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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及时将监理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监理试验检测月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月报;

(十一)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专项档案,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一)编制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完成各类物资设备进场及质量验收的施工单位自检试验,及时申报监理单位组织复检,并做好监理单位复检的配合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如实记录试验检测结果和台帐;

试验过程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并及时完善监理确认手续;

(四)及时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样自检,抽样人员应现场记录有关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等信息,试样、试件在运输、送检过程中需加强保护,确保送交试验前不被损伤和调换;

(六)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对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试验检测,并留有可追溯的试验检测记录,试验完成后按照质量监督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如实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七)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采取措施;

(八)及时进行各种配合比试配和各种标准试验,并将拟采用的各种配合比及试验标准报监理单位复核和审批;

(九)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例会,编写试验检测月报;

(十)做好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长临公司、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试验室建设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第八条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经省质监局对试验室验收时考核通过并备案的人员不得随便更换,确需更换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长临公司批准。

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省质监局重新考核与备案。

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二)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等情况由长临公司质监部定期考核。

第九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检定要求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定期进行鉴定,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长临公司质监部应不定期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识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和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管理

(一)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由中标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标准应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试验检测管理机构及长临公司有关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要求;

(二)质量监督部应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当其建设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责成监理单位进行调整;

(三)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启用前,须报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验收,并向省质监局申请备案;

(四)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建立健全试验室工作规章制度,编制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操作手册,并报质量监督部审核;

(五)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表格须按质量监督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及纸张规格要求执行;

(六)试验室负责人应加强试验室内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内部考核管理工作;

(七)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齐全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方法、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长临公司下发的关于试验检测技术和管理性文件。

当上述技术文件更新时,试验室应及时更新技术管理文件,下发新文件、收回旧文件,并做好发放和收回记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试验室建设管理

(一)各合同段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长临高速公路试验室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

(二)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建设;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试验室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把关,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改正,确保其试验室建设满足要求。

(四)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启用前,须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检查验收,向质监局申请备案;

(五)每个工地试验室均应建立健全试验室工作规章制度,编制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操作手册,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六)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表格须按质量监督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及纸张规格要求执行;

(七)试验室负责人应加强试验室内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内部考核管理工作;

(八)每个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齐全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方法、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长临公司、监理单位下发的关于试验检测技术和管理性文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的范围、频率及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等规定参照《长临高速公路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及《质量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单位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施工单位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驻地监理单位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一)桥隧、路基、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施工单位所留取的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等试件进行100%旁站见证。

(二)对施工单位所进行的水泥物理性及3d、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三)对施工单位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四)对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五)对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六)对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长临公司质监部不定期对监理单位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

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试验室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四条取样见证制度

长临公司质监部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单位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共同见证所抽取的试样,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单位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笔或记号笔等不易褪色的书写工具。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

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监理单位试验室。

第十五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一)因工地试验室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检测能力或精度要求时,可委托经长临公司质监部认可的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以上证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二)外委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必须经长临公司质监部审查批准备案,不经批准的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三)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试样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

所取试样由监理单位试验室封存保管。

(四)每一批样品外委试验前,监理单位试验室和长临公司质监部从依据认可外委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协商选定外委检测机构。

同一批样品可同时委托两家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监理单位试验室或者长临公司质监部进行外委送样和提取检测报告。

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外委试验不得委托同一个机构负责试验检测。

(六)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七)长临公司有权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及试验检测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以证明进场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能否达到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在进行取样和试验前2天内通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或抽样检验,并将试验结果以试验报告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符时,以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为准,当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长临公司质监部,由长临公司质监部委托相应有质资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

(三)长临公司质监部不定期抽检,抽查、核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数据的准备性。

如检测数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数据偏差大时,以监理单位结果为准,当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申报,监理单位试验室重新取样,且三方人员共同参加,或施工单位直接委托行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仲裁机构需报长临公司质监部认可备案。

第十六条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

(二)由施工单位自检不合格的材料立即停止该批材料的使用,并及时填报不合格报告。

将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试验报告等资料上报监理单位和长临公司质监部备案。

(三)监理单位和长临公司质监部抽样结果不合格的材料,立即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材料必须于24小时内以不合格报告通知施工单位停止该批材料的使用。

无论是施工单位自检不合格或监理单位、长临公司质监部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施工单位都必须短时间内完成该批材料的退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监督并签认。

(四)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时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五)长临公司质监部对进场材料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纳入项目月度考核。

第十七条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

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试验路面组成设计等。

标准试验及集中采购材料性能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全线各施工单位所需标准试验,所需试验费用由各施工单位支付。

