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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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本条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

③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新城区是指旧城以外的区域(下同)

第3.0.2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配套项目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等。

第3.0.3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交通枢纽、仓储

≥10%

工业用地

≥20%

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商业、市场

≥15%

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等

≥3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5%,新区≥30%

第3.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的集中绿地;

在100亩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做分隔;

4、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第3.0.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2棵树(乔木);

一、停车场(位)的车位尽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自行车1.5辆/每户

机动车0.4辆/每户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7

3.6

办公楼

0.4

商业场所

0.3

7.5

体育馆

2.5

20

影剧院

0.8

15

展览馆

0.2

1.5

医院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

③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4.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相邻建筑必须保证一定间距,以满足通风、采光、消防要求。

第4.0.2.1条  平行布置间距要求

1、南北向间距必须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数及最小间距

北侧建筑

高层

中高层多层

低层

南侧建筑

中高层、多层

间距倍数(倍)

新区建设

1

1.2

旧城改造

1.0

最小间距(m)

24

10

13

9

6

2、东西向间距必须大于、等于较高建筑的倍数及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中高层

高层与多层

高层与低层

中高层与中高层

中高层与多层

中高层与低层

多层与多层

多层与低层

低层与低层

0.9

18

第4.0.2.2条  垂直布置间距要求

垂直布置时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6m,建筑间距必须大于、等于南侧建筑或较高建筑高度的最小间距。

8

第4.0.2.3条  既不平行又非垂直布置间距要求

1、当相临建筑轴线夹角α≤30°

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相临建筑轴线夹角α>60°

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3、当相临建筑轴线夹角30°

<α≤60°

时,最窄处间距:

新区建设按南侧建筑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旧城改造按0.6倍控制。

第4.0.2.4条  山墙间距要求

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6m,间距必须大于、等于较高建筑高度的最小间距。

4

五、建筑退让

1、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

多层建筑主要朝向必须退够建筑高度的一半,次要朝向按山墙间距要求的一半退让,并不小于4m。

高层建筑退用地边界不小于13m。

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m)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5~8

3

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时必须退出视距三角;

高层建筑或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8~12m。

3、建筑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m)

干线

支线

专用线

30

建筑围墙后退铁路轨道中心距离至少要大于10m。

4、建筑后退架空电力边导线水平距离(最大风偏安全间距)

电压等级(kv)

低压

中压

高压

<1

35

66

110

220

330

安全间距(m)

5、建筑距架空电力线垂直距离(最大弧垂安全间距)

2

5

7

一般情况下,不宜在高压走廊下布置建筑物;

35KV以下级别电力通廊下如确需布置建筑时应经电力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5.0.1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5.0.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5.0.4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

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6.0.1条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6.0.2条在特殊情况下,市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6.0.3条本规定由资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6.0.4条本规定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000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

指建筑总高度不大于11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3层的建筑。

4、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11米、不大于24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7层的建筑。

5、中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40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12层的建筑。

6、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40米且地面以上层数大于12层的建筑。

7、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8、居住建筑:

指住宅(楼)、别墅、商住楼等。

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9、公寓:

不具备完整的家庭使用功能的小型居住单元(位)。

公寓内可分套或集中设置卫生间及食品加热设施。

公寓建筑按居住建筑标准(除住宅日照标准外)进行规划控制。

每套公寓的套内面积不宜大于34平方米。

公寓不能与住宅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布置。

10、非居住建筑:

除居住建筑、单层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11、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2、绿地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3、高层建筑主要朝向:

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

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

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

14、高层建筑次要朝向:

指高层建筑面宽不大于20米的短边。

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等。

15、多、低层建筑长边:

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6米的山墙。

16、多、低层建筑山墙:

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6米的短边。

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

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17、底层架空:

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栋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

在符合该要求的架空层内设置的绿地根据本规定附录二的有关规定进行绿地折算。

18、低层辅助用房:

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1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

19、红线

①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②用地红线:

各类建设用地边界线。

20、绿线

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的边界线。

21、蓝线

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水库和水塘等水体的规划岸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m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22、紫线

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重点)保护区范围线、建设控制区范围线、环境协调区范围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此外,还有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边界线。

23、黑线

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24、棕线

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管线控制范围界线。

含电力线及其它特殊管线控制界线。

25、黄线

城市发展特别地区控制线。

26、灰线

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

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

有其他规划要求的等值线。

27、旧城

指成渝铁路以东、沱江河以西的区域。

28、新区

指旧城以外的区域。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③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代征地面积不计入。

3、建筑朝向确定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含45°

以内(含45°

)。

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以内(不含45°

4、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日照、建筑间距或后退距离时,多、低层及高层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平屋顶建筑:

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部;

屋面有挑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②坡屋顶建筑:

当屋面坡度大于30°

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屋脊顶;

当屋面坡度小于30°

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

③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高度。

④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居住用房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5、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

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

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6、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开敞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不超过80.0米。

超过80.0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增加的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

7、层数计算

①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

②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且当净高大于等于2.2米时规定为一个自然层,并以自然层计算层数;

③架空层计入层数;

④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

如大于4.5米则按2层计算。

8、绿地面积的计算

①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a、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b、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c、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②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③建筑物底层为架空层且架空层内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其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并按实际规划设计的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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