

包括国家级或地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均为禁止开采区。

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农田按禁止开采区要求进行管制。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一定距离;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内;

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地区、对水产种质资源有损害的地区,矿山安全隐患难以防范的地区,原则上也属于禁止开采区域,其范围依有关部门实时调整的具体规定。

全县共规划设置17个禁止开采区,包括15个水源保护地禁止开采区及2个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管理措施:

今后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允许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对在禁止开采区中已设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严格按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政府要求,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并及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全面加强资源环境保护。

今后,凡新设保护区的,应要求主管部门明确已有矿业权的处理意见,协调好矿业权人的权益关系。

第二节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加快静宁县2个重点发展区域的资源开发利用,即雷大镇建筑用凝灰岩重点发展区域和仁大镇铁矿重点发展区域。

2个重点发展区域内拥有小型铁及建筑用凝灰岩聚集区。

重点发展区应在发挥优势矿山企业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对现有小矿山实施重组改造。

重点开展低品位铁矿、难选冶金矿的技术攻关,实施集约化开发,加强建筑用凝灰岩等矿产的开发。

推动铁矿向深加工方向发展。

要高度重视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好自然环境。

在处理好矿产开发和生态保护与恢复关系的同时,进行静宁县铁矿及建筑用凝灰岩的开发利用。

第三节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调整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深度调整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

铅锌矿、砖瓦用粘土及建筑用凝灰岩等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已有矿山,需限期扩大生产规模,若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引导其资源整合或有序退出。

铁矿及建筑用砂等新建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必须到到规划要求的最低开采规模。

提升矿业开发技术水平。

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采用先进的采、选、冶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和设备。

新建或改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

生产矿山需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的采选冶技术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矿业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优化调整矿产品结构。

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加强矿山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改变以原矿生产为主的现状,延长产业链,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金属矿产中,要大力发展铁、铅、锌等矿种的深加工合金制品产业,延伸系列产品的产业链条。

非金属矿产要发展精、细、深加工,开发新产品。

规划期末,力争使我县矿产品结构有明显的改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新建或改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

大力推广低品位、难选铅矿和锌矿的直接提取技术、尾矿有价金属回收综合利用技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完善产业配套,大力发展铁、铅、锌等资源精深加工。

引导县域内矿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开发建设。

第四章严格规范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第一节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截止2015年底,全县小型非金属矿山1个,砂石粘土矿山共37个。

规划到2020年末全县砂石粘土矿山总量控制在26个以内。

其中建筑用砂矿山控制在2个以内,砖瓦用粘土矿控制在18个以内,建筑用凝灰岩控制在6个以内。

主要矿种开采总量:

建筑用砂12万吨,砖瓦用粘土108万吨,建筑用凝灰岩24万吨。

专栏六静宁县砂石粘土矿山数量(个)/开采总量(万吨)规划表

矿产名称

规划基期2015年底

目标年2020年

数量(个)

开采总量(万吨)

水泥用灰岩

建筑石料用灰岩

2

31

18

5

1.80

合计

21.64

26

144

对小型非金属和砂石粘土总量调控指标,强化砂石粘土矿产总量调控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按年度核实矿山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

新设采矿权,应以本《规划》为依据,必须符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总量调控指标要求;

推行总量调控指标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分管人员的调控职责;

提高采矿权人执行总量调控指标的意识和自觉性;

加强矿山的巡查和专项检查,依法关闭无证开采、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不符合总量调控指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第二节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允许开采区:

全县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允许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

规划在静宁县雷大镇麻峡一带设置雷大镇建筑用凝灰岩集中开采区,开采区总面积0.25平方公里。

按照在“集中开采区内聚集”原则,积极引导、合理配置和优化矿山布局,促进企业有序发展和规模化经营,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区内已设采矿权1个,拟设采矿权3个。

第三节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开采规模不低于本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矿山企业须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铁矿、铅矿及锌矿必须达到10万吨/年,建筑用砂必须达到3万吨/年,砖瓦用粘土必须达到6万吨/年,建筑用凝灰岩必须达到1.5万立方米/年。

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其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符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或重组,走规模化、集约化、安全化生产之路。

规划末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关闭,发证机关要吊销采矿许可证。

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具有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