(二)施工单位在委托标准试验时,必须与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取样、共同送样。

标准试验的检验检测报告要同时向委托单位和其驻地监理单位各出具一份。

第十八条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检试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单位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由监理单位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3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施工单位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二)当现场监理单位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应通知监理单位试验室应及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对抽检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场,整改或返工。

第十九条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施工单位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

在试验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批。

施工单位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监理单位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上报长临公司质监部。

(三)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应按《长临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二十条工艺试验

(一)依据技术规范规定,在工程正式施工前,必须对预先试验的工程进行预先试验,并依其试验结果指导全面施工。

(二)工艺试验由施工单位提交2组以上工艺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批复实施。

(三)工艺试验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试验室与施工单位试验室共同取样检查,并做出详细记录。

(四)试验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艺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复后正式执行。

第五章试验检测依据及数据报告

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交通部及山西省颁布的有关现行法规及长临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频率

(一)施工单位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规定进行100%自检。

自检频率不得低于长临公司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二)监理单位试验室按不少于监理单位规范规定且不低于30%检测频率独立抽检。

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具体检测频率见详表。

2、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按抽检频率进行抽检。

3、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4、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共同进行抽检试验,必要时可委托有质资的第三方试验室独立进行抽检试验。

第二十三条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施工单位试验月报表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月报表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和质量分析报告。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计量周期内汇总试验检测情况并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出总结报告并于每月五日前上报长临公司质监部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试验室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长临公司质监部报告。

第六章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可辨,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有关要求重新取样试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试验室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二十八条水泥、外加剂、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等各项试验完毕后,试件残体要求留存1个月以上,以备溯源检查,经长临公司质监部同意才能运走或弃掉。

试件存放要分门别类,并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和建立台帐。

第七章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第二十九条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

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时应立即终止试验。

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结束后暂停试验。

无论哪种情况,须在事后立即向所在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报告。

(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

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者样品有剩余,在证实样品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

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试验;

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校正,并对之间试验数据作出处理;

如仪器运作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他不可预测因素;

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分析工程实体质量。

(三)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第三十条平行试验审批数据

配合比试验、标准击实试验一般应采用有乙级以上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但应由监理单位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同时进行平行试验,其它项目应执行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定期组织各参建试验部门进行人员比对试验,以此核实试验仪器的准确率和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动手能力。

第三十一条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报验、运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长临公司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附件2: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附件3:

施工单位委外试验监控程序

附件4:

监理单位委外试验监控程序

 

附件1

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

制定进场计划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制定进场检验计划

总监办:

审查检验计划,制定抽检计划

分批自检

自检结果

抽检

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复核

检验结果

批准用于工程施工

资料、报告归档,数据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返工

有异议,两方共同取样送检

清退出场

不合格

附件2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制定工程施工计划

制定质量试验检测计划

审查检测计划、制定相应抽检计划

施工单位试验室:

按计划试验检测

完善中间交验手续

资料、报告归档,数据录入管理系统

其他检验

附件3

施工单位外委试验监控程序

施工单位:

申报外委试验项目和拟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

审查

报长临公司核备

施工单位试验人员抽取试样或制作试件

有自行试验资质?

有,由施工单位试验室自行完成试验

无,送经总监办审核确认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施工单位试验室、总监办全程监督

附件4

监理人外委试验监控程序

总监办试验人员抽取试件或制作试件

有,由总监办试验室自行完成试验

无,送经质量监督部审核确认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总监办试验室全程监督

长临高速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日常考核表

项目

满分

分项考评内容

违约事项及扣分方法

扣分

得分

人员

20

人员与进场人员保持一致

10

更换一人扣2分

 

人员在岗

发现一次不在岗扣2分

试验仪器

5

试验仪器与检测设备进场考核表一致

1

与考核表不一致扣1分

试验仪器使用性能良好

性能不正常、未标识扣1分

试验仪器摆放合理、整齐

仪器摆放不合理、不科学扣1分

试验仪器检定、校准符合要求

2

校准不符合要求扣2分

检测环境

对温、湿度有要求的环境

3

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各操作室干净、整洁

操作室卫生差,不整洁扣2分

内业

70

试验资料齐全、规范、及时、完整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试验报告真实性、无虚假现象

有虚假现象扣10分

试验资料签字齐全

签字不齐全扣2分

档案管理有序归档

档案管理杂乱扣2分

资料报验及时

资料报验不及时扣5分

试验日志及时、真实

试验日志不及时扣2分,不真实扣3分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情况

体系运行无操作性扣3分

外委试验项目、频率符合要求

未按要求检测扣5分

检查: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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