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对于不提交上述规定所需材料或审查未获批准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发、换发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审批采矿权的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要求,矿山在申请新立采矿许可证前应取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手续。

第五章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一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全面贯彻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根本要求,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责任制。

加强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静宁县矿山的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提高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彻底扭转重开采、轻治理或只开采、不治理的不良状况,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建立静宁县高家峡铁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初步建成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

新建(在建)矿山:

新建矿山负有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做到矿山开采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进行。

生产矿山:

生产矿山负有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闭坑矿山: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以政府为责任主体;

国有生产矿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由政府和生产矿山共担;

生产矿山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因素申请闭坑,矿业权人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闭坑手续。

第二节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本规划共设置八里镇葫芦河流域砂石粘土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古城乡甘渭子河流域砂石粘土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和威戎镇葫芦河流域砂石粘土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3个县级重点治理区。

规划期内安排19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矿区损坏土地重点治理项目,主要任务包括采矿区土地治理恢复及复垦、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复绿工程及石灰岩矿区地貌景观修复等。

估算总投资335万元,投资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中政府投资的3个,企业投资的16个。

新增治理恢复面积0.67平方公里,新增土地复垦面积0.3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0.20平方公里,新增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面积0.07平方公里。

规划至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65%以上,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70%以上,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第三节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机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宣传力度,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测机制。

第六章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第一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企业要依标准创建绿色矿山。

县国土部门牵头,环保、质检等部门配合,县政府加快制定出台绿色矿山地方标准,引领创建绿色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实施进程。

全县绿色矿山的数量和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20年,全县建成7个绿色矿山,使静宁县绿色矿山比例达到25%以上,促进生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措施。

政府引导,完善政策配套措施;

落实企业责任;

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节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以生态至上,绿色发展为主线,发挥县政府组织引领作用,积极学习平凉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中的重点榜样崇信县和华亭县,到2020年,为建成静宁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保证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力推进,县政府应成立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强化示范区建设政府是责任主体的作用,制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验收评价体系,确定示范区建设项目,制定、完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相关管理政策,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探矿权设置区划

截止2015年底,全县已设探矿权2个。

全县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个,为落实市级规划空白区新设的甘肃省静宁县贾河乡石灰岩预查勘查规划区块。

第二节采矿权设置区划

本规划设置开采规划区块31个,其中:

探矿权转采矿权1个,为落实上级开采规划区块,开采矿种为铁矿;

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5个,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2个、砖瓦用粘土1个、建筑用凝灰岩2个;

已设采矿权调整开采规划区块25个。

静宁县红寺新型机砖厂等4个已设采矿权区划与禁止开采区重叠,规划中对采矿权与禁止开采区重叠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和有序退出。

规划期内继续加大采矿权设置区划的调整,至2019年底停办关闭采矿权5个,2020年规划期末全县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8个以内,其中金属2个、砂石粘土26个。

2020年全县矿山数量说明。

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有持证矿山企业39个,其中:

金属1个,小型非金属1个,砂石粘土37个。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静宁县铅锌矿和静宁县城纪砖厂两个采矿权予以保留,由于资源枯竭或矿产资源产业政策等原因在规划期内计划关闭12个矿山,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全县共设置31个开采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继续加大采矿权设置区划的调整,至2019年底停办关闭采矿权5个。

到2020年,全县持证矿山企业总数控制在28个以内,其中金属2个、砂石粘土26个。

第三节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保障综合勘查、有序开采、综合利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发挥基金投资引导作用,降低勘查风险。

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强化探矿权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

探矿权出让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新立、转让、变更、延续探矿权,必须符合规划,必须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实施探矿权设置区划制度,加强勘查规划区块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在地质信息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实施勘查规划区块的局部调整和完善。

落实矿产资源勘查督察管理制度,加大督察检查力度,督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树立环保意识及绿色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

建立完善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及抽查制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勘查退出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设探矿权项目要进行整改或有序退出。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采矿权出让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申请新立、转让、变更、延续采矿权,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要求。

实施采矿权设置区划制度,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的约束作用,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在地质信息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实施开采规划区块的局部调整和完善。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无需设探矿权,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落实矿产资源开采督查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行为,促进矿山依法开发、绿色开发。

建立完善采矿权信息公示及抽查制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退出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设采矿权要进行整改或有序退出。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构建共同责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